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背後民間極火爆卻又致命的集資

2020-12-27 騰訊網

吳英案的發生背景,是全國範圍內的民間借貸難題。雖然打擊力度不減,但非法集資類案件數量迭增,非法集資活動形式亦更豐富。放開金融壟斷、鬆綁民間融資方為正途

女兒終審被判死刑後,瘦削的吳永正立刻帶著滿箱的材料趕到北京,接連數日參加研討會、接受多家媒體採訪,堅稱自己的女兒吳英「沒有犯罪」。

現年31歲的吳英,系浙江東陽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2009年12月18日,因集資7.7億元,其中3.8億元尚未歸還,金華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晚,當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趕到杭州的吳英案辯護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照東和同事張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級法院的終審裁定:吳英因集資詐騙罪二審被判死刑。

消息傳出,輿論普遍同情,希望負責死刑覆核的最高法院能夠「刀下留人」。2月14日,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通報,已受理吳英集資詐騙案,將審慎處理本案。

等待最終命運的吳英,只是因「非法集資」而喪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眾多民間「傳奇」中最受關注一例。浙江民間資本活躍,據浙江省高級法院數據,從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刑罰,因集資詐騙罪而獲刑的人數從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長超過8倍。

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類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種罪名。根據最高法院2011年頒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可能觸犯的罪名還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為典型。

公安部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全國公安機關破獲非法集資類案件5000餘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餘起,涉案金額達133.8億元。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發生背景,是全國範圍內的民間借貸難題。在浙江京衡律師集團主任陳有西看來,「吳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個小姑娘的事情,實際上成了民間金融借貸的一次集中體現。」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中國宏觀調控「不適之症」與金融監管積弊的全面爆發。

在這個背景下,《財經》雜誌回溯非法集資的歷史及其發展過程中的法制變化,希望釐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界限所在。總體來看,法律在進步,而金融環境的壓抑造成了單一依靠刑法難以治理,因此需寄望下一步司法、金融的全面改革。

危機之際,正是改革之機。

非法集資溯源

1994年4月11日, 經最高法院核准,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下稱長城機電)總裁沈太福被處決。沈雖被定以貪汙罪和行賄罪,但該案實際上卻是改革開放後「非法集資第一案」,最終被認定集資13.7億元,波及20餘萬人。

該案發生時正值1992年到1993年中國經濟過熱的時期。1992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4.2%,固定資產投資比上年增長44.4%。在這種情況下,如長城機電這類「亂集資」開始大量出現,緊隨其後的「無錫鄧斌非法集資案」,融資額達32億元,引發監管部門注意。

因當時非法集資相關罪名尚未設立,如同沈太福,鄧斌最後因貪汙、受賄、行賄、投機倒把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處死刑。

1992年至1994年,政府將失控的民間集資行為視為「亂集資」。1993年,為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出《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1993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除股份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或金融債券外,其餘有償集資活動都被禁止。

1995年被稱為「中國金融立法年」。按照北京大學副校長吳志攀的總結,這一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頒布了「五法一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保險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基本確立了中國的金融制度。

其中,單行刑法《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正式確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該決定第七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

1997年後新《刑法》增加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兩節,對上述決定的內容全部吸收,還增加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自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成為懸在民間集資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一邊是打擊,一邊是各種形式的集資日益蔓延開來。隨著分業監管體制的完善,政府也加強治理民間集資的力度。1998年4月,國務院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正式使用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即「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 的民間集資活動。

為整頓集資亂象,立法機關祭出最高刑——死刑作為懲罰,學界則普遍認為量刑過重,認為經濟犯罪不宜處以極刑。僅媒體披露的案例,自2008年以來,因非法集資罪被判處死刑者已逾10人。

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介紹,2010年全國人大法工委討論修改刑法時,也曾提到去掉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處罰。「但後來立法機關還是採取保守策略,沒有修改集資詐騙罪。」陳光中認為,將來集資詐騙這樣的罪名很可能降低最高刑,而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本身就應該逐步限制非法集資罪的死刑適用,為取消死刑創造條件。

民間借貸旺火

嚴厲的刑法,壓抑不住民間借貸乃至集資的需求。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這類案件每年高達千起以上。與此同時,民間金融規模居高不下:中金公司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中國民間借貸餘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至3.8萬億元,約佔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33%,相當於銀行總貸款的7%。

