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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背後民間極火爆卻又致命的集資
弔詭的是,由於能滿足民間金融需求的融通行為大多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因此有關方面在打擊一部分惡劣集資行為的同時,也扼殺了依據利息環境而進行合理資金調度的民間金融行為。重典未能治亂即便已經用上最重的懲罰手段,但仍然未能止住民間集資活動。相反,所謂「非法集資」案件金額逐年增加,案件手段則逐年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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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億萬富婆,如今階下之囚(2012吳英集資詐騙案)
2006年,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並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騙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佔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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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紀實——曾經億萬富婆,如今階下之囚(吳英集資詐騙案)
2006年,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按照金華中院的刑事判決書,作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吳英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此外,除了上述詐騙款,吳英用房產向有關人員的抵押借款、開辦公司的債權、珠寶的拖欠款等,也高達1.730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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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中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交叉問題研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2009年通知》」)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涉及追繳贓款贓物的判決應當中止執行,由相關權利人在破產程序中以申報債權等方式行使權利;刑事判決中罰金、沒收財產等處罰,應當在破產程序債權人獲得全額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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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偵破紀實——曾經億萬富婆,如今階下之囚(吳英集資詐騙案)
2006年,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按照金華中院的刑事判決書,作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吳英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此外,除了上述詐騙款,吳英用房產向有關人員的抵押借款、開辦公司的債權、珠寶的拖欠款等,也高達1.730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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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撰文:非法集資案件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類案件審理的複雜性與重要性,並遵循以下原則與要求:(一)實現常態審理,加強溝通協調對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審理應從整體上把握以下四點:1實現常態審理,堅持司法公開要以常態化審理為基調,節約使用司法資源;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實現庭審公開、判決文書公開、涉案財物處置公開,力求最佳司法效果,展示法院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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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璧金融和錢寶,目前定性到底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名之所以會變,關鍵在於警方在不斷的搜集證據過程中,查到了集資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行為,有以詐騙方法集資的行,比如將資金大肆揮霍導致投資人資金無法償還,大量的借新還舊,資金投入生產經營的數額與集資數額不成比例等等。另外吳英案也有類似的罪名變化過程,其在被拘留和逮捕是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在偵查階段結束後,檢察院起訴的罪名變為了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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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的罪與罰
這樣,一面是吳英求生欲望強烈,另一面是一些人希望儘快判決吳英死刑,這個案子透露出的種種元素,註定其不會是一個簡單的集資詐騙的經濟案件。檢方以長達160多卷的文書材料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並於12月18日一審判處其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而在吳英案之前,另一起集資詐騙大案的主犯杜宜敏案已經於2009年8月5日被執行了死刑。但是,對於吳英案的判決結果,卻引發了學界、法律界以及民間異乎尋常的關注,關注度和當年孫大午案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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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總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特點,分析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產生的原因,介紹了泰安法院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做法,並發布了5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附後)。,突出打擊重點,強化打擊力度,依法審結一審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4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33件、集資詐騙案件8件,判處犯罪分子48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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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東案件為例,帶你了解非法集資犯罪
關鍵詞 :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 ;刑民交叉一、非法集資案件基本情況分析——以山東省 2013-2019 年案件為例非法集資不是一個獨立罪名,通常是對該類型行為的統稱。目前刑法中的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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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依法審結一審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41件
據了解,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突出打擊重點,強化打擊力度,依法審結一審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4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33件、集資詐騙案件8件;判處犯罪分子48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6人,為維護金融安全、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據了解,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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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多發,呈現犯罪手段隱蔽複雜、集資參與人數眾多等特點。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其目的既在於不讓犯罪人因非法集資犯罪行為而獲利,也在於補償集資參與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多為共同犯罪,人員結構大致可以分為涉案公司的決策控制人、管理人員、一般業務員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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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形詳解:非法集資案件中,相關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如何進行
本文導讀:非法集資案件,通常屬於複雜型的刑民交叉類案件(與民間借貸、債權糾紛等密切關聯)。這樣一來實踐中就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非法集資後,債權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非法集資的案涉財物同時是民事糾紛的爭議標的物,那麼此時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應當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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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中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基於28個案件的實證分析
根據已宣判的28起P2P網貸集資詐騙案[5]對應裁判文書的具體表述,法院主要參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0年《解釋》)及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這兩個文件進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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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附典型案例)
,總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特點,分析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產生的原因,介紹了泰安法院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做法,並發布了5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附後)。,依法審結一審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4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33件、集資詐騙案件8件,判處犯罪分子48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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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有不同
一、 起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方式有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的兩個主要罪名,二者在基本原理上有較大差別。司法解釋文件中習慣將集資詐騙罪歸類為詐騙的大種類。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一樣,是目的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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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行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是,主觀目的的認定過於籠統,實踐中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進行認定。區分二罪的具體情形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第一,行為人宣稱的項目是否真實存在。如果對外宣稱的項目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運營或者投資建設,則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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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與適用】《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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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700多萬元,一審獲刑12年!
,並虛構該公司將投資中藥材等建設項目,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753.6萬元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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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