孩子父親偽造遺囑後被發現,是否喪失繼承權?

2020-08-27 周曉林律師


本文章節選由本人周曉林律師著作《精選實用法律常識188問》第165 頁,作者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有引用,請與本人聯繫。

李女士諮詢:2013年6月,我老公不幸因病去世,留下我們孤兒寡母。2014年9月,孩子的爺爺也因病去世。老人留下一套房子,十幾萬的存款,但生前並沒有立下遺囑。由於我現在沒有生活來源,孩子也沒成年,所以在分割孩子爺爺的遺產時,我提出由孩子進行代位繼承,孩子的姑姑卻提出不同意見。她說,「4年前我丈夫還沒去世時,有一次孩子爺爺病重時,我丈夫居然不顧親情,瞞著孩子奶奶和兄弟姐妹,竟然偽造了一份遺囑,把財產都留給了自己,後來老爺子搶救過來,他的行為被拆穿了」。孩子姑姑說,「我老公的這種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已經喪失了繼承權,所以我的孩子也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律師意見】你好,你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纂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律師分析】你丈夫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偽造遺囑,並且侵害了沒有生活來源的孩子奶奶的利益,存在嚴重情節,應當剝奪他的繼承權。你孩子雖然屬於代位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但由於你丈夫已經喪失繼承權,你孩子代位繼承的部分也相應的被剝奪,因此,你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律師提醒】不是所有的偽造遺囑均視為是剝奪繼承人資格,必須要滿足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才能視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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