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策前二孩」當重申從舊兼從輕原則

2021-01-10 光明時評

  作者:於立生

  對廣州市某局副處級幹部熊先生來說,40歲得子帶來的還有面臨失業的困擾。2015年11月,熊先生在探望出國訪學的妻子時,妻子懷孕並誕下一名男嬰。此時全面二孩政策已確定啟動,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尚未修改。熊先生當時以為,孩子可能獲得合法身份;但2016年4月熊先生向所在單位匯報後,衛計部門調查認定為「政策外生育」,而「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目前此事懸而未決。

  從單獨二孩政策的試水,到全面二孩政策的確立,再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訂——「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寫入其第18條規定,不免要經歷一段新舊政策法規的更迭過渡期。而在此間,對於新舊政策的衝突問題,當奉行以「有利於當事人」為要旨的「從舊兼從輕」基本法治原則:按舊法規當事人不受處罰或處罰為輕,而按新法規應受處罰或處罰為重的,則遵從舊法規;若按舊法規當事人應受處罰或處罰為重,而按新法規不需處罰或處罰為輕的,則遵從新法規。

  熊先生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在2015年11月,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版於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家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那麼此時及之後,熊先生的二孩也就不應再被視為「政策外生育」。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無論是有關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還是開除公職處分,也就都不應再被提起。

  當地衛計部門無視「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故把熊先生的第二個孩子界定為「政策外生育」,予以開除處分,也並非沒有道理。因為,不僅《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原第40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即使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後,該條例在隨之作出的調整中,依然延續了該條規定。

  事實上,熊先生不應再受處分,真正應該廢止的是該條陳腐規定。

  個中的道理,早有北京大學葉靜漪教授等多位法學家申述:「計劃生育關係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行政法調整範疇;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屬社會法範疇……公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是違反其對國家的義務,而不是違反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簡言之,不應由用人單位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的公權力,用人單位也並無此義務。且不說熊先生的二孩不應再被界定為「政策外生育」,如果職員超生就要被課以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那就勢必又墮入「政企不分」的窠臼。也正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認為,該規定已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作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向廣東、雲南等5省發出建議函,建議修改。

  熊先生的第二個孩子於2015年11月出生未久,熊先生就深陷工作去留的困擾之中,聽天由命,靜候裁決,全然被動,所映射出的,正是個體權利之孱弱。個體權利在公權力面前,本就弱勢,在新舊政策法規更迭,亦即權力運行所據規則發生嬗變之際,更是如此。也正因此,基於對公民個體權利的保護,免致其受到公權力的侵犯,以有利於當事人為旨歸的「從舊兼從輕」法治原則才為之確立。

  當此熊先生工作去留尚未塵埃落定之際,「從舊兼從輕」法治原則尤須重申。(於立生)

[責任編輯: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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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處理各種新舊法律適用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簡單理解就是「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來源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其公布、實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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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行政處罰中的「從舊兼從輕」如何理解?
    2018年8月,C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行政判決,認為:根據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B公司違法行為發生在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前,A區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新法實施後,程序問題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實體問題應當適用舊法的規定。
  • ...優先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
    二、適用延長訴訟時效制度應秉持的理念   當前理論界普遍存在著一種爭議,即刑事訴訟時效制度屬於實體法問題還是程序法問題。主張訴訟時效制度屬於程序法問題的理由是「刑事實體法解決的是定罪和刑罰的問題,刑事程序法則是解決追究犯罪的問題。」認為訴訟時效制度屬於實體法問題的,理由在於「我國追訴時效制度目前規定於刑法中,當然要適用實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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