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客觀行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0-09-10 劉高鋒律師

從客觀行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基本案情

李夥同趙某等人成立某建材公司、某投資公司。公司成立後,李某、趙某等利用該建材公司、該投資公司的名義,向客戶謊稱其公司投資環保建材、公墓、老年公寓等項目有高額利潤,以年利率15%至24%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專門引誘中老年客戶投資。

經查,該建材公司除生產過少量隔牆條板外,由於用地手續不全,實際一直處於停產狀態;公墓與該投資公司並無關聯;老年公寓與李某尚未達成交易意向,李某亦未就該項交易支付定金。

投資人的投資款,全部進入李某控制的私人帳戶,並未投入公司實際經營,而是按提成比例私分。經鑑定,共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49508900元,扣除以分紅形式支付給被害人的款項外,實際收取被害人投資款人民幣45667629.3元。

一、如何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概言之,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主觀目的的認定過於籠統,實踐中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進行認定。區分二罪的具體情形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行為人宣稱的項目是否真實存在。如果對外宣稱的項目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運營或者投資建設,則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宣稱的利潤分紅是否有產業或者項目作支撐,抑或分紅和投資回報是否可持續。行為人宣稱的項目根本不存在自不必說,肯定屬於詐騙行為。但如果行為人的項目在運營,則是否就不能認定其沒有詐騙的故意呢?並非如此,如果項目運營,但是其回報遠不足以覆蓋宣稱的分紅或投資回報,也可以認定其存在詐騙的故意。或者行為人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支付投資回報或分紅款,顯然也是不能持續的,此也屬於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表現形式。

第三,行為人宣傳的項目是否誇大其詞。可以允許正常的廣告推廣、宣傳有一定的誇大成分,但是並不能盲目擴大。如果盲目擴大宣傳或者毫無根據的誇大其詞,顯然可以作為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因為其宣稱的項目根本不存在如此大的回報率,根本不能滿足分紅和投資回報的要求,最終仍舊是非法佔有投資人的投資款。

第四,是否明知項目不存在或者回報不能實現而繼續宣傳。此點針對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或者管理者可能不需要考量,因為其自始就是為了詐騙而開展的行為。但是,對於單位的基層員工而言,應當作為審查的重點。在集資詐騙罪中,基層的業務員根本不明就裡。通俗講,對於投資回報以及項目效益等,基層業務員完全不知情,所以,如果按照集資詐騙罪追究基層業務員刑事責任,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二、基層員工與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員區別對待

一些基層員工、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對於項目本身的回報並不了解,從主觀上講,不應當認定其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更何況,基層業務員不參與經營決策、不佔有投資款,也不參與最終的分紅。所以,從主觀上可以區分基層業務員與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員的犯罪構成,不能概而論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二者主要區別在於主觀目的,對於主觀目的的認定需要通過客觀行為推斷得知。在非法集資類犯罪中,在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中,應該重點審查前述幾點,區分對待基層業務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以及管理者。

三、分案處理

非法集資類案件涉眾群體多,其中之一就是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眾多,所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陸續有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被抓獲,此時需要綜合考慮將同一時期或者就近時期的涉案人員作為一個案件辦理的方式進行,這樣處理,可以有效解決案件延期的問題。

當然,對於辦案機關而言,其可能也在考慮有些證據資料並不能統一協調、單位實際控制人涉案資料未形成,所以,基層員工的案件無法偵辦的難題。但是,如果案件證據形成且可以協調的情況下,可以分案處理的可以優先考慮分案處理。

前述案例中,法院基於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和基層員工的主觀故意,區別對待,最終判決,李某、趙某等犯集資詐騙罪;基層員工周某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焦點

