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6 15:58: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端學鋒
我國《刑法》從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成長的現實情況以及同各類犯罪作鬥爭的實際出發,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辯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規定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和法制觀念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制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據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並規定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跨刑事責任年齡段的連續犯和繼續犯如何認定刑事責任,刑法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解釋也沒有作出詳細的說明,在審判實踐中,遇到此類情況,往往是各抒已見,認識難以統一。筆者就此問題,談幾點粗淺的意見。
一、關於連續犯、繼續犯的概念特徵。
對什麼是連續犯,繼續犯,我國刑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連續犯是指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在連續多次的行為中,是否每一次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才能構成連續犯?刑法理論界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認為應當理解為每一次行為都構成犯罪;另一種看法認為並非每一次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此觀點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有所體現。
繼續犯是指某種犯罪行為從開始到終止以前,在時間上一直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其特點是:這種犯罪行為的過程,在一段時間或者相當長的時間裡,從來沒有間斷;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只是不法狀態的繼續。
二、關於跨年齡段的連續犯的刑事責任認定
1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的8種嚴重犯罪,並在行為人已滿14同歲不滿16周歲期間又連續實施相同犯罪的,對此不能一併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行為人已滿14周歲後實施的8種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且應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在行為人已滿16周歲以後又連續實施相同犯罪的,是否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應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所實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8種嚴重犯罪,則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行為人已滿16周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對行為人已滿14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應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在行為人已滿18周歲以後又連續實施相同犯罪的,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只能按照行為人在未滿18周歲時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全部犯罪行為中所佔的比例,來確定從寬的幅度。
4、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某種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在行為人已滿18周歲以後又連續實施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的,是否一併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應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一併追究,則只能追究行為人已滿18周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可以一併追究,則應一併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但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應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行為人有部分作案行為是在未滿18周歲時實施的事實可以作為酌情從輕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關於跨年齡段的繼續犯的刑事責任認定
1、不滿14周歲的未成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其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繼續至滿16周歲之前,如行為人所實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8種嚴重犯罪,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否則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其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繼續至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期間,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3、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其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繼續至已滿18周歲以後,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不應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但考慮其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在未成年時產生,且在該內心起因和主觀願望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筆者認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