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提醒: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發票取消申報抵扣期限

2020-12-17 連雲港政府網

近日,我市一家企業的財務人員到市稅務部門諮詢,其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時間有沒有限制,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減按1%,由於會計操作失誤,8月開出的普通發票有的是3%的徵收率,現在如何操作。市稅務部門表示,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取消申報抵扣的期限。

據介紹,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相關內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與此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針對企業諮詢,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減按1%,但是由於會計操作失誤,8月開出的普通發票有的是1%的徵收率,有的是3%的徵收率,且3%徵收率的發票由於聯繫不上購買方已經無法收回,那麼現在開錯的3%徵收率發票是否應按照1%計算繳納增值稅?市稅務部門表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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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起,徹底取消360天認證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二、政策解讀1.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 增值稅申報進項發票抵扣期限,抵減應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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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票認證期限取消,這些操作細節需注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 逾期未認證抵扣專票,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問:2017年4月,丙公司從丁公司購買10臺電腦,取得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萬元。由於企業內部人員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將這張發票入帳。此時已經超過360天的認證抵扣期限。
  • 去年我認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20W忘抵扣,現能申報抵扣?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 45 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 取得已認證未抵扣專票,能否在2020年3月1日後抵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號問: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工具機,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0萬元。由於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 工作疏忽,未按期申報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很多財稅朋友會困惑,對於由於工作疏忽部分一直未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在此我們每日說稅為財稅朋友答疑解惑,對於此種情況最新政策規定是可以進行抵扣稅款的,但是要注意關鍵時間點。認證確認期限取消僅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 3月1日起正式取消360天認證期限!3月份還有一個新規!
    政策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政策解讀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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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規定如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作出新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
  • 指南|告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認證確認期限啦! - 中國稅務網
    這是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的調整!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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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進一步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措施。在大家享受減稅紅利的同時,好學的財務們,以下知識點您可知曉?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 8月1日起,工資+個稅+發票+零申報+增值稅+電子發票+抵扣新規+年報抽查開始,會計要馬上列印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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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高速公路可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
    (四)明確了與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相關的稅收政策規定。  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相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北京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 4月1日起,ETC通行費電子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不再有時間限制
    4月1日起,新的《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開始實施。與老政策相比,新規取消了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時間限制。據了解,ETC用戶開具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一項主要作用是用來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 提醒!12月進項稅不夠,能勾選1月開出的發票?弄錯小心被罰!
    以前在掃描認證時候,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在那個期間完全就是由在那個期間掃描認證來判斷的。比如2020年12月自然月掃描認證通過的那就在申報12月所屬期增值稅的時候抵扣,過了12月,1月份再去掃描認證的就只能算在1月所屬期。12月本身也無法掃描到1月份開具的發票,這個時候1月的發票還沒開出來呢。
  •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還有時間限制嗎?
    年末,張會計遇到了這樣一件事:2019年12月,甲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從乙公司處採購一批材料,並支付了定金。材料交付之後,甲企業發現材料存在質量問題與乙公司產生了爭議,因此一直未支付剩餘款項,乙公司當月發票已開具但未交付甲公司。2020年12月,雙方爭議解決。乙公司將早在2019年12月開具的發票交付了甲公司。
  • 取消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剛宣布,12月31日前完成!更重磅的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55號公告)2.取消認證期限【內容】1.增值稅之之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之之一發票
  • 取消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國家剛宣布,12月31日前完成!更重磅的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 2018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流程及發票樣式
    四、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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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