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獨二胎搶生 應適用「從新兼從輕原則」

2021-01-10 搜狐網

  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啟動「單獨二孩」政策。浙江台州劉麗(化名)夫婦在當天生下的孩子,被計生局認定為「超生」,需繳納20萬元「罰款」。這對夫婦就此於今年6月9日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屬「超生」。據悉,法院已經接收了立案材料(6月10日《北京青年報》)。

  從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按下「啟動鍵」,「單獨二胎」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原則性生效了,儘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但這種地方性法規修改或決定作出的目的只是為了順應國家的統一政策,並不是對國家政策效力和執行力的二次確認,地方法規修改不修改、決定作出不作出或地方法規修改、決定作出的早晚並不會影響或改變「單獨二胎」政策已經生效的事實。一些地方把國家政策出臺後但本地修改地方法規或作出決定之前出生的「單獨二胎」定性為「超生」,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出現了偏差,違背了國家計生政策的精神。

  退一步講,即便劉麗夫婦的二胎生育行為比浙江省的法規修改早了一點,姑且可以視為「違規」,但這個孩子違規的時間只有短短的十幾天而已(從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7日),也就是說,孩子違規佔用了社會資源也就十幾天。計生部門竟然把這個孩子的將來都認定為違規消耗社會資源狀態,竟然要預收高達20萬元的社會資源消耗補償費,有多收濫收及收費功利主義之嫌。

  筆者認為,鑑於「單獨二胎搶生」現象不在少數,各地對此應該有個統一的處置尺度,這個尺度就是「從新兼從輕原則」,也即有利於「被處罰人或被徵收人原則」。如果單獨二胎在國家政策或地方政策調整前出生,還未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就應該適用不視搶生為超生、對搶生夫婦更有利的新政策來定性搶生行為,這樣更具人性化,更符合民意,也更符合計生政策調整的初衷。 □

http://star.news.sohu.com/20140611/n400684047.shtml star.news.sohu.com false 南方都市報 李英鋒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4-06/11/content_2087541.htm report 980 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啟動「單獨二孩」政策。浙江台州劉麗(化名)夫婦在當天生下的孩子,被計生局認定為「超生」,需繳納20萬元「罰款」。這對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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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將其歸結為「實體從舊兼從輕,程序從新」的適用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是處理各種新舊法律適用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簡單理解就是「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來源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其公布、實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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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如何在環境行政處罰領域的準確理解適用問題。  我國現行行政立法對新舊法律適用如何銜接的基本原則沒有明確規定。隨著《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多部環境法律的相繼修改,對同一個問題,新舊法律的規定有較大變化。在新舊法律實施的過渡期,如何把握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理解。
  • 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實務中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溯及力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適用表現在: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其次,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 ...優先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
    但是,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如何適用所作出的具體解釋,不應因級別效力就斷然否定其實際意義。為了徹底剖析延長訴訟時效制度內涵,必須針對新法與舊法所爭議的「延長訴訟時效制度應如何適用」問題展開探討,而延長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概念當屬「逃避偵查」,因而有必要釐清「逃避偵查」行為的具體邊界。
  • 「南醫大被害案」「張玉環案」等跨新舊刑法,追訴時效從舊從新?
    對於前提B的理解,大致有兩種觀點:觀點一,「從新」,新法第12條的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從舊兼從輕,而不包括追訴時效認定也要從舊兼從輕。前提B是指在舊法認為是犯罪的前提下,根據新法判斷追訴時效。對於跨越新舊刑法的追訴期限認定,應理解為「從新」適用新法。
  • 背離傳統的「有利溯及」原則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與此並存的一種做法同樣普遍,即當新法適用對公民更為有利時可以溯及既往。實際上,1979年我國刑法確立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就是「從舊兼有利」原則的體現,屬於我國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有利溯及」的原則。
  • 程序從新:法理質辨與規則運用
    換句話說,就是在傳統的法律方法論中,程序從新規則被作為行為時法規則的例外情形加以闡釋的。例如有論著稱:「訴訟法由於只涉及程序問題而不關係到實體問題,一般來說也是允許溯及既往的」;【1】著名的美國法哲學家E.博登海默也認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則,通常也不適用於那些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
  • 再審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成功判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關於「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則上應當以行為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作出裁判,但如果行為發生後法律作了變更,並在裁判時新法已經生效施行,且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則新法對其先前的行為就具有溯及力,即應對行為人宣告無罪或者作出處罰較輕的判決。但這一「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否適用於程序法,尚無明文規定,似乎也未引起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