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天過海,讓公司為股東承擔2600萬出資;最高法院認定是抽逃

2020-10-10 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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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天過海,讓公司為股東承擔2600萬出資;最高法院認定是抽逃


法院裁判提要

公司控股股東,對外借款用於履行向公司的出資義務。之後,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公司以及對公司的控制關係,通過多次銀行貸款以及股權質押等方式,實質上達到了由公司代替控股股東償還出資借款的目的,構成了該出資的抽逃。案件編號:(2020)最高法民終87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案件事實(關於註冊資金流入流出的部分事實)

為開發某項目,2013年7月9日,錦龍公司與中網公司共同出資註冊成立中網錦龍公司,陳朝暉任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1億元,其中中網公司佔公司股份65%,應繳出資額6500萬元,2013年7月8日實繳出資額2600萬元;錦龍公司佔公司股份35%,應繳出資額3500萬元,2013年7月8日實繳出資額1400萬元。2014年4月中網錦龍公司股東會變更股權比例,中網公司佔公司股份86%,2014年4月29日,中網公司繳納第二筆出資額6000萬元,共計出資8600萬元。

註冊資本金2600萬元的由來和資金流出情況。2013年7月1日,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延霞向中網公司轉帳2600萬元,7月2日,中網公司將2600萬元轉入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帳戶,後從徐慧帳戶轉給陳朝暉,7月8日,陳朝暉將2600萬元轉入中網公司,當日,中網公司將2600萬元轉入中網錦龍公司作為第一筆註冊資本金。2013年10月9日,中網錦龍公司從其建設銀行伊犁分行奎屯支行營業部帳戶轉帳3000萬元至其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帳戶,於2013年11月12日辦理定期存款2680萬元。當日,中網建設公司以該存單作質押,向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貸款2600萬元。11月13日,中網建設公司收到貸款2600萬元後,在同一天內,以支付貨款形式向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轉入2600萬元,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又將2600萬元轉至陳朝暉帳戶,陳朝暉再將2600萬元轉至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延霞帳戶,歸還了借款2600萬元。2014年5月12日,中網建設公司向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借款2600萬元,歸還了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2600萬元貸款本息。2014年5月14日,中網建設公司以中網錦龍公司存單2680萬元質押,又向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借款2600萬元,當日,中網建設公司收到貸款後,以支付貨款的形式向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轉款2600萬元,5月15日,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將2600萬元轉入中網建設公司,該公司歸還了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的借款2600萬元。2014年11月13日,中網錦龍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向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轉款20915000元,當日,從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帳戶轉款2366萬餘元至中網建設公司,中網建設公司從其另一帳戶徽商銀行合肥和平路支行帳戶轉帳200萬元,張春秀個人以借款形式向中網建設公司轉帳60萬元,以上款項共計2626萬餘元,中網建設公司歸還了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2600萬元貸款本息。2014年11月20日,中網建設公司以中網錦龍公司的兩張存單,一張2680萬元、一張80萬元作質押,第三次向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貸款2600萬元。2015年11月19日,2600萬元貸款到期後,中網建設公司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招商銀行烏魯木齊迎賓路支行於2015年11月24日將中網錦龍公司質押存單本金及利息支取,用於歸還貸款本金2600萬元、利息702572元,餘款1810751.34元退還至中網錦龍公司帳戶。

註冊資本金6000萬元的由來和資金流出情況。2014年4月29日,中網公司為中網錦龍公司增資,與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籤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協議》,約定向該公司借款6000萬元,借期兩天,4月30日歸還,借款利息和財務顧問費合計90萬元,中網錦龍公司承諾在實繳註冊資本後向銀行貸款,所貸款項優先償還借款。當天,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股東邢星與孔德志、毛建軍就關於中網公司向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事宜,出具《承諾書》,具體內容為:1.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在收到中網公司還款當日,將多支付的借款利息90萬元退還到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帳戶;2.借款6000萬元的還款流程為:由中網錦龍公司轉入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再由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轉入中網公司,最後由中網公司歸還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3.多預支的90萬元由孔德志、毛建軍、邢星三人擔保,在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收到還款24小時內歸還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否則,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2014年5月10日前,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代中網建設公司還款2600萬元。借款協議籤訂當日,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分兩筆90萬元,共計180萬元,支付給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向中網公司轉入6000萬元,當日,中網公司將6000萬元轉入中網錦龍公司作為第二筆註冊資本金。2014年4月30日,中網錦龍公司向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以預付工程款形式轉款6000萬元,同一天內,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將6000萬元轉入中網公司,中網公司又將6000萬元轉入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歸還了借款6000萬元,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按約定向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轉回90萬元。

