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離傳統的「有利溯及」原則

2021-02-25 獨角獸的眼神

背離傳統的「有利溯及」原則

作者:宋躍武

 

「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項法律適用原則,之所以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因為法律需要保護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賴利益,需要保護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對於社會主體而言,不能夠出現用現有法律評判過去行為的現象,否則社會主體將會無所適從,進而失去對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所謂的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新法取代舊法生效後,新法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則有溯及效力,如果不能適用則為沒有溯及力。

 

儘管在西方,法不溯及既往是縱貫古今的法則,但是在我國,除了漢、元兩代曾經推行法不溯及既往,其他歷代一直實行溯及既往,直到1979年我國刑法確立「從舊兼從輕」原則,方才出現「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實踐。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與此並存的一種做法同樣普遍,即當新法適用對公民更為有利時可以溯及既往。實際上,1979年我國刑法確立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就是「從舊兼有利」原則的體現,屬於我國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有利溯及」的原則。之後我國的憲法性法律《立法法》進一步確立「從舊兼有利」即「有利溯及原則」,因為《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就刑事法律關係而言,「從舊兼從輕」亦或「從舊兼有利」並無問題,因為舉凡法律都是以追求公益為前提,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是國家,另一方則是社會主體,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捨棄社會公益而成全個體利益,也就是在新法有利於被告人時選擇適用新法,這是一個國家舊法、新法對於社會利益衡量的結果。但是,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通常不能適用「有利溯及」原則,因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如果適用「有利溯及」原則,則會造成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結果。在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中,關於否定「有利溯及」原則的規定比比皆是,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款規定:「因物權法施行後實施的行為引起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如果適用新法對一方有利、一方不利固然不能適用「有利溯及」原則,但是在適用新法對雙方均為有利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否適用「有利溯及」原則,我認為,在此情況下可以適用「有利溯及」原則。比如,根據舊法規定合同無效,但是,根據新法規定合同有效,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關於合同效力問題,都應當適用「有利溯及」原則。而且根據《立法法》第93條的規定,「有利溯及」原則本來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和補充,只是「有利溯及」原則的適用需要滿足必要的條件:一是新法比舊法更為有利;二是法律明確規定溯及既往。學術界公認的有四類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程序法、解釋法、校正法、補充法。程序從新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認的法則,不論是在刑事領域還是在民事、行政領域。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程序從新」原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卻無不體現「程序從新」原則。解釋法、校正法、補充法是對舊法的完善,自當適用從新原則。

 

除了上述論及的程序法、解釋法、校正法、補充法之外,真正意義上的「有利溯及」原則只是在實體法中存在,在程序法中談論「有利溯及」原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是否「有利」是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而只有實體法才會有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程序法則根本不會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下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只有確認新法比舊法更為「有利」,新法才有可能溯及適用,那麼在怎樣的情形下新法算是更為「有利」?我認為有兩個標準需要堅持,一是法律效果標準,二是法律評價標準。所謂的法律效果標準,在法律部門之中法律效果有主、附之分,判斷是否有利應當遵循次要效果服從主要效果的原則,如果主要效果不利、次要效果有利,則應確認為不利;如果主要效果有利、次要效果不利,則應確認為有利。所謂的法律評價標準,是否有利存在法律評價與個人感覺的差異,立法者在法律中所作的評價未必與個人評價相互吻合,當法律評價與個人感覺不同時,應當以法律評價為準。同樣的道理,法律有利與否應以法官的評價為準,而不應以當事人的感覺為準。

最後需要把握的是,適用「有利溯及」原則,必須是法律具有明確規定。如果法律未就「有利溯及」作出規定,則是不能適用「有利溯及」原則。這樣的法律比較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該《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相關焦點

