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於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實施過程中。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司法實踐往往對於某一犯罪行為開始於刑法生效以前,繼續到刑法生效以後才結束的「跨法犯」情況,應當適用新刑法還是適用舊刑法還模糊不清。
由於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採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但是,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一律適用新法,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因此,對於「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又便於司法操作。
對於「跨法犯」應如何處理,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對於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含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於新刑法施行之前,繼續到刑法生效以後才結束,就應當作為新刑法生效之後發生的犯罪對待,適用新刑法。
關於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一般犯罪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繼續犯則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從刑法關於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可以看出,繼續犯無論繼續的時間多久,只要犯罪處於繼續狀態沒有結束,整個犯罪時間就沒有完結,從開始到結束的犯罪時間都是一個犯罪,按照一罪處理,這就是法律規定繼續犯按照一罪論處的法律依據。對繼續犯時效的適用,在實踐中難以解決,在理論上又頗有爭論的是關於重婚罪的時效問題。
刑法界關於重婚行為是否屬於繼續犯問題存在著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首先,關於重婚罪是不是繼續犯問題,肯定說認為,無論重婚者的重婚行為是採用的登記形式還是採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體都是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經過登記構成了重婚既遂,但這種非法同居的行為仍然出於繼續狀態;否定說認為,重婚者進行結婚登記或者非法同居確認其構成重婚行為之日起,犯罪行為即告完成,以後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關於重婚罪時效的計算問題,肯定說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非法夫妻關係的繼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且也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因此,對於構成重婚罪的行為,無論重婚時間持續多久,其追訴時效都應當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否定說則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其婚姻關係的繼續已經屬於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如果以這種不法狀態的結束作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日,無異於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樣有悖於法理。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重婚罪是繼續犯還是即成犯,應當分別情況而定:對於採取婚姻登記形式構成的重婚行為,重婚行為者已經登記結婚,婚姻關係便形成,犯罪也即告成立,具備即成犯的構成特徵,屬於即成犯,因此,登記婚姻後重婚的時間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對於以非法同居的事實婚姻形式重婚的行為,與採取婚姻登記形式構成的重婚行為的即成犯不同,非法同居是重婚行為者實施重婚行為的一種既遂形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含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於新刑法施行之前,繼續到刑法生效以後才結束,就應當作為新刑法生效之後發生的犯罪對待,適用新刑法。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