法院限期要求陳朝暉、張春秀、陳麗輝提供證明中網建設公司與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關係的合同、收貨單據、貨款發票等相關證據,陳朝暉、張春秀、陳麗輝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亦未予以說明。中網公司認可從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延霞處借來2600萬元已歸還,對具體還款時間,中網公司提供了兩張銀行轉帳憑條,認可2013年11月13日從陳朝暉帳戶轉帳2600萬元至董延霞帳戶,歸還了借款的事實。

法院裁判及理由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

關於中網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資8600萬元問題。中網公司作為中網錦龍公司的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與另一股東錦龍公司形成的股東決議,其應當向成立的中網錦龍公司繳納註冊資金8600萬元。由於中網公司自身缺乏資金,在公司成立之時,向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延霞借款2600萬元,於2013年7月8日轉入中網錦龍公司,作為該公司繳納的第一筆註冊資本金。中網錦龍公司股權比例發生變動後,中網公司又向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借款6000萬元,於2014年4月29日轉入中網錦龍公司,作為中網公司繳納的第二筆註冊資本金。至此,該公司履行了向中網錦龍公司出資8600萬元的股東出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具體而言,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非經法定程序,從公司抽回相當於已繳納出資數額的財產,同時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的規定,公司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股東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後,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公司。股東非經法定程序,在公司成立後,不得取回出資資產。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財產權,破壞了公司資本制度維持原則,致使公司資產實際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中網公司憑藉其控股股東地位,利用其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13日同一天內,將以中網建設公司的名義從銀行貸款的2600萬元,在兩家公司之間以支付貨款的形式進行流轉,並最終轉入陳朝暉個人帳戶,由陳朝暉歸還了董延霞的借款2600萬元。該借款歸還過程與中網公司認可的2013年11月13日從陳朝暉帳戶轉入董延霞帳戶2600萬元歸還借款的事實相吻合。……法院就中網建設公司和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發生貨款的轉帳支付行為,限期要求陳朝暉、張春秀、陳麗輝提供二公司存在買賣關係並支付貨款的相關證據,但到期未提供。由此可以確認,中網建設公司與安徽省鼎躍電氣貿易有限公司之間並無真實、合理的交易行為。

第三,中網公司作為中網錦龍公司的控股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在未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的情況下,單方決定用中網錦龍公司的大額資金為其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並最終由中網錦龍公司替中網建設公司清償了貸款。雖然中網錦龍公司已提起訴訟行使了追償權,但代償款至今未收回,亦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網公司利用其控股股東地位,以中網建設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形式,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係,達到了最終將其出資2600萬元轉出的目的。

第四,中網公司認可第二筆註冊資本金6000萬元借自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並按照借款時《承諾書》中約定的還款流程:「由中網錦龍公司轉入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再由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轉入中網公司,最後由中網公司歸還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於第二日就已歸還了借款。可以看出,中網公司按照借款時事先約定的還款流程,將借款在一天之內經幾家公司流轉後歸還了出借人北京天有美業諮詢有限公司。雖然中網錦龍公司與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之間存在承包工程的事實關係,但6000萬元經中網錦龍公司轉入中網建設奎屯分公司,並非真正用於支付工程款,而是借用雙方的承包工程關係,以支付工程款名義,最終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6000萬元從中網錦龍公司轉出。……

……中網公司在履行出資義務後,將其在中網錦龍公司實繳的8600萬元出資全部歸還出借人,造成中網錦龍公司資產實際減少,其行為構成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

