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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女孩優優(化名)向記者吐露她的煩惱。兩年前因擔心她沉迷手機,媽媽在客廳和她的臥室安裝攝像頭,監督她學習。優優表示理解媽媽,但不接受這種行為。直到現在她依然對攝像頭有牴觸情緒。
類似「被監控」的事情也發生在南京一名14歲男孩的身上。據報導,該男孩為「反抗」父親,選擇了報案,而父親一句「你有多少隱私」的反問更是激起了網友反感。
家長的監護權與孩子的隱私權,到底孰輕孰重?
父母何時退出孩子個人空間較為合適?
□玄子
筆者認為,每個孩子都是生命的個體,在某個年齡階段之前,監護權大於隱私權;在某個年齡階段之後,隱私權大於監護權。在某個年齡之後,家長應學習逐步體面地退出孩子的生活空間。
某個年齡,該如何界定?有人認為是進入小學之前——畢竟幼兒園的孩子,生活還無法自理,我的娃我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說什麼隱私權呢!?在這一階段,監護權大於隱私權,估計沒有太大爭議。
那麼上學之後呢?有人認為,講隱私權應該是14歲之後,畢竟刑法中,14歲是一個分水嶺,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但這一點是有爭議的,畢竟現在的孩子發育早,個體意識形成期普遍提早,12歲就進入青春叛逆期的比比皆是,你能說12歲、13歲的孩子在父母面前就不能有隱私?
筆者查找了一下相關法律法規,據原《民法通則》第十二條,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最新的《民法典》,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提前至八周歲;八周歲至十六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八周歲是一條分界線。
筆者認為,若以八周歲為分界,未免稍嫌過早,還是可以將十歲作為一個分界線,十歲後,應該多尊重孩子的個人空間與隱私權,在保護、尊重孩子隱私權的前提下,依法行使監護權。畢竟只有身心的自由發展,才可能成長為健全的社會人。
每個家庭、每個孩子,都有不同的情況,但是,從事實結果倒推,溝通良好的民主家庭,無須攝像頭、無須查手機、無須偷看日記,孩子也可以成長得很好,願意與家人分享心事;反之,動不動拿家長身份「仗勢壓人」的,越沒有邊界意識的,孩子反而成長得越磕磕絆絆。
願青少年的世界,沒有「因愛之名」的攝像頭。
監控並不必然等於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
□未開
父母裝監控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且別急著站隊,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點。
毫無疑問,父母必須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這一與生俱來的人格權利不因年齡、智力狀況不同而有別。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作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群體,其隱私權有自身的特殊性,即,不能完全獨立地行使隱私權,並且其行使隱私權的範圍也不完整。
簡而言之,未成年人隱私權受到親權和監護權的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作為監護人,父母行使親權對未成年人進行管教和保護,當然也包括知悉未成年人的部分個人隱私,如學習情況、社會交往情況等。
飛速發展的網際網路技術讓這一代的父母面臨著更為複雜的監護環境:各種思潮相互激蕩,各種誘惑層出不窮,不良信息通過網絡聊天、遊戲等多種方式滲透,防不勝防。在這一前提下,父母發現某些因素對孩子正常學習生活造成了影響,基於合理懷疑而行使正當的監護權無可厚非。
我們當然鼓勵父母用正面積極的方式與孩子溝通,但亦必須指出,若出於對孩子的教育和安全保護,家長安裝監控並不必然就等於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從這個角度說,保護和尊重未成年人隱私權不能簡單「一刀切」,或以此為由對家長合理行使監護權設限。
嚴密監控 當心逼出心理問題
□健強
父母對孩子有監護權,那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但是,父母有沒有對自己孩子的監控權呢?這是個問題。給孩子裝個攝像頭,監視他(她)的一舉一動,我想已經不是「監護」,而是「監控」。
一個是「護」,一個是「控」,一字之差,大有區別。一個「監」的目的在於「呵護」,一個「監」的目的在於「控制」。對於那些年齡還小,還沒有獨立行為能力的小孩而言,裝個攝像頭則更不是辦法。小孩理應待在大人身邊,不應離開大人的視線範圍,才能「呵護」到位,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成長心理學告訴我們,「孤獨」的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心理上是有問題的。
可以想像,一個生活在攝像頭之下的小孩,一舉一動都在別人的監視之下,要麼就是唯唯諾諾甚至膽戰心驚;要麼就是調皮搗蛋極盡對抗之能事,如同「精神囚徒」,久而久之心理健康都可能會出問題。孩子成長,心理健康是基礎,相對寬鬆的成長環境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