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啟動「單獨二孩」政策。浙江台州劉麗(化名)夫婦在當天生下的孩子,被計生局認定為「超生」,需繳納20萬元「罰款」。這對夫婦就此於今年6月9日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屬「超生」。據悉,法院已經接收了立案材料(6月10日《北京青年報》)。
從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按下「啟動鍵」,「單獨二胎」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原則性生效了,儘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但這種地方性法規修改或決定作出的目的只是為了順應國家的統一政策,並不是對國家政策效力和執行力的二次確認,地方法規修改不修改、決定作出不作出或地方法規修改、決定作出的早晚並不會影響或改變「單獨二胎」政策已經生效的事實。一些地方把國家政策出臺後但本地修改地方法規或作出決定之前出生的「單獨二胎」定性為「超生」,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出現了偏差,違背了國家計生政策的精神。
退一步講,即便劉麗夫婦的二胎生育行為比浙江省的法規修改早了一點,姑且可以視為「違規」,但這個孩子違規的時間只有短短的十幾天而已(從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7日),也就是說,孩子違規佔用了社會資源也就十幾天。計生部門竟然把這個孩子的將來都認定為違規消耗社會資源狀態,竟然要預收高達20萬元的社會資源消耗補償費,有多收濫收及收費功利主義之嫌。
筆者認為,鑑於「單獨二胎搶生」現象不在少數,各地對此應該有個統一的處置尺度,這個尺度就是「從新兼從輕原則」,也即有利於「被處罰人或被徵收人原則」。如果單獨二胎在國家政策或地方政策調整前出生,還未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就應該適用不視搶生為超生、對搶生夫婦更有利的新政策來定性搶生行為,這樣更具人性化,更符合民意,也更符合計生政策調整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