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犯姦殺案仍減刑出獄 四川男子再度犯罪殺害15歲女生

2021-01-10 手機鳳凰網

原標題:高縣女生失蹤兩日後被害 起底犯罪嫌疑人:兩次強姦入獄,此前已致一人死亡

7月6日,四川宜賓高縣某中學15歲初二女生不幸遇害,此前兩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轉發尋找該女生的消息。

當日17:59時,高縣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通報:2019年7月5日15時許,沙河鎮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其女兒肖某失蹤,高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珙縣巡場鎮人陳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陳某奎交代其將肖某殺害的犯罪事實。

紅星新聞記者從多個信源及裁判文書網獲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兩起強姦案,並致一人死亡,但獄中獲四次減刑,半年前才出獄。

此次犯案前曾問受害者父親家裡有些什麼人,得到「只有女兒和我兩個」的答案後離開,當晚女孩失蹤。

嫌疑人三十年前首次強姦殺人犯案時未成年

7月6日下午,在距離掩埋遇害女生不遠處的珙縣白家村老磚廠外,聽說犯罪嫌疑人要來指認現場,村民來來往往不願離開。

犯罪嫌疑人陳某奎的家,距離埋屍地點僅400米左右,案發當晚,其妻雷某和11歲多時兒子就在家裡。陳家和白家村老磚廠,都距離省道S308線不遠,有車行公路從陳家門口經過。站在陳家的院壩,可以望見老磚廠背後陳某奎的老宅舊址。

陳某奎是珙縣巡場鎮白家村人,當地人大多叫他「陳六」。陳某奎生於1974年7月12日,在家排行老六。案發時間為7月4日下午至晚上,再過8天就是陳某奎45周歲的生日。

村民在老磚廠案發現場圍觀

圍觀的村民告訴記者,自從去年臘月初八陳某奎回家後,白家當地村民就提心弔膽,擔心陳某奎再犯事。

多位村民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7月5日晚警方已經傳喚陳某奎。根據警方通報的接警時間推斷,警方在接警不到10個小時後就已經控制住了嫌疑人。

村民說受害人被拴在這棵樹上,嘴被封住,地上的草被受害人踩光了

在白家村老磚廠外,趙大姐(化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夫(曾)家妹子,就是被陳六給害死的,死的時候也就才十五六歲。」

趙大姐的話,得到了現場十餘名當地中年男子和老人的證實。據村民們回憶,那是大約30年前,陳某奎第一次作案,其時他才十四五歲。受害人小曾跟陳六年齡相仿,與陳某奎是「對房設戶」的鄰居,兩人相當熟悉。

陳某奎將小曾姦殺後,把屍體扛到了對面山頭的小樹林中。如同此次肖某失蹤一樣,眾多村民幫助尋找,最終在拋屍地點的一堆樹葉、雜草下找到受害人的屍體。

因其時陳某奎未滿18周歲,所以雖涉強姦、殺人兩項重罪,但是未被判處極刑。比較一致的說法是,陳某奎第一次犯罪後在監獄蹲了約十六七年。

出獄後又強姦且殺人未遂半年前剛第二次出獄

陳某奎第一次出獄後,已經是三十好幾的人。多位村民證實,其時離異女子雷某正好在白家磚廠做工,在陳家親屬的撮合下,陳某奎和雷某結為夫妻。陳某奎的房子從磚廠背後遷到公路邊,陳某奎也進磚廠打工。

不久後妻子雷某也懷上了孩子,哪知陳某奎又故技重施。老任等多位當地村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07年暑假,一位放假的女孩到磚廠看望父母,陳某奎又對孩子實施了犯罪,並蒙住受害人的嘴綁在陳家老宅外的竹林中。

「那個娃娃命大,第二天早上醒過來並掙脫了繩索逃出來,在磚廠外找到媽媽,當場指認了陳六。」老任回憶,在女孩失蹤的當晚,陳某奎還假裝幫助尋找。「我是親眼看見那個小娃娃,滿身是血,全身被夜雨淋得溼透了。」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的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21日作出| (2007)宜珙刑初字第9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某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陳某奎此次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開始執行。

判決稱獄中有悔改,四次獲得減刑

此前陳某奎一直在宜賓監獄服刑,直到去年農曆臘月(2019年1月),白家村四組一帶盛傳陳某奎要回家了。白家村民們回憶,在距離除夕還差20來天時,陳某奎果然回家來了。村民互相提醒「有女娃子家的大人,一定要把自家孩子看好。」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陳某奎在本輪強姦罪入獄服刑中,先後四次獲得減刑。前兩次分別於2011年6月2日、2013年1月25日,經宜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共減刑二年一個月。

2014年8月,執行機關認為罪犯陳某奎確有悔改表現,向宜賓中院提出減刑意見。同年8月28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宜中審監執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書稱: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標準考核分102.69分。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綜合材料、罪犯評審鑑定表等為證。

宜賓中院認為, 罪犯陳某奎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對罪犯陳某奎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2017年5月16日,宜賓中院再次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累積獲4個表揚。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綜合材料、罪犯評審鑑定表等為證。

