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09:55:4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韋豔豔
審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對審判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的方式。我國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機制建設,從1999年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正式提出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的任務開始,就一直在不斷探索中前行。各級法院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科學的審判管理制度是保障司法走向公正和高效的必由之路,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民主政治加強,社會全面進步,傳統審判管理體制中輕程序、弱制衡的弊端與公眾對司法公正性要求日益增強的矛盾;審判效率低下,人力資源浪費嚴重與案件不斷增長、公眾對審判高效性要求日益增強的矛盾;法官素質不高,司法腐敗與依法治國、公眾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矛盾,都顯得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審判管理改革成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當務之急。審判管理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公開、公正、高效、規範、有序的審判工作運行機制,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審判權運行管理和監督機制,使審判資源得以合理地配備。
一、審判流程管理概述
審判流程管理是近年來伴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而提出的一種新型審判管理方式,是整個審判管理體系的基礎和操作平臺。1999年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8條規定:「建立科學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根據各類案件在審理流程中的不同環節,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保證案件審理工作的公正、高效。」這是我國司法機關第一次權威地提出審判流程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內涵,為全國法院探索審判流程管理指明了方向。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對案件的立案、送達、排期、開庭、裁判、執行、結案、歸檔等環節進行全程跟蹤和動態監督、管理,以保障案件審理公正、高效運行的一種管理方式。從性質上看,審判流程管理是程序性管理,針對的是案件的程序運行問題,而不直接指向實體裁判;從主體上看,審判流程管理是由專門機構行使的職能管理,將審判職能與管理職能分離,從而大大提高了審判流程管理的效能;從方式上看,審判流程管理是一種全程、動態的管理,是以事前明確職責為前提、事中跟蹤監督為主體、事後問責為保障的貫穿於案件審判全過程的管理模式。其目的是確保案件審理程序合法、及時、不超審限,提高審判時效性,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其重要意義在於在實現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相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對審判程序的管理與控制,使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促進審判公開、高效、有序地開展,保障程序的公開與公正,保障司法廉潔。
二、審判流程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審判流程管理的實質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以程序高效促進訴訟經濟高效,最終實現司法公正、高效。審判流程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從立案、送達、排期、開庭、裁判、執行、結案至歸檔的不同階段進行全程跟蹤,實現審判程序的管理與控制;對鑑定評估、中止、延期審理和審限臨界警示等審判節點事項進行過問、審批和督辦;為各審判庭與綜合部門之間和各個審判環節之間的緊密配合進行協調,使審判各環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監督和制約,促進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三、開展、推動審判流程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由專門部門負責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現各級法院均設立了審判管理辦公室。《若干意見》規定:「審判管理辦公室主要擔任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審判經驗總結等審判管理職責。」即審管辦的工作職能是案件信息管理、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效評估、案件質量評查、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審判績效考核、審判委員會事務管理,由此可知審判流程管理是審管辦的工作職能之一。在審管辦成立以前,審判管理工作採取的是傳統的以庭局為依託的分權管理體制,審判管理各項職能分散在各個業務庭室,導致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分散、缺乏監督、效率低下。審管辦成立後,便將原本分散的審判管理職能集中於一個部門,真正將審判執行與審判管理分離,使審判管理工作效率得到極大提高。
(二)依託審判綜合管理系統推動審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
統一安裝審判綜合管理系統,並依託該系統進行審判流程管理。系統設有立案、分案、審理、執行、審限管理、結案、送達、評查、歸檔、案卷移送等10個節點,重點抓住立案、分案、審限、結案、歸檔五個重點環節,對案件審判流程進行全程的嚴格監控。承辦人將案件審理各環節的信息錄入系統後,系統可以自動生成相關數據,如收結案數、快超審限案件數、已超審限案件數、快超期歸檔數、已超期歸檔數、鑑定案件數、財產保全數、公告案件數等,並形成統計表單呈現在系統內。同時,在每個案件表單中,系統會以不同標誌反映案件審理實際情況,如「正在審理」、「中止」、「財產保全」、「快超審限」等,時刻提醒案件承辦人嚴格按照規定審理案件。
(三)加強對案件審限的跟蹤和督辦。
審限監督是審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強化對案件審限的跟蹤監督,系統可根據立案庭錄入的立案信息,自動計算案件審限。在審限到期前10天,如果承辦人未辦理相關延期或中止審限的手續,系統會每天向承辦人發送警示郵件,督促承辦人儘快結案或辦理延期手續,同時快超信息會出現在系統的統計表單中。審判流程管理職能部門有權對案件審限進行監控,並在案件快超審限時進行督辦和通報。
(四)採取多項措施,促進均衡結案工作。
