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從舊兼從輕原則

2021-02-23 FDA

淺論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又稱刑法溯及即往的效力,屬於刑法的時間效力範疇。具體來說,它是指刑事法律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叫做溯及既往;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和歸宿,體現罪刑法定的精神。

一、刑法溯及力的適用原則

縱觀刑法史以及根據各國刑事立法有關刑法溯及力的理論和規定,可以得出下幾種原則:

1.從舊原則。無論新舊刑法如何規定,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也就是說,新法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不論新舊刑法對具體行為的規定有多大的差異,一律適用新法,也就是說,新法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判決時的新法,如果舊法處罰較輕,就適用舊法。

4.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如果新法處罰較輕,就適用新法。

以上關於刑法溯及力的四種原則,只有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又較好地保護了行為人的權益,其有條件地從輕更加符合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此,我們可以說,從舊兼從輕原則是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最合理的方案。我國也是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來解決溯及力的問題。

二、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內在要求

從舊兼從輕的要求是原則上「從舊」,「從輕」是例外。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與義務的確定性行為規範,只有公布實施之後,人們才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規範自己的行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如果新法一概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那就會使人們無所侍從,無法判斷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從而造成法律觀念上的混亂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所以,新法不溯及即往,既有利於保障人權,又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初衷相契合。「從舊」要求在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判處何種刑罰的問題上,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

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內在精神和價值追求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刑罰的目的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三、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具體內容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法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重,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行為,例外地承認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說,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是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出發,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對於刑法修訂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

然而,在實踐中,選擇適用新舊刑法所面臨的情況往往非常複雜,如何本著立法本意,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與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找一個最優的平衡點,正確選擇適用新舊刑法,解決司法實務中的各種難題,就顯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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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實務中的適用
    >目錄01 刑法的溯及力02 《刑法修正案(八)》的時間效力03 《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04 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01刑法的溯及力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規定的溯及力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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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後,因舊司法解釋所解釋的對象(九部法律)全部明示終止,那麼舊司法解釋自然也應廢止,否則必將本末倒置。雖然法理學上的理論如此,但在實務中《民法典》的誕生使得我國民事法律規範在近階段會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不見得會將舊司法解釋進行「一刀切」全部廢止,不排除司法機關可能會通過其他司法文件將舊司法解釋按照類似效力衝突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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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哲: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普遍效力(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 再審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成功判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關於「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則上應當以行為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作出裁判,但如果行為發生後法律作了變更,並在裁判時新法已經生效施行,且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則新法對其先前的行為就具有溯及力,即應對行為人宣告無罪或者作出處罰較輕的判決。但這一「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否適用於程序法,尚無明文規定,似乎也未引起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重視。
  • ...優先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
    認為訴訟時效制度屬於實體法內容的主張「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屬於程序法內容的則主張「程序從新」原則。事實上,將訴訟時效制度歸屬於程序法或者實體法繼而認為適用從新原則或者從舊兼從輕原則的主張,屬於「浮於表面式的」解決方式,應當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時效應秉持的規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