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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從舊兼從輕原則
一、刑法溯及力的適用原則縱觀刑法史以及根據各國刑事立法有關刑法溯及力的理論和規定,可以得出下幾種原則:1.從舊原則。無論新舊刑法如何規定,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也就是說,新法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不論新舊刑法對具體行為的規定有多大的差異,一律適用新法,也就是說,新法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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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
一般情況下,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應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訴訟期間,舊法廢止、新法實施,且行政機關依據舊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不合理的,法院如何處理法的溯及力問題?本文以一交通行政處罰案為例,對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選擇與適用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哈爾濱市某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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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2、世界各國的關於溯及力的基本原則(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按照舊法處理。(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按照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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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時間效力的原則:從舊兼從輕
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採取的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指,原則上適用舊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但適用新法有利於被告,則適用新法,既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的溯及既往。【注意1】適用的案件範圍,限於刑法「生效以前」發生的「未決犯」。未決犯是未經審判或判決尚生效的案件,不包括再審的案件。從舊,如新法和舊法的規定完全相同,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則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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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中「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法律適用
亦帆註:最高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了行政案件「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適用規則,結合紀要中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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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23輯】從舊兼從輕≠歸案越晚處罰越輕
【我的法援故事第523輯】從舊兼從輕≠歸案越晚處罰越輕 2020-03-20 19: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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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
二是在涉及公法領域,公民相對於擁有的立法權、司法〈執法〉權的強大國家來說是弱勢的一方,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立法和司法的肆意侵害,有必要對國家的權利進行限制,防止國家權利的濫用,以保障人權。 而從輕原則是在從舊原始基礎上的發展,出發點是進一步的保護人權,正確的理解並實現法律工具的功能。首先,法律是國家對一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評價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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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 「從舊兼從輕」原則,你了解嗎?
今天,兔子結合近期案例詳細講解刑法的時間效力原則「從舊兼從輕」這一內容。「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刑法的時效原則,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屬於記憶性與理解性結合的考察點。一方面,題中常直接發問,何為刑法時效的適用原則或者對概念含義延伸考察,詢問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結合案例考察具體適用的問題。因此對於這個知識點,我們不僅要把握其概念還要對其具體適用有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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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新法優於舊法的例外
筆者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如何在環境行政處罰領域的準確理解適用問題。 我國現行行政立法對新舊法律適用如何銜接的基本原則沒有明確規定。隨著《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多部環境法律的相繼修改,對同一個問題,新舊法律的規定有較大變化。在新舊法律實施的過渡期,如何把握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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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三個問題
但如果案件發生在1997年刑法頒布前,被害人一直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但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此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97年刑法頒布後,那麼1997年以後對該案件的追訴時效的計算及延長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筆者對此探討如下: 一、關於刑法溯及力與刑法追訴時效的先後順序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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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中的「從舊兼從輕」如何理解?
案 情 一起被判撤銷的 行政處罰案 2018年3月,A區環保局對B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經查,B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其PVC塑料製品加工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於2014年12月建成投產至今,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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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變動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針對辦理涉稅走私案件如何計核犯罪分子偷逃應繳稅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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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發布,探析舊司法解釋的效力兼論刑事司法解釋文件的溯及力問題
依照上述規定,可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是對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的具體規定,其內容應當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也即司法解釋的對象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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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獨二胎搶生 應適用「從新兼從輕原則」
從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按下「啟動鍵」,「單獨二胎」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原則性生效了,儘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但這種地方性法規修改或決定作出的目的只是為了順應國家的統一政策,並不是對國家政策效力和執行力的二次確認,地方法規修改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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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實務中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溯及力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適用表現在: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其次,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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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擬修訂,「從舊兼從輕」的理解
行政法實體問題層面上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性闡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5月18日印發的《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96號,以下簡稱《紀要》)中有明確規定,已成為行政處罰實踐中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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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共犯貪汙追訴期在於準確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按從舊兼從輕原則,姜某的貪汙數額應認定為4.8萬元。1979年刑法第15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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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
認為訴訟時效制度屬於實體法內容的主張「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屬於程序法內容的則主張「程序從新」原則。事實上,將訴訟時效制度歸屬於程序法或者實體法繼而認為適用從新原則或者從舊兼從輕原則的主張,屬於「浮於表面式的」解決方式,應當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時效應秉持的規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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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成功判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關於「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則上應當以行為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作出裁判,但如果行為發生後法律作了變更,並在裁判時新法已經生效施行,且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則新法對其先前的行為就具有溯及力,即應對行為人宣告無罪或者作出處罰較輕的判決。但這一「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否適用於程序法,尚無明文規定,似乎也未引起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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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策前二孩」當重申從舊兼從輕原則
而在此間,對於新舊政策的衝突問題,當奉行以「有利於當事人」為要旨的「從舊兼從輕」基本法治原則:按舊法規當事人不受處罰或處罰為輕,而按新法規應受處罰或處罰為重的,則遵從舊法規;若按舊法規當事人應受處罰或處罰為重,而按新法規不需處罰或處罰為輕的,則遵從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