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免予刑事處罰看虛開發票罪案件的有效辯點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免予刑事處罰又稱免於刑事處分、免除刑事處分是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處理適用的一種形式,簡而言之就是判處有罪但不加以刑罰的意思。
虛開發票罪,是指違反稅法的有關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即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即普通發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序。虛開的方式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和介紹他人虛開。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的罪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以 「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檢索了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司法實例,通過總結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歸納出虛開發票罪的有效辯點,以供參考。
一、案發後主動補繳稅款,認罪認罰
案號:陝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2020)陝0526刑初165號
(一)案情概要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公司生意慘澹的情況下,為虛增企業成本少繳稅金,即與一發票販子聯繫為其公司虛開三張發票,這三張發票共涉及金額1042398.06元。經山西省稅務部門鑑定,三張發票均為虛假發票。該魏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主動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10123.25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為了企業少繳稅收,讓別人虛開發票用予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同時其案發後已經主動補繳了全部稅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有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有效辯點
1.案發後主動補繳稅款
虛開發票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管秩序,其實質上是為了保障國家的稅款,避免造成稅款損失。如果補繳了相應的稅款,國家的稅款損失得以彌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中,魏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主動補繳了全部稅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2.認罪認罰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見》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從寬的幅度也不同,司法實務中,對於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對於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自首、從犯、立功
案號: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2018)桂1281刑初332號
(一)案情概要
邱某某、韋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或為自己虛開發票,邱某某涉及發票價稅合計金額3764040元,韋某某涉及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200000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韋某某國家稅收徵管和國家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或為自己虛開發票,邱某某涉及發票價稅合計金額3764040元,韋某某涉及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200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邱某某、韋某某犯虛開發票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負責網上聯繫開票人、向開票人提供開票信息列印發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韋某某負責提供虛開發票的相關信息,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邱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韋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行去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韋某某歸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被告人邱某某,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韋某某在案發後退出所有違法所得,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韋某某虛開的稅額共計120萬的發票中,其中50萬係為自己公司虛開且尚未入帳進行納稅申報,其中70萬係為他人公司虛開,雖已入帳並作納稅申報,但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所述,韋某某是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後自動投案,有立功表現,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退出所有違法所得,不需要判處刑罰,合議庭決定對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邱某某的辯護人吳海暉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韋某某及其辯護人趙俊東、李琳提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均予以採納。……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
二、被告人韋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有效辯點
1.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平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韋某某是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後,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可視為自動投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見》的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2.從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韋某某負責的工作是提供虛開發票的相關信息,屬於次要或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那麼,還有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從犯呢?主要考慮是否處於被支配的地位,即相關的工作是否受到他人的指使,如:受他人指使而進行銀行轉帳、領取發票、匯總虛開發票所需的文件等。
根據《量刑意見》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指:(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本案中,韋某某歸案後,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邱某某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立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以下幾種方式:(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根據《量刑意見》的規定,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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