在業內人士看來,民間借貸的急劇升溫,是供求兩端「兩把火」一起燒起來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告訴《財經》記者,從民間借貸資金的供給端來看,較高的通貨膨脹和投資渠道有限,是刺激企業或個人將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的重要原因。去年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疊加,中國的通貨膨脹壓力逐漸加大。在現行的存款利率水平下,高企的通脹率意味著存款的實際利率已經為負。這無疑刺激了個人和企業將閒置資金運用到更高收益領域的想法;此外,價格上漲也推動了企業成本的迅速攀升。在傳統產業利潤空間已然很薄的情況下,部分企業從事實體經濟的動力受到打擊,轉而向民間借貸尋求高額回報。

而從民間借貸的需求端來看,不斷加碼的宏觀調控以及中小企業主體自身發展策略,導致了對短期民間資金的旺盛需求。

2009年、2010年中國的信貸環境相對偏松,刺激了企業擴大投資和生產規模,對資金的後續需求量也大幅增加。在這種背景下,政策的急速轉向,勢必會導致比2008年更為緊張的資金供求狀況。而這恰恰是宏調轉向以來所發生的情形。2011年的貨幣、信貸增速僅為13.6%左右,遠低於之前幾年的水平,也低於國務院所指定的16%的增速目標。貨幣、信貸的相對緊縮,減少了正規市場的資金供給,許多企業不得已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此外,由於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多種新型金融工具亦於近年集中出現,對民間借貸也起到「助燃」作用。

由此,從去年以來,民間借貸的規模即呈迅速擴大的趨勢,民間借貸利率上升的幅度要遠高於以往,參與者較以往亦遠為廣泛,除常見的資金中介外,一些個人(甚至公務員)都直接參與到了民間借貸的過程中。

即使打擊力度升高,在金融準入渠道狹窄的宏觀環境下,所謂「非法集資」事件層出不窮,獲罪人數卻不斷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現行金融政策下,銀行等主流合法集資管道的不足。弔詭的是,由於能滿足民間金融需求的融通行為大多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因此有關方面在打擊一部分惡劣集資行為的同時,也扼殺了依據利息環境而進行合理資金調度的民間金融行為。

重典未能治亂

即便已經用上最重的懲罰手段,但仍然未能止住民間集資活動。相反,所謂「非法集資」案件金額逐年增加,案件手段則逐年翻新。這表明,立法、司法手段並非民間集資問題的治本之道。

在全國範圍內,非法集資類案件數量每年都在千起以上。以非法集資活動相對活躍的浙江、江蘇兩省為例,可知相關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特徵。

據浙江省高級法院的統計,總體而言,該省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集資詐騙罪佔比相對要低。2008年該省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罪為40起。

受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委託,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有星教授主持並承擔的《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暨《浙江省民間融資管理辦法》(草案)課題研究成果中,收集了近年來浙江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數據。

從地域分布來看,這類案件的發生數量與經濟發達程度呈現一定程度的正相關。如2010年,浙江省全省共對非法集資類案件立案206起,其中GDP排名前列的寧波、杭州,立案數量亦位居前列(見圖表一)。

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是主要類型。這兩種類型的區別在於:相較而言,集資詐騙案件的數量少、影響的人數和金額都較小,但造成的損失率遠高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見圖表二)。究其原因,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往往根據事後造成的損失來倒推「非法佔有目的」,因此,造成較大損失的案件往往便被定為集資詐騙罪,而損失較小的案件就被列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例如,在吳英案中,吳英本人被定為集資詐騙罪,而吳英的11個債權人中,7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刑期從一年十個月至六年不等。

隨著經濟發展,不僅集資金額在上升,集資案件的手段亦呈現豐富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7年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形式總結了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類共12種。

2009年3月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審結的 「億霖非法集資案」,混合呈現了多種手段:以「合作造林」為名義,分割林地資產出售,通過上下線關係傳銷方式營銷,最終從2萬餘人中集資超過16億元。

王開元等人在北京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辦的《金融法苑》上發布的《非法集資實證研究》一文,搜集了自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有網絡報導可查、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的311個非法集資類案件,分析後認為,企業以「入股分紅」「認領股份」「借款」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犯罪,是全部這類犯罪立法控制的重中之重(見圖表三)。

