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月下旬,在內蒙古武川縣,長期戰鬥在公安一線的公安局偵察股長孫有光,接到了一個任務,上級要求他儘快將盤踞在武川縣二份子一帶的悍匪張廷芝繩之以法。隨後,省公安廳下令將張廷芝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那麼張廷之到底犯了什麼大罪呢?為何被捕後會驚動省廳的領導?
張廷芝陝西保安金佛坪人,從祖輩開始就是一大惡霸,控制著周邊上百個村莊的土地,欺壓剝削當地百姓。在這樣一種環境下出生的張廷芝從小就養成了一身的毛病,吃喝嫖賭抽樣樣精通。
張廷芝曾是國民黨騎兵團長,早年間曾不遺餘力「圍剿」紅軍部隊,先後數次配合國軍正規軍或獨自率部進攻陝甘邊區,打死打傷的革命幹部群眾數以百計,手上沾滿了共產黨人的鮮血。
1947年春,張廷芝又投靠馬鴻逵,當上了清鄉團司令,先後活埋邊區共產黨員幹部、自衛軍12人,打傷邊區軍民47人。
榆林和陝北全境解放後,張為逃避人民懲罰,越境逃往蒙古,兩次被收編又兩次叛逃,槍殺甘肅華池元城子區公所幹部十多人,搶走步槍十多支;在靖邊縣九裡灘搶供銷合作社現金2000元,騾馬十餘匹;又在內蒙古烏審旗搶走解放軍汽車一輛,布40餘匹;在八十口子搶走農民騾馬30餘匹,膠輪車數輛。
後有情報說匪首張廷芝在武川縣的二份子區小花窯子村活動,接到消息後,武川縣公安局馬上抽調精幹力量星夜兼程趕往二分子去,當時正好是臘月二十八,張廷芝放鬆了警惕,一伙人正在屋裡睡大覺,公安趁著張庭芝熟睡之際,突然衝出屋子,等張廷芝一伙人反應過來時已被捕,當時,張庭芝操著陝北口音,謊稱自己叫閆子平,是一名鞋匠。
但在種種證據面前,張廷芝終於承認了自己的身份,在調查審問一段時間後,張庭芝於1951年3月被判處死刑,兩年後的1953年,張庭芝在歸綏市被執行槍決,結束了罪惡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