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的罪與罰

2020-12-27 經濟觀察網

再思民營經濟

馬光遠

經濟學博士

mgy7233@hotmail.com

吳英案二審已過了4個多月,法院迄今沒有判決,這個令人關注的案子的最新消息有兩個:一是吳英的父親透露,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二是吳英最近將再次舉報7名官員,當然,舉報的意圖是通過立功之舉,以改變一審死刑判決的結果。這樣,一面是吳英求生欲望強烈,另一面是一些人希望儘快判決吳英死刑,這個案子透露出的種種元素,註定其不會是一個簡單的集資詐騙的經濟案件。

吳英案的案情其實並不複雜,這個逮捕時只有26歲的年輕女富豪,按照檢方的指控,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在經過漫長而艱苦的偵查與審判程序之後。檢方以長達160多卷的文書材料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並於12月18日一審判處其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而在吳英案之前,另一起集資詐騙大案的主犯杜宜敏案已經於2009年8月5日被執行了死刑。但是,對於吳英案的判決結果,卻引發了學界、法律界以及民間異乎尋常的關注,關注度和當年孫大午案不遑多讓。而各界對吳英案的複雜情緒,除了認為對其行為的定性有很大的偏差之外,更重要的,吳英案在某種程度上,讓中國主流金融的壟斷和民間草根金融的地下生態暴露無遺。

筆者記得,從吳英案發伊始,法律界關於吳英案的定性就傾向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我國《刑法》對脫離主流的金融供應體系而存在的集資行為,確立了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罪因河北孫大午而國人皆知;另一個罪則是集資詐騙罪。而對於這兩個罪究竟如何區分,法理上的分野很清楚,但一到現實,卻遭遇了難以區分的尷尬。《刑法》第176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而根據《刑法》第192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二者的區分,一般以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作為界定二者的標準。

然而,就吳英案而言,顯然很難按照上述這種純屬理論層面的認定標準加以界定。從法律層面而言,吳英案有三大疑點迄今尚未澄清:疑點之一,就吳英集資行為的實際情況看,其集資的錢基本用於公司經營。比如,2006年,3個月內,她以前所未聞的速度和手筆,置下大宗資產,購買100多間商鋪,註冊8家實業公司,成立本色集團並自任董事長,本色商貿、本色車業、本色千足道,如果其集資為了「佔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資產的投資;疑點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集資詐騙的標準時規定了7種情形,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等,但這7種情況都似乎和吳英無法直接掛鈎,以個人揮霍為例,吳英集資7億多,但用於個人揮霍能夠認定的在1000萬左右;疑點之三,吳英案雖然金額巨大,但其集資的對象卻只有11個人,而且都是親朋好友,並沒有像杜宜敏一樣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社會危害和影響是可控的。

這樣,在法律規定模糊,集資行為本身具有諸多複雜性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於吳英案的定性也出現多次搖擺。回顧吳英案,自她被刑拘後,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才最終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也從東陽市檢察院改為金華市檢察院;起訴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同詐騙,最後確定為集資詐騙。我們不知道,在司法機關對吳英案定性的轉換過程中,究竟經歷了如何的激辯和思考。但這種定性,不僅引發了法律界的反彈,更重要的是,筆者到江浙一帶調研,提起吳英案,居然有很多人為其鳴不平,認為在民間借貸非常普遍的江浙,將吳英這種形式定性為集資詐騙,並且一審判處最高刑,不僅不符合當地民間金融的生態,更不符合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大趨勢。

但很顯然,外界對吳英死刑判決的爭議,遠遠超越了法律本身。拋開法律定性無論,很多人之所以對吳英表現出少有的同情,不外乎以下幾個原因:其一,是看到了吳英在發跡之前的經營業績,在80後一代裡,其吃苦耐勞,靠個人奮鬥的路徑的確是80後的年輕人少有的,筆者也為她感到惋惜;其二,吳英對於自己的行為多次表示,自己想做生意,又沒有錢,銀行又不貸款,只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這多少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間創業者的無奈,而在民間借貸又非常普遍的浙江,通過高利的方式獲取資金事實上並不背經離道;其三,吳英並沒有惡意地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其集資對象是固定的11個人,儘管其帳目不清楚,但其不能歸還的3億多,除了期貨虧損等之外,跟前期已經向這些集資對象支付了高額的利息有很大的關係,其並沒有在發跡之後向銀行騙貸,對於這些集資對象而言,真正的損失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大,所謂的對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似乎有誇大其詞的味道。

在吳英一審判處死刑後,筆者曾經拿兩個著名的案例和其相提並論:一是製造了美國歷史上最大金融詐騙案的麥道夫,其以虛設投資項目和高收益為誘餌,騙取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數百億美元錢財,涉案金融高達1700億美元,被訴以證券欺詐、郵件欺詐、電訊欺詐、洗錢、偽造財務報表、作偽證等11項刑事指控,去年6月被紐約地方法官判處150年監禁;二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金融證券案件德隆案,其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操縱證券市場價格,這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170億損失的大案主犯唐萬新,卻只判了8年,甚至在服刑的時候一度被「保外就醫」。相對於小小的吳英,唐萬新和麥道夫該是如何的幸運。

回到現實本身,吳英作為江浙一帶草根金融資金斷裂的悲劇人物代表,其無非是在主流的金融機構無法給其創業提供金融支持的情況下,用當地公認的融資模式,構築自己夢想的產業帝國而已。我一直在想,既然中國金融的知識譜系本身一直處於一個不能自圓其說的扭曲狀態,既然國辦的機構根本不願意讓信貸流向大量的中小企業,既然民間借貸以非法的身份尷尬地承擔著民間資金主要供應者的重任,我們為什麼非要通過血祭一個小小的吳英來捍衛法治的權威和尊嚴?如果主流的金融機構能夠滿足民間經濟的融資需求,民間金融不可能有其生存空間。

特別是今年以來,金融政策的從緊,一方面讓中國的中小企業再次陷入2008年式的困境,另一方面,無法從主流的金融機構獲得救命資金的中小企業只能再次藉助民間借貸以保命。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對鄂爾多斯以及江浙一帶的調研都表明,即使民間借貸的成本高達100%以上,仍然有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藉助於這些地下金融苟延殘喘,打掉了這些地下金融,正規的金融機構又不會給這些中小企業輸血,等待他們的唯一結果就是破產和清算。

在一個金融生態極其扭曲的時代,在一個金融和法治都需要文明外衣裝飾的時代,我們除了殺人,難道就不應該有更多的反思和更好的選擇?我只是看到,當吳英一而再、再而三地舉報官員以求生的時候,處於死亡邊緣的數十萬中小企業,依然飛蛾撲火般爭搶昂貴而又緊缺的高利貸資源,這種扭曲和悲壯,不是殺一個吳英就可以改變的。有人說,吳英該死,而那些讓成千上萬的中小企業倒閉的主流金融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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