  • 法不溯及既往與有利溯及
    關於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則:一、從舊原則;二、從新原則;三、從輕原則;四、從新兼從輕原則;五、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原則是指新法律沒有溯及力。從新原則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從輕原則是指比較新法律和舊法律在某件事情上的規定孰輕孰重,如果適用新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就按新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果適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清,就按舊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沒有溯及力。從新兼從輕原則是指新法律原則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適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時,就按舊法律辦理。
  • 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
    因此,如何處理法的溯及力問題,以及如何裁判,形成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原告的違法行為和被告對原告的處理均發生在新條例生效前,因此,對被告依據舊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理應維持。  第二種意見仍是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任生林:《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標準及適用
    全文共28條,包括一般規定、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及附則四部分內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實施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也是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關於法律適用問題,各國法律規定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屬於例外。也就是說,對法律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應適用舊法,不能適用新法;對法律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才能適用新法。這是總的原則,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 【普法】 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2、世界各國的關於溯及力的基本原則(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按照舊法處理。
  • 中國最高檢談民法典溯及既往效力
    中新社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 張素)民法典施行在即,原則上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這並非絕對原則。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7日在北京表示,依據相關法律或法理還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上,張雪樵說,一是「有利溯及」的例外,二是「法律漏洞補充」的例外。「有利溯及」來自立法法規定,指的是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 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我國對刑法的溯及力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那麼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又應如何確定呢?而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據此,一方面,如果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的,則遵從從新原則,這是因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沒有法律創製權,其司法解釋也不同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立法解釋。
  •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有無溯及力
    理由是,實行強制醫療是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不應依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啟動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是對實體法而言,從實體法的角度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8條第1款就作出了「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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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有的採取從舊原則,即一概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行為時法主義);有的採取從新原則,即一概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裁判時法主義);有的採取從輕原則,即一概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有的採取從新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裁判時的新法,但舊法對行為人有利時適用舊法;有的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時適用新法。
  • 行政處罰案件中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本案的法律適用爭議,實質為行政法的溯及力問題。法律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一般來說,法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不適用於生效前的行為及事件,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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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儘管《民法典》的施行不會給司法實踐帶來太大的震動,但《民法典》畢竟對原有的法律作出了不少修改,並增設了一些新的規定,因此新舊法的銜接及其適用問題仍然值得重視,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根據《立法法》第93條的規定,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在理論上被稱為「有利溯及」。
  • 民法典施行後,能否溯及既往、新舊法如何銜接適用
    當然,儘管《民法典》的施行不會給司法實踐帶來太大的震動,但《民法典》畢竟對原有的法律作出了不少修改,並增設了一些新的規定,因此新舊法的銜接及其適用問題仍然值得重視,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根據《立法法》第93條的規定,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在理論上被稱為「有利溯及」。
  • 司法解釋是否溯及既往?
    從法律解釋的性質、法不溯及既往的合理性和我國立法法規定看,立法解釋不應溯及既往,而司法解釋應當具有溯及力。法律解釋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前者根據解釋機關的不同又可以劃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 最高法院:民法典施行後,能否溯及既往、新舊法如何銜接適用(有爭議)
    根據《立法法》第93條的規定,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在理論上被稱為「有利溯及」。例如,《合同法》通過並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同時,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3條)。
  • 楊立新解讀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則溯及既往效力規定
    ,貫徹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以及溯及適用的例外,對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這是民法典關於英烈保護規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民法通則對此未作規定,這一新規定屬於新增規定,確定其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人實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行為,是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 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則溯及既往效力規定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作了6個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貫徹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以及溯及適用的例外,對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
  • 禁止溯及既往與追訴時效的交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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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三個問題
    筆者對此探討如下:  一、關於刑法溯及力與刑法追訴時效的先後順序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其適用的前提是:「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很顯然,啟動刑罰權的前提就是犯罪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而在適用追訴時效問題上涉及到適用哪部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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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兔子結合近期案例詳細講解刑法的時間效力原則「從舊兼從輕」這一內容。「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刑法的時效原則,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屬於記憶性與理解性結合的考察點。一方面,題中常直接發問,何為刑法時效的適用原則或者對概念含義延伸考察,詢問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結合案例考察具體適用的問題。因此對於這個知識點,我們不僅要把握其概念還要對其具體適用有一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