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少玲)2014年1月10日,《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從財政部獲悉,我國已於日前向WTO正式提交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第5份出價清單,包含7個附件。其中,附件一至三是採購實體開放清單,分別載明了承諾開放的中央政府實體、次中央政府實體、其他實體及各自開放項目的門檻價。附件四、五、六分別是貨物、服務、工程採購項目開放清單,附件7是總備註,列明了執行GPA規則的例外情形等。
對比第4份出價清單,記者發現,第5份出價清單"附件一依據本協定條款進行採購的中央政府實體"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門檻價沒有調整。但因我國進行機構改革,部分部委合併或撤銷,新的出價清單對中央政府實體作了相應調整。
"附件二依據本協定條款進行採購的所有次中央政府實體"中貨物和服務項目的門檻價保持不變,但下調了工程項目門檻價,由原先實施後第1年1億SDR(特別提款權,下同)、第2年8000萬SDR、第3年5000萬SDR、第4年4000萬SDR、第5年起降至3000萬SDR調整為實施後第1至第2年6000萬SDR、第3年5000萬SDR、第4年4000萬SDR、第5年起降至2000萬SDR。
值得注意的是,第5份出價清單"附件二依據本協定條款進行採購的所有次中央政府實體"名單按照A組和B組劃分公布,變化比較大。在A組公布名單中,除原先公布的5省3市外,新增遼寧省和重慶市,B組則列入了河南、河北、湖南、湖北4個省份。
另外,第5份出價清單"附件三依據本協定條款進行採購的所有其他實體"門檻價也有較大變動,大幅降低了工程項目門檻價,貨物和服務項目門檻價均沒有調整。工程項目門檻價調整為,實施後第1至第2年8000萬SDR、第3年6000萬SDR、第4年5000萬SDR、第5年起降至4000萬SDR。第4份出價清單中設定的工程項目門檻價是,實施後第1年2億SDR、第2年1.8億SDR、第3年1.5億SDR、第4年1.3億SDR、第5年起降至1億SDR。
第5份出價清單在"附件七總備註"中明確提出,為了全面履行本協定各項義務,本協定對我國的實施期為3年。我國保留對履行相關義務採取過渡性措施的權利。同時,出於國家安全考慮,我國保留對特定供應商適用本協定的權利。
如果我國成為GPA參加方,一方面,將有利於我國企業競標其他GPA參加方的政府項目;另一方面,也將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國企業獲得國內政府採購合同帶來影響。國內企業應順應發展趨勢,著力提升市場競爭力,從容應對挑戰。
政府採購信息報2014年1月13日第1547期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