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這天,張女士的弟弟張先生再次找到了記者,說事情有了新的進展。張先生說:「物業的管理人員給我打電話了,說林先生一家已經在搬家了,所以今天要過來看一看。如果林先生確實搬走了,我們就來收房,也好讓這件拖了很久的事情早點解決。」記者跟隨張先生來到房間的門口,敲門仍無人應答,但發現門口有了一些變化。門外的門鈴已經被拆掉了,之前的鞋櫃也不見了,細微的變化讓原本充滿生活氣息的門口變得空蕩蕩的。
如果林先生真的搬走了,那房門的鑰匙放到哪了呢?隨後記者聯繫了物業,物業處保安說:「他已經搬走了兩車了,我們叫他留下鑰匙,他說還有東西在裡面。」隨後記者電話聯繫了林先生,林先生在電話中說東西還沒有搬完,當張女士的家人詢問林先生「6月6日收房會不會有阻礙?」林先生的回答是:「這個我們再說。」說完就把電話掛掉了。
現住戶又有新說法
林先生的態度讓人不解,隨後記者聯繫了林先生,他又說出了一些讓人意外的說法。他在電話中說:「當初我爸爸買房子的時候也有一份協議,十幾年前我們保險柜被撬了,當初買房子的所有證件都在保險柜內,派出所我們都有報案,但等了好久都沒回復。後來我們在一個星期內又找了媒體,然後媒體也來我家採訪了這個事情。但如今媒體說十幾年前的記錄沒有保存,派出所表示那麼久的記錄可能沒存到電腦上。現在我們自身沒有任何有利的證據,我們並不想拖這件事情,不想影響孩子上學。現在我哥家的東西都已經搬走,我全部的東西還在家中,我們搬東西並不是認輸,如果我父親身體或者孩子有什麼異樣的話,這件事不會這麼容易解決掉。而且之前張先生讓我們提要求,我的哥哥提的要求是『當初房子多少錢買的現在就出多少錢買或者是給我們裝修補償。當時張先生說他只是一個授權人,要我們寫一個協議給張女士確認,在6月6日會給出書信回復。」
總結一下林先生說的話,第一點,他家的買房協議被偷了;第二點,搬東西並不是認輸,是怕影響到老人和孩子,如老人和孩子出現什麼異樣,會拿這點說事;第三點,他們想以28年前的價錢買下房子或者要房子的裝修費。
此前,忘記28年房屋現住戶回應:房子是買來的,父親被氣病住院
這套房子的現住戶表示,房子是父親從他人手上購買,目前聯繫不到賣房人,父親受此事影響生病住院。
現住戶稱,當初是其父親處理的房產相關事宜,應該是以一個優惠價購買,具體多少錢還不清楚。購房資料齊全,不過房產證一直沒辦下來。如今自己一家人也在尋找當時的賣房人。
對於知情鄰居稱起「撬房入住」的說法,現住戶表示很離譜。現住戶還稱,自己不是不講理的人,如果房子最終證明是張女士的,將一同協商解決。
目前,張先生正在聯繫原開發商辦理手續,準備通過法律途徑拿回房子。
張先生表示,如果現住戶配合處理此事,之前的房租可以既往不咎。如果現住戶不配合,將報警處理。
律師:住戶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律師表示,如果該房產屬於張女士所有,裡面的住戶就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若達到犯罪立案的標準,該住戶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產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租戶近幾年住在這個房子,應當支付租金的賠償責任。
有了房屋買賣合同
還有街坊鄰居佐證
這房子是不是就可以收回來了呢?
華天花園物業管理處主任黃偉強表示,如果張女士拿房產證來物業登記,就承認她是業主。之後,管理處會協調公安機關,把跟業主沒有關係的人員清理出小區。
物業主任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房產證,其實,這也是張先生一直發愁的癥結所在。張女士當時付款之後,因為忙遲遲沒去辦房產證。28年過去了,僅憑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這房產證能辦下來嗎?
原開發商經理:
就她一個人沒做房產證
張先生聯繫上了當年開發商鄧經理的電話,鄧經理表示,事情有些複雜,原開發商恒基被寶安集團收購了,這事成了難題了。
開發商 鄧經理:張女士當時買了房子就付全款了,就她一個人的房子沒做房產證,我們單位早就拆了,現在人都換了三四撥了。
房產證能辦下來嗎?
像張女士這樣的情況,還能否補辦紅本?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寶安房管所負責人表示,按照以前有這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都認這個事,就可以換紅本了。但是現在需要網籤,必須提供幾項資料,而恒基被寶安集團收購了,只能恒基地產延續過來的公司來出面,問題就卡在這裡。
記者與張先生來到了位於羅湖區的寶安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核實了張先生與房主的關係後,表示因為事情比較久遠,所以需要核實資料真實性,找到公司留底的合同原件、收據原件。如果找不到原件,公司將會核實走訪、或寫紙質證明。
律師:
過戶手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律師鄭博恩表示,如果買家已經全額付款,開發商有義務協助買家履行過戶手續。
調解員 律師 鄭博恩:本案已經過去20多年了,如果買家已經全額交付了房款。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賣家履行過戶手續,是購房合同的一個附屬義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開發商有義務協助買家履行過戶手續。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安徽海豚播報 深廣電第一現場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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