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3名高校生非法集資、吸收存款被判刑

2020-10-23 福建高院

「花唄」「借唄」等「先消費後還款」的新型電子支付方式越來越普及,這些支付方式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該類型的在校大學生非法集資案。

黃某、施某、王某是廈門某高校的學生。2017年11月以來,黃某讓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上發布以下內容:「只要在『螞蟻花唄』『借唄』『任性付』『分期樂』等貸款平臺套現轉給我,就可以立即獲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還款前歸還本金。」被害人在各類貸款平臺成功套現後,將款項轉給黃某、施某、王某,以獲取上述收益。施某、王某收到款項後,按黃某指示,將款項轉給黃某或者用於償還到期借款,並從中獲取手續費。而黃某並未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肆意揮霍,並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歸本還息。截至案發,黃某非法集資達121萬餘元,施某累計非法吸收金額達152萬餘元,王某累計非法吸收金額達149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施某、王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被告人犯罪後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退繳個人所涉其餘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施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單處罰金2萬元。

事後,黃某認為自己所犯行為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對黃某量刑偏重,且考慮二審期間黃某親屬代為退贓,故對黃某從輕改判。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對被告人黃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黃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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