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08分,行至長江大橋漢陽橋頭的武漢電車公司一路專線車(車號鄂A63538,自編號267-368)發生爆炸,爆炸衝擊波碎片傷及4輛汽車和行人,造成被炸車上16人死亡,22人受傷(無外國人)。
案發後,市委副書記、公安局長程康彥率領市局主要領導立即趕赴現場,並迅速調集刑偵、交通、巡邏部門及漢陽、僑口、江漢等公局警力1560餘人,搶救傷員,組織勘查,疏導交通。省市領導蔣祝平、錢運錄、鄧國政、劉榮禮、王守海等先後趕至現場,組織救援和指導工作,併到醫院看望傷員、組織搶救。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長來電要求迅速查清案情,儘快破案,並表示立即組織專家組來指導偵破。當日下午6時許,公安部局五局長張新楓率領公安部高級工程師烏國慶、部五局一處副處長許文榮、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高級工程師班茂森、北京市局高級工程師高光鬥、黑龍江省廳高級工程師崔道植、吉林省延邊州公安局高級工程師徐利民等7人組成的專家組抵漢,查看了爆炸現場、被炸汽車和屍體,並全面指導工作。
案發後,市局立即組織以刑偵處為主體的310人的偵查專案組, 程康彥同志任專案總指揮,並明確分工,著手從以下幾方面開展了工作;
按分片分段的順序進行現場勘查。專案組織省、市刑事技術人員100餘人對現場220X110米範圍進行了反覆勘驗,尋獲大量被炸物品碎片和人體組織。並以劃片切塊、編號定位的形式進行現場拍照、錄像和提取、2月15日,專案組又抽調分縣局技術人員以及刑偵、防暴力量160餘人,對爆炸現場進行了兩次地毯式搜索,在離炸點220米處的龜山上發現場緊靠炸點的座椅支撐鐵板碎片4塊等物證。至此,經過3次現場搜索共提取被炸物品殘渣241袋,提取屍體殘肢、碎塊214塊,從中心現場提取理化檢材14件。
對司機、售票員和電車公司的調查,被炸車司機羅偉、售票員彭九江2月13日19時30分將車停放在電車公司院內。2月14日9時47分從漢口三民路發車駛住梨園方向,始發時車上有6名乘客,沿途在五馬路、老法院、利濟路、武勝路、古琴臺停靠,分別有乘客上下。10時08分車行至漢陽橋頭堡附近發生爆炸。兩人不能提供有價值線索。調查電車公司獲悉,該公司實行單車經營,自負盈虧,羅偉、彭九江均系該公司職工,未發現突出問題。
對傷員開展走訪,初步進行了車輛爆炸前的人員定位。以同濟醫院為重點對傷員進行了反覆詢問。2月15日被炸車上22名傷員身份已全部查清,並捺印了指紋和進行了損傷定位照相。經過走訪和相互印證,全部確認了傷者在車內的坐站部位,並基本確認了部分死者位置,製作了車內定位圖。
對現場目擊者開展調查。走訪了發案現場周圍的司乘人員、現場附近清潔工、參加搶救的武警、交警和巡警30餘人;並按原車輛被炸前行駛的時間和線路調查了乘客50餘人次,未發現異常情況。
對鋌而走險的人員和新疆來漢人員開展摸底。對過去掌握的揚言要爆炸、報復社會的線索進行了全面清現和調查,同時清理在漢新疆人208人,在調查中未發現特別突出情況;各分縣局在轄區內排查線索624條,也未發現突出問題。
