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援故事第523輯】從舊兼從輕≠歸案越晚處罰越輕

2021-01-10 澎湃新聞
【我的法援故事第523輯】從舊兼從輕≠歸案越晚處罰越輕

2020-03-20 19: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今年的春節受疫情影響,略顯清冷。但是回顧十多年前的中國,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刺激下,開設賭場成為了一些黑社會組織謀取暴利的手段,尤其是在春節期間,一些人利用假期瘋狂牟利,給社會生活以及經濟發展帶來重大的隱患。因此,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開設賭場做了明確的入刑規定。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頂風作案,在案發後企圖逃避法律處罰。

2007年底春節假期期間,佔某夥同他人在路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並僱傭他人幫忙抽頭、望風等。賭場股份分10股,佔某佔0.75股,整個賭場開設期間獲利10餘萬元。案發後,賭場的部分人員在2010年抓獲歸案並判決,其中主犯判決二年三個月,其他參與人員判處一年三個月、一年等不等刑期。而佔某在案發後一直四處逃竄,抱著僥倖心理企圖逃避法律處罰。

案件承辦及法律解析

接到路橋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後,我得知被告人佔某沒有認罪認罰,但是本案證據鏈齊全,且被告人佔某自己的筆錄陳述也對開設賭場行為沒有任何異議,我疑惑著是否本案另有內情。但是在會見佔某後,我的疑惑迎刃而解。本案被告人佔某對起訴書中的基本事實沒有任何異議,對認定事實的證據也不持任何異議,經辦檢察官告知其若認罪認罰,檢察院對其開設賭場出具的量刑意見為三年。當得知量刑意見後,佔某堅持不肯認罪認罰,並要求法律援助。這也是為何在我見到被告人佔某的時候,他主動向我提出「從舊兼從輕」原則,他的刑期不應該比當年的同案犯更重。他認為從他犯案至今接近十三年,即便現階段開設賭場罪面臨的刑期較重,但是他的行為應當比照當年的同案犯,而且他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因此有些人在案發後選擇逃竄,或等同案犯判決後自首,或等某一日被公安抓獲,越晚歸案,有可能面臨的刑期較輕。

但是,針對一個行為是否定罪,如何量刑,卻不是一個對基本法律適用原則的簡單理解,中間除了涉及《刑法》中罪名的規定,還包含對司法解釋、量刑意見的適用。

2012年8月24日,浙高院印發《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第79條:「刑法第303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⑵……。」

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浙江省高院發布的量刑意見作為地方量刑規定,與司法解釋、刑法一起構成地方完整的刑事法律規範,只能在刑法、刑事司法解釋的範圍內進行規定,這也就決定了其溯及力要與刑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相一致,大原則就是從舊兼從輕,但是針對指導意見未發布之前沒有相關規定的,應當適用新規定。

在被告人佔某開設賭場行為發生時,浙江省僅有對開設賭場罪的定罪法律依據,在2012之前並沒有出具量刑意見,因此被告人佔某的行為應當適用現階段的量刑意見。被告人佔某佔股0.75股,開設賭場期間賭場獲利10餘萬元,屬於情節嚴重,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經過我的一番解釋之後,被告人佔某當庭認罪認罰,也認識到了不應該在案發後以隱姓埋名的方式逃避法律懲處。最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並結合浙江省的量刑建議判決佔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其同時犯有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執行四年九個月,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啟 示

任何抱有僥倖心理,企圖逃避法律懲處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本就是為了有利於被告人而設立的溯及力原則,但不是被告人逃避法律懲處的方式。對於本案現階段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人佔某在同案犯歸案後選擇隱姓埋名生活十二餘年,其適用了現階段明確規定了的量刑意見,被告人佔某最終懊悔不已。

END

撰稿|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銀祥律師事務所 朱瑪麗

原標題:《【我的法援故事第523輯】從舊兼從輕≠歸案越晚處罰越輕》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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