司法博弈進程

自1993年「非法集資第一案」後,法院的司法政策則一直在兩種法益之間搖擺:一是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保護金融安全;二是適當承認民間借貸行為,一定程度上保護民間融資自由。這兩種法益之間的搖擺,構成了非法集資相關司法政策的主線。

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之後,出於維護國有金融秩序的需要,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非法集資類案件受到從嚴處理,尤其是在經濟過熱時期。比如2004年宏觀調控時期,最高法院發布通知要求嚴厲打擊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通知要求,對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要依法嚴懲,保持對犯罪的高壓態勢。最高法院特別指出,「依法應該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決不手軟」。

此後至2007年死刑覆核權回收最高法院期間,因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數量較多。浙江一位研究當地非法集資多年的學者對《財經》記者介紹,浙江省各級法院對集資詐騙案的金額劃線在1億元,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基本判處死刑或者死緩。

2007年,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成立,確立了省級政府主導的模式,法院更加依賴行政機關的認定。2011年8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指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檢察院的配合。但最高法院亦同時指出,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類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

2011年,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具體類型和認定標準。

負責起草該司法解釋的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告訴《財經》記者,該司法解釋是在研究當時學界和輿論的批評意見之後,和國務院相關部委研究制定的。據其介紹,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上述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近年來,將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區分開,亦是法院努力的一個方向。

最近一份通知中,最高法院要求審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活動中出現的違規擔保糾紛,規範借貸和擔保各方行為,避免財政金融風險傳遞波及。同時,最高法院明確了要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保護合法民間融資。

在保護民間融資這一點上,浙江省高級法院走得最遠,於2008年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發布的《關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其中特別強調,對此類案件,不能僅僅因為借款人或借款單位負責人出走,就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該條款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民間融資的渠道。吳英的代理律師楊照東、張雁峰即認為,該條款實際上適用於吳英案的情況,應將吳英案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善後模式之弊

2007年2月,吳英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被浙江東陽警方控制。就在一個月前,面對非法集資愈演愈烈的形勢,國務院批准成立了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該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告訴《財經》記者,聯席會議成立後,非法集資的打擊和處置工作理順不少,建立了相關活動的監測預警、信息匯總體系。

據介紹,聯席會議的目的在於建立「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為此,其既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亦負責相關事件的處理。根據國務院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性質的認定進行分工。一般的案件,由當地省政府負責認定,當地銀監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配合。重大的案件,省政府上報由聯席會議組織認定。公安部門已經立案偵查的,則可以不經省政府提交司法機關。

在這種處理模式中,省級政府處於中心地位,公、檢、法往往是等待政府作出決定以後,配合走完相關程序。非法集資一經認定,省級政府則要負責本地區處置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組織查處、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處置善後與維護穩定工作。

這種政府主導的非法集資善後模式,主要是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如何處理企業及其資產,二是如何面對債權人及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

首先是處理企業及其資產。吳英案中,當地政府一直面臨著資產處理不當和賤賣的質疑。據吳永正介紹,吳英事發後,東陽市政府立刻凍結本色集團帳戶並遣散員工,這樣企業不能運轉之後,資產能否合理折價便成為問題。

吳永正認為,直接查封本色集團後,導致本色集團大量隱性資產流失。而據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於本色集團資產的價格鑑定結論書」,本色集團在東陽、義烏、諸暨等地區的資產統計合計約1.495億元,此外,吳英在荊門的數十套房產曾被鑑定總價為2211.29萬元,亦即其資產總價共1.716億元。

其中房產類資產為1.219億元,非房產類資產為5000萬元。而東陽市公安局副局長陳華勝對《財經》記者透露,本色集團拍賣資產(非房產類)所得款項目前被封存在專案組專門帳戶,約有1000多萬元。吳永正因而質疑,其中約4000萬元資產處理不明。律師張雁峰提出的重新鑑定吳英資產的申請,亦被當庭駁回。

而處理債權人及群體性事件更為複雜。按照目前的法律,參與集資的社會公眾風險自負,政府不負責賠償損失。但在這種情況下,造成高額損失的非法集資案件往往容易誘發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諸如億霖案、蟻力神案、濟正案大都如此。

