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質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種類
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數罪、實際是一罪的情況,這類情況也成為一行為法定為一罪或者處斷為一罪的情況。其主要有繼續翻、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二、繼續犯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實行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將他人拘禁,在釋放之前,不法拘禁行為和他人身體遭受非法拘禁的狀態處於同步持續之中。
相對於「狀態犯」「即成犯」,繼續犯具有不法行為和不發狀態同步的持續性。
繼續犯的特徵:
1、一個犯罪故意。
2、侵犯統一客體(法益或社會關係)
3、犯罪行為能夠對客體形成持續、不斷地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狀態後,行為仍能繼續影響不法狀態,使客體遭受持續侵害。不法狀態不能脫離犯罪行為而獨立存在。
如非法拘禁罪,行為人一旦著手實行拘禁之後,犯罪行為與(被害人被)非法剝奪自由的不發狀態便同時、持續地存在。行為人將被害人非法拘禁之後,犯罪就是既遂。如果行為人繼續扣押被害人,不僅意味著(被害人)非法剝奪自由的不法狀態持續存在,而且意味著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為本身也在持續。
繼續犯的類型: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2、不作為犯罪往往具有繼續犯的特點,如遺棄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綁架罪等。
繼續犯是相對於「即成犯」和「狀態犯」而言的。
即成犯指犯罪發生侵害結果的同時,犯罪行為即告終了,犯罪行為終了,隨之法益被消滅。其特點是行為、結果、法益、不發狀態均隨著犯罪完成而終結。
狀態犯指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實同時,犯罪行為雖然結束,但在其後侵害法益的狀態可能依然存在。其特點是行為、結果、法益均隨犯罪既遂而終結,但形成的不發狀態可獨立存在。當這種存續的侵害法益的狀態還受構成要件的評價時,不另成立他罪。
繼續犯的意義:
1、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推後,不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一般犯罪,不發狀態持續到何時與追訴時效無關,例如盜竊罪,行為人持有贓物5年以後,對其行為的追訴時效仍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繼續犯則不同,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正當防衛時機。在犯罪既遂以後,如果犯罪行為繼續存在,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允許進行正當防衛。
3、犯罪繼續期間,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繼續犯的處斷原則:
刑法分則對於繼續犯設置了專門發條,規定了具體罪名,確定了相應法定刑,對於繼續犯應當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論處,不實行贖罪並罰。返租行為和不法狀態在時間上持續的長短,則可以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