宜賓中院認為,罪犯陳某奎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對罪犯陳某奎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此次為第三次犯案,曾在受害人家出現

受害人肖某所在的高縣沙河某村,距離埋屍地點約3公裡。雖然跨越了兩個縣,但是肖某及其鄰居,都有在白家村陳某奎家附近的親友。

△1為受害人家;2為受害人被控制後的藏匿點

7月5日中午1點多開始,發現女兒失蹤的肖世全(化名)開始發動親友尋找女兒。幾十名村民沿著周邊的山林,玉米地地毯式搜索,但是沒有肖某的影子。在村後鮮有人蹤的「爛田灣」山林中,有村民發現一處地皮被踩熟,村民以為是別人打柴留下的痕跡,因此未重視。

姚洪中是肖世全的村鄰,得知肖某失蹤後,他和同村幾十個村民幫忙尋找到7月6日凌晨。姚洪中告訴記者,在7月4日前,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出現在村裡。7月4日下午,有人看到陳某奎的電瓶車停在路邊。還有人看到陳某奎在村裡一塊大水田裡洗手。

到了晚上,越來越多的線索指向了有強姦前科的陳某奎。高縣警方也在接到線索後立即展開了行動,村民們也由此把搜索的範圍,從附近山林擴大到了陳某奎家附近區域。「7月5日晚,我們都找了,只是晚上了沒有發現有用線索。」姚洪中說,7月6日一早,大家上百人繼續尋找。

△1為陳某奎老宅所在地;2為第二次犯罪發生地;3為第一次作案拋屍地

肖世全家附近村民都到齊了,彼此一核對,沒人在爛田灣打柴。大家再次到了現場查驗,發現有大小兩組腳印,小的腳印是赤足,沒穿鞋。村民們繼續搜索,在不遠處發現了受害人的拖鞋。

7月6日上午,姚洪中等村民繼續往陳某奎家的方向搜索。在白家村,很多村民也開始相信這起少女失蹤案又是陳六所為,因此很多陳某奎的鄰居也加入尋找。上午,白家村村民老楊在廢棄的老磚廠磚窯後的草叢中,發現一把鋤頭一把鐵揪,引起重視。

公安民警和姚洪中等村民繼續在磚廠附近搜索,中午時分發現一片竹子下有鬆軟的、好像剛覆蓋的土,上面還拉了竹竿倒伏其上,感覺像是掩蓋什麼。最終,人們發現了受害人的遺體。

△7月6日下午,老磚廠案發現場,警方已封鎖

嫌疑人曾問受害者父親,家中有幾個人

在得知學生失蹤後,肖某的班主任溫老師一直提心掉膽地幫著尋找,微信朋友圈的「尋人啟示」,也是她編發的。從7月5日開始,溫老師就一直在跟進尋人的進展。只是結局,讓她和所有關心此事的人異常失望、悲傷。

「我擔心我班上這孩子,睡不著,失眠了,一直在跟蹤了解進展,希望孩子能平安回來,在此也要提醒各位有孩子的家長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問題,千萬不能大意,不能像這對父母一樣,孩子失蹤20個小時沒有引起重視,是我提示過後才開始尋找、報警,真的太粗心大意,太不關注孩子了,失蹤近20個小時,沒有積極尋找,還在等孩子回來,以為去親戚朋友或者同學家裡了!」得知學生遇難後,溫老師如此感慨。

發現孩子肖某沒回家的,是父親肖世全。當晚孩子沒有回家吃飯睡覺,和妻子想當然地以為女兒跟好朋友在一起玩耍了,忘了回家。發現異常的是溫老師,7月5號領通知書時,肖某遲遲沒有來。給家長打電話,中午11點多才知道肖某已經脫離父母視線超過20小時,「我喊他們必須重視,必須尋找、報案。」溫老師說。

遺憾的是,受害人的父親肖世全錯過了事發當日下午營救女兒的最佳時間,此後由於沒有對孩子安全的足夠重視,肖世全錯過了在當晚營救女兒的第二個時間點。

肖世全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前不久在維修村裡的公共設施時,意外與陳六認識。因為陳、肖家住得不遠,老實巴交的肖世全對陳某奎沒有任何戒心。7月4日中午,陳六突然騎車電瓶車到了肖家院壩,問肖世全拿到工資沒有,又問他家裡有些什麼人。得到「只有女和我兩個」的答案後,陳某奎騎車離開了。

「中午1點40吃飯,然後出門打了會牌,女兒獨自在家。下午四點多我回來,看到陳六從我屋後面過來,他的電瓶車就停在我場壩裡。」這詭異的一幕並沒有引起肖世全重視,陳某奎只說了一句「去那邊有點事情」,然後急匆匆騎車走了。

「千不該萬不該,就是我不該以為我女子在家睡覺,沒進屋看她一眼就又出門幹活了。」肖世全說,就是到了晚上女兒沒回來,他也沒把女兒跟陳六聯繫在一起。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無論是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藏匿受害人的「爛田灣」,還是殺死受害人後埋屍體的「老磚廠」,都要經過密集的村民居住區,因此村民們分析,嫌疑人把受害人控制藏匿山林中,到了夜深人靜才實施了最後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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