  • 查閱近20年的文獻後,用15min解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區別(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四、最高人民法院就集資詐騙罪的司法政策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
  • 金融犯罪系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佔有目的是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法定要件,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所在。《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列舉了八種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從內容上看,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情形都落腳在無法返還或拒不歸還集資款上。
  • 張強律師成功案例:集資詐騙案改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認定李某某集資詐騙缺乏法律依據從我國當前刑事立法來看,集資詐騙罪案件中,行為人行為能否被評價為集資詐騙罪,主要看客觀行為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所規定的使用「詐騙方法」及其第二款列舉的八種情形。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有不同
    犯罪數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律師,非吸找律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律師(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知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數額大的非法集資案件,基準刑重;反之,基準刑要輕一些。法院審判時,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根據其它量刑情節,比如自首、退贓、坦白等進行調整。從定罪量刑的過程可知犯罪數額的重要性。數額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一個成功的辯護,如果未能在是否犯罪上取得突破,就必須在數額降低。犯罪數額是律師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提供實質、有效辯護的重點。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有什麼區別?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是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是一種行為,非法集資行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後果=相應的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等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也就是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行為,包含在非法集資行為之內。
  • 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東莞中院立案受理「團貸網」案
    繼6月14日上午,東莞公安第十六次發布「團貸網」案件相關信息後,6月15日下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稱已經立案受理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單位派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軍、張林等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案。
  • 聯璧金融和錢寶,目前定性到底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首先,聯璧金融目前的定性,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犯罪不是一個刑法規定的罪名,也就是說,從來都沒有任何人被以「非法集資」被法院定罪,非法集資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等具體罪名的統稱,主要是指非法向公眾集資類犯罪。
  • 泰安這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判刑、罰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期要升到15年?有何影響?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將提至十五年? 為了遏制金融亂象,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會討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非法集資類犯罪中,最重要的兩個罪名,一個是集資詐騙罪,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從一起親辦案件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非法性」是指什麼?
    從一起親辦案件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非法性」是指什麼?根據2010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符合四個條件,如無另外規定,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崔龍涉嫌集資詐騙罪,蔣康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崔龍、蔣康、洪瑞淮、黃建業、曾嘉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我院經審查於2020年8月19日以集資詐騙罪對崔龍提起公訴,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蔣康、洪瑞淮、黃建業、曾嘉寶提起公訴。
  • 廈門叮咚錢包: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饒金祥律師
    至此,今年以來大量在平臺投入真金白銀卻無法贖回的投資者等來了官方的定調,「官宣」了「叮咚錢包」暴雷後,綜合全國其他p2p暴雷的結局,投資者們也基本預知了接下來的後果,算是結束了惶惶,但仍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無法擺脫一種困惑:叮咚錢包到底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律師嘔心總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答疑
    經常有人,主要是一些被採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的家屬,諮詢本律師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方面的問題,回答的多了,本律師便總結了一些普遍性的問題,行之文字,以便於大家了解。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
  • 廈門3名高校生非法集資、吸收存款被判刑
    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該類型的在校大學生非法集資案。黃某、施某、王某是廈門某高校的學生。而黃某並未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肆意揮霍,並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歸本還息。截至案發,黃某非法集資達121萬餘元,施某累計非法吸收金額達152萬餘元,王某累計非法吸收金額達149萬餘元。
  • 涉及300餘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五千多萬!法院今日審結
    近年來,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更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刻不容緩。9月24日下午,杭州濱江法院對王某某黃某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保險詐騙……市檢察機關發布涉企...
    這四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涵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保險詐騙、違法發放貸款等罪名,體現了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最高檢「三號檢察建議」,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時期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精準懲治金融犯罪,有效維護金融秩序,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堅定決心。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23種常見表現形式(附:特徵、認定、立案...
    作者|刑事辯護律師趙啟峰博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想說愛你不容易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 掃黑除惡|肖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肖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01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系冷水江市恆通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通焦化)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份,肖某某以恆通焦化二期工程擴建及生產資金不足為由,通過冷水江市電視臺播出向社會集資的廣告,並以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融資。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時,可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對行為人定罪之後,緊接著就是量刑處罰的問題了。那麼你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嗎?
  • 有沒有單位被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案例?理由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律師接到單位的委託,為單位辯護,相關的無罪、罪輕案例都有不少,傑哥整理了一些無罪的案例,比如從客觀行為角度辯護,從主體資格角度辯護,還有的就從數額扣減的角度辯護。比如(2015)邯市刑終字第191號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法院認定,根據卷內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記載,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故原判認定原審被告單位武安市大正教育運輸服務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處以罰金不當,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