對此,地方政府一貫以維穩工作方式來處理,包括經濟補償、成立專項維穩辦、盯人到戶等。

以遼寧省處理「蟻力神」為例。2007年,遼寧省天璽集團「崩盤」後,當地多次發生群體性聚集事件。遼寧省相繼在市、縣級政府中成立了「維穩辦」,各地公安局也成立了相應機構。對於「蟻民」(即投資者),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登記,由政府接管企業後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根據每個「蟻民」的涉案損失金額將公司剩餘資產、追討的公眾存款,再加上政府出資對「蟻民」進行有比例補償等。

此外,由於多有公職人員涉足集資案件,因此政府主導往往有監守自盜之憂。「湘西非法集資案」即為官員涉足的典型。湖南省湘西州多家企業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大量吸納民間資金,不少政府官員亦參與其中,並牟取暴利。後因資金鍊斷裂,引發2008年9月的群體性事件。整個湘西集資案共涉及本金總額達168億餘元,涉及集資人34萬人次。包括湘西州政協原主席向邦禮、原副州長黃秀蘭在內的多名官員因參與和組織介紹非法集資落馬。

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看來,現行的模式存在「打擊有餘,保護不足」的問題。他認為,非法集資的成因在於民間融資的監管出了問題,而民間融資監管所需要的信息檢測、預警幹預等體系並未真正建立和運行。

李有星建議,政府要通過各種手段保證民間融資渠道合法、暢通,則可免去「非法集資」的困擾。具體而言,他建議建立民間融資服務機構,成為民間融資交易的中介組織;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登記制度,以加強監管部門的宏觀指導;建立民間融資市場的徵信系統,制裁失約,防範金融風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則認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處理集資案件,往往混淆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區別。「孫大午案其實是屬於直接融資,大家信任他才借給他錢,這個邏輯和間接融資的存款不同,後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間接融資的邏輯來處理直接融資的問題,就取締了民間直接融資的空間。」彭冰說。

在吳英之前,「孫大午案」是民間融資遭遇法律風險的典型。2003年,由於以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諾不交利息稅等方式,向社會吸收資金1300多萬元,孫大午及其企業大午集團被徐水縣法院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但在輿論同情聲中,他被輕判三年徒刑緩期四年執行。

彭冰建議修改《證券法》,將多數民間非法直接融資適用「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罪」,而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回歸處置非法間接融資的本意。

但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認為,現行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最高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實施後,已經以「吸收資金」的方式,可以處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問題,「至於放開金融壟斷,拓寬民間融資渠道,則是更深層次的改革了。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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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胡巍 | 北京報導  責編:陳惟杉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14期)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審理吳英減刑一案,並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
  • 最高法通報吳英案最新進展:案情複雜將審慎處理
    中廣網北京2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剛剛通報了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最新進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剛剛透露,吳英集資詐騙案在一審、二審期間受到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已經有不少報導和評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覆核死刑的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
  • 最高法為民間借貸立新規 平臺仍有方法繞過監管
    業內人士稱,民間借貸平臺仍會通過很多種方式規避法律風險。在「新規」之下還存在哪些隱患?投資者如何在高利率的誘惑下保護自己?  如何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一直以來糾纏不清,難以劃分明確的界限。
  • 鄂爾多斯蘇葉女案:罪名或涉嫌集資詐騙
    10月12日早上9點,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第一大案蘇葉女案的出借人,早早地趕到了東勝區鐵牛國航大酒店,攬勝廳內400個座位座無虛席,連後排位置都站滿了人。因該案金額巨大,甚至超越此前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第一大案石小紅案7.4億的融資額而被廣泛關注。  案情複雜,涉案金額超10億  專案組成員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公安分局局長劉傑、東勝區經偵大隊隊長高旭明等三人出席並就出借人關心的問題回答了提問。
  • 女富豪集資近8億被判死刑,知名律師解讀融資為何變詐騙
    我們用APP投資,APP背後的公司也拿著我們的錢去投資,投資收益的一部分會分給用戶,這就相當於我們普通用戶把錢借給企業換取它們的利潤分紅。這種形式有個不太招人待見的名字,叫P2P!說它不招人待見一點不冤枉它,只看每年的爆雷量就知道了。但究其根本,P2P也不過就是一種集資方式,集資並不違法,關鍵看你怎麼集。 說到集資,有一個經典案例不得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