二審法院裁判理由

(一)2600萬元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中網公司從新疆慧中財務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延霞借款繳納了其向中網錦龍公司的出資2600萬元,之後中網錦龍公司以其銀行存單作為質押為中網建設公司從銀行貸款2600萬元,以該2600萬元銀行貸款歸還了中網公司向董延霞的借款,中網建設公司向北京天有美業公司借款歸還了該筆銀行貸款。之後中網錦龍公司以其銀行存單作為質押再次為中網建設公司貸款2600萬元,將貸款歸還了北京天有美業公司的借款。2014年11月20日,中網建設公司第三次向銀行貸款,同樣以中網錦龍公司的銀行存單作為質押,取得貸款後,中網建設公司到期未償還,銀行行使質押權。中網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通過三次以中網錦龍公司銀行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手段,將中網公司向董延霞的還款義務通過其和中網建設公司的關聯關係、對中網錦龍公司的控制關係轉化為中網建設公司對銀行的貸款債務。該貸款債務以中網錦龍公司的銀行存單質押,中網建設公司未按時償還貸款,銀行行使質押權,最終中網錦龍公司代償了2600萬元貸款及利息。中網公司向董延霞借款2600萬元向中網錦龍公司出資,實質是中網錦龍公司代替中網公司償還了出資借款,中網公司構成2600萬元出資的抽逃。

關於中網公司以中網錦龍公司已向中網建設公司申請履行追償權生效判決為由,辯稱其並未抽逃2600萬元出資的問題。首先,銀行行使質押權的時間是2015年11月,本案於2017年6月13日立案,中網錦龍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於2018年3月14日提起上述追償權訴訟,2018年7月3日該案判決後,2019年5月30日中網錦龍公司申請執行。從以上追償權的起訴、申請執行時間來看,中網錦龍公司在本案訴訟前,一直怠於行使追償權,該追償權案件系針對本案訴訟而提起。其次,中網錦龍公司受中網公司實際控制,不因中網錦龍公司向中網公司的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行使追償權而改變本案中中網公司抽逃出資的認定。以中網錦龍公司銀行存單設定質押是抽逃出資的手段,抽逃出資才是中網公司的真實目的。中網錦龍公司實際由中網公司控制,本案是錦龍公司作為公司小股東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利益。較之行使追償權而言,對該2600萬元按照抽逃出資進行處理更符合本案的客觀情況。因此,對中網公司該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至於有關2600萬元生效判決的問題,則應依法定程序另行解決。

(二)6000萬元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不禁止關聯交易,但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利用關聯關係將出資轉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本案中,中網錦龍公司與中網建設公司奎屯分公司之間存在承包關係,已經完成了部分工程。中網公司以中網錦龍公司向其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將其繳納的第二筆註冊資本金6000萬元抽逃。

中網公司於2014年4月29日從北京天有美業公司借款6000萬元繳納了第二筆註冊資本金,約定次日歸還。同日,中網錦龍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向中網建設公司轉款6000萬元,再由中網建設公司轉入中網公司,由中網公司歸還了向北京天有美業公司的借款。雖中網建設公司與中網錦龍公司存在施工關係,但該6000萬元在出資後同日又轉出,最終歸還了借款,該轉款流程與事先《承諾書》中的還款流程一致,中網公司以工程款的形式將出資轉出歸還出資借款的意圖十分明顯。中網公司利用其對中網錦龍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其關聯公司中網建設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將出資轉出,構成註冊資本抽逃。

綜上,中網公司抽逃出資8600萬元,減少了公司的責任財產,不僅損害了中網錦龍公司的利益,同時損害了中網錦龍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中網公司應當依法補足出資。原審判決對抽逃出資的認定正確,中網公司關於不構成抽逃出資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相應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啟示

在對市場上的商事主體,即公司和企業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時,不能簡單地以股東出資是否到位來判斷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充盈程度,應當對公司的整體情況進行調研後再作判斷,特別要關注公司資金流入流出是否有真實交易的支撐、是否經過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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