由市政府出面抽調查公安、民政及保險等有關部門成立「2.14」案件善後處理組,開展認屍和安撫工作。其中辨屍工作由刑偵處負責,共發放《協查通報》1萬餘份,接待認屍人員574人,2月17日,13具無名屍體的身份已查明,17日以後利用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全省發布《認屍公告》,又認定了1號無名女屍的身份。剩下兩名男屍無人認領。
對現場241袋殘留物進行反覆清理和分類。2月14日至18日,專案組組織130餘名技術人員對現場241袋殘留物編號為34袋的現場殘留物中,發現和拼接身份證殘片一張,留有「湯喜林,男……7月1日,江西省武寧縣橫路鄉……園村15組……3760711031」字樣,並從現場殘留物中分析和提取了包裝炸藥的白色塑料編織袋碎片。
對全市旅店行業開展清理。2月18日,專案組在全市範圍內組織清查旅店、招待所,以暫口為重點,查找「湯喜林」。當晚7時,專案組在僑口「長堤旅社」發現「湯喜林」、「齊杏獻」的住宿登記,其中湯喜林的地址、身份證號與現場身份證一致。齊杏獻的登記內容為:男,29歲,江西武寧縣橫路鄉,身份證號360422690213081。調查中,發現他們是2月13日下午4時投店,住宿登記由他們其中一人填寫,2月14日上午9時離店,經搜查「湯」「齊」兩人入住的301房間,發現一根長48釐米的導火索。
由治安處組織對全省生產炸藥的7個廠家、14個口種的炸藥和雷管進行了樣品的採集和比對,試爆雷管3枚。經過7廠家送檢導火索樣品技術鑑定,未發現與「長堤旅社」導火索同一產品。
專案組組織省、市法醫32人,痕檢人員40人,理化技術員10 人,加強了對16具屍體,現場爆炸車和痕跡物證的研究,並成立屍檢組,理化組和爆炸物品分析組,對爆炸中心、死者生前定位、炸藥的種類、炸藥量、引爆方式進行了分析。公安部專家組直接指導、論證和產生結論。
1、對爆炸中心的定位:經勘查的分析,爆炸中心在距地表9釐米,距車廂左壁52釐米、後壁102釐米的車廂木質地板上,即被炸車倒數第二排單人座右下方。可以排除爆炸物直接放在路面的可能。
2、對中心炸點屍體的分析:通過對爆炸中心現場死者定位和對炸點周圍4具炸點最近損傷部位、程度的分析,認定10號、11號兩具屍體離中心炸點最近(其胸部以下全部炸碎,在炸點的兩側拋得最遠);11號死者在爆炸瞬間系半蹲位狀態,並側身貼近爆炸裝置呈現引爆姿勢。故認定10號、11號有重大作案嫌疑,11號為引爆者。
3、對炸藥種類、裝藥量和引爆方式的分析;經對爆炸中心殘留物進行硝酸根、銨離子、氯離子檢驗,認定「2.14」爆炸案爆炸物系硝銨炸藥:根據法醫測量、現場模擬試驗和經驗公式推算,現場炸藥量應為10公斤。考慮到地板反射作用,炸藥量(硝銨)定為8-9公斤為宜。對現場遺留物反覆搜索、檢驗,未發現定時式遙控引爆裝置的殘留物,證明作案人在車上引爆,引爆方式分析為導火索。
根據橋口區「長堤旅社」2月13日兩名住店人持有與現場遺留身份證相同、以及16具屍體仍有兩具無人認領等一系列情況,專案組分析認為,持「湯喜林」、「齊杏獻」身份證的兩名住店人應與第10號、第11號無名屍體直接關係。鑑此,市委副書記程康彥指示,同副局長程大雪率隊,處長鄧桂元、副處長王禹具體指揮,刑偵處組織30餘名偵查員於2月18日至3月13日兩次赴江西開展工作。
