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1、 刑法的溯及力的含義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2、世界各國的關於溯及力的基本原則
(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按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按照新法處理。
二、我國的刑法溯及力原則
我國刑法採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根據上述規定,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理解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原則: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了生效判決,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新刑法典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處刑較當時的法律要輕,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