1. 以「湯喜林」、「齊杏獻」的身份證為突破口,認定第10號屍體系鄒昌力。工作組於2月19日在江西武寧縣找到「湯喜林」和「齊杏獻」本人。經查,湯喜林的身份證於1996年7月間在武寧宋溪至橫路鄉的長途汽車上丟失;齊杏獻於1997年8月在武寧罐頭廠打工期間將身份證借給同廠打工仔「曹軍」(身份不明),曹爾後稱身份證丟失。順線追蹤發現,「曹軍」1998年1月5日在武寧縣「玉明旅社」打工期間,結識同在此處打工的鄒昌力(男,27歲,武寧縣石門樓鎮鏡園村人),兩人遂成莫逆之交。專案組在江西開展辨認工作的同時,採集鄒昌力養父鄒隆毫、母親範才女的血樣,2月25日,該血樣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與現場第10號無名屍體股份組織進行STR-PCR檢驗,認定10號屍體系範才女親生子鄒昌力(公物證鑑定書第335號)。
2、在江西武寧縣縣提取「曹軍」生前相關痕跡,經檢驗認定11號無名屍體系「曹軍」。2月19日至3月13日,江西工作組在「曹軍」曾租住過的汪命枝家(武寧縣黃段鄉黃段村),和「玉明旅社」曹的床單下抽屜內提取身份證兩張(姓名為「葉建松」、「王新江」)、雷管一枚、一張少女畫像及題為《理由》的自作詩,並在香菸盒上提取指紋一枚。經鑑定,其筆跡與橋口區「長堤旅社」住宿登記筆跡同一,所提取指紋與第11號無名屍體指紋同一。據此認定11號屍體系目前身份尚不明確的「曹軍」。
3、鄒昌力、「曹軍」具備作案時時、動機和條件,是「2.14」特大爆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現已查明:(1)鄒、曹2月8日同住武寧縣「玉明旅社」,2月10日離開,「曹軍」離店時聲稱去武漢打工。2月13日下午4時,鄒、曹住進我市橋口區「長堤旅社」,14日上午9時離開,該旅社距被炸公交車曾停靠的利濟路、武勝路車站均只有幾分鐘路程,鄒、曹,的活動與被炸車運行路線、時間一致:(2)鄒昌力家境貧寒,準備到鄒道花家做上門女婿,尚未辦理結婚手續。1月29日,鄒酒後對鄒道花說:「要是我氣傷了心,要死就不是我一個人,有好多人死,上火車上不去,就上汽車,炸死好多人。」1月31日,鄒的母親對鄒昌力說:「你無用,連自己的老婆都看不住,鄒道花會跟人家結婚的」。鄒聽後一天不吃飯、不出門。2月11日,鄒道花留信勸鄒昌力「千萬不要發那邊做那件事」『;「曹軍」也曾向人流露過悲觀厭世思想,在黃山賣畫時曾想自殺,普遍反映其性情深沉,從不向人透露自己的家庭地址和真實年齡。今年春節在自作詩《理由》中,也流露出要「在最美麗的地方結束我最不美麗的人生」;鄒、曹織識後的短暫時間,同睡一床、同蓋一被、同抽一支煙、同吃一粒花生米,形影不離,存在著性變態的跡象。(2)鄒昌力懂爆炸技術,並在發案前購買了硝銨炸藥。九七年1至2月,鄒昌力和鄒道花在武寧玖嶺鎢礦採過礦,當時由鄒昌力負責裝炮和放炮。經查,九八年2月7日,鄒昌力、「曹軍」一同到其堂姐鄒昌秀家,帶用白色編織袋,曾打開一看約有10公斤炸藥。鄒、曹2月10日早5時離開「玉明旅社」,7時到汪命枝家取走炸藥。進一步查明了該炸藥系2月7日武寧鎢礦炸藥保管員葛運春賣給鄒昌力、「曹軍」的事實。鄒、曹所帶的藥量、成份和現場炸碎的白色編織袋碎吻合;同時,在鄒道花家發現提取了與「長堤旅社」一致的「沂蒙山牌」導火索。
至此,武漢市公安局「2.14」專案組經過34晝夜的奮力攻堅,終於獲取大量確鑿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鄒昌力、「曹軍」兩人在車上引爆而當場炸死。九八年3月29日,經公安部批准,宣告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