積極開展均衡結案工作,嚴格控制結收案比、結案均衡度、法定審限內結案率、法定期限內立案情況、法定期限內案卷移送情況等指標;實行「月通報」、「季通報」制度,每月通報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收結案數和法官辦案進度等情況,每季度末由上級法院通報轄區法院長期未結案件情況;通過審判綜合管理系統,對各類案件從立案、分案、審限、結案到歸檔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和預警跟蹤,從而強化均衡結案監督管理。
(五)定期進行審判質量效率指標分析,建立健全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制度。
每季度召開審判執行業務運行態勢分析會,對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進行分析,查找數據升降背後的深刻原因,在促進各級法院的審判質量與效率不斷提高,促使審判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收到了各級法院領導掌握情況更及時,認識問題更準確,分析方法更科學,決策依據更充分的良好效果。可製作《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季度)分析報告製作導引》,進一步推進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分析形成科學、統一、規範、專業的模式。通過對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進行分析,及時把握審判執行工作的走勢,以指導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六)將審判流程管理納入績效考核。
將審判流程管理納入績效考核工作。在本院制定《各部門績效管理考評辦法》,在各部門的考評內容中包括了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結案均衡度、案件信息錄入、審限督辦等審判流程管理內容。同時還可制定《審判管理工作考評標準》,對本院的審判管理工作進行單項績效考評,其中信息化應用、審限管理等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內容也納入了考評範圍。
四、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困難
(一)部分法院審判流程管理主體不明確。
部分法院是由立案庭、審管辦等部門聯合從事審判流程管理工作,這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職能的分散或重疊。目前部分法院原則上還實行「大立案」格局,立案庭承擔審判流程中的多項具體事務,如控制立案、監督案件審理過程等,而審管辦承擔的是對整個審判流程的監管職能,負責對全院收、結案情況的監控,這種情況下,由於立案庭的職責定位不明確,在監管方面很容易出現與審管辦職能重疊、權責混淆不清的情況。
(二)審判流程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影響了審判流程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由於編制原因,部分法院的審管辦只是內設機構,沒有獨立的行政編制,大多數基層法院實行審管辦與審監庭「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審判管理工作實際是審監庭的工作人員負責。從審判流程管理的性質看,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審判經驗,熟悉案件審理全過程;能熟練操作審判綜合管理系統,熟悉審理過程中各個節點的控制;具備較強的綜合調研能力等。且安裝使用審判綜合管理系統的時間較短,目前還在不斷更新中,大部分審判流程管理人員對於系統的使用尚未完全熟悉,涉及到對各個審理節點的監督控制就遇到一定困難,往往會因操作不當無法及時查找正確的信息,審判綜合管理系統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從而影響了工作效率。另外,審判流程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以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這就需要審判流程管理人員具備較強的綜合調研和文書寫作能力,目前部分法院較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故在成果轉化方面仍存在困難。
(三)審限監督力度不足,缺乏懲治機制。
審限監督是法院審判流程管理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一,雖然依託審判綜合管理系統已基本實現對每個案件的審限進行計算、跟蹤和監督,審判流程管理部門也可通過系統行使督辦權,但大多僅限於督促,如果承辦人未按要求補充手續,並沒有實質的懲罰措施,審限監督力度仍顯不足,未能真正起到督促承辦人按期審結案件的作用。雖然部分法院採取了懲罰措施,但並未形成制度,且在實踐中是否取得效果仍待進一步核實。
(四)法院幹警對審判流程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信息錄入不及時不準確。
審判流程管理是依託審判綜合管理系統對案件審理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審理過程中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真實性將直接影響到系統數據統計的真實性,對審判流程管理是否準確到位起到關鍵作用。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幹警對信息錄入的重要性尚未充分認識,認為在系統中錄入案件信息是重複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不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因此只要保證案卷中的材料齊全就可以了。按照系統原先的設定,在審理過程中,承辦人應當在立案、分案、審理、執行、審限管理、結案、送達、評查、歸檔、案卷移送等10個節點上進行相應的信息錄入。目前在立案、分案、審限、結案、歸檔這五個環節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缺漏,特別是審限、結案、歸檔等環節上,很多法官未按照規定進行案件操作。如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的,未製作程序轉化審批表;延長審限、未製作延長審限審批表、或雖然製作表格但未報主管院長審批等,導致系統無法正確計算案件審限,無法真正實現對案件流程的監控,為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有些案件承辦人不是按照審理過程逐步進行信息錄入,而是待案件審限即將屆滿或審理完畢時,才一次性將信息錄入,使審判流程管理部門無法真實掌握案件的審理階段和狀態,不利於案件流程監督。
五、關於加強審判流程管理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審判流程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審判流程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
隨著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深入,對審判流程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應是具備豐富的審判經驗,能熟練操作審判綜合管理系統,熟悉審理過程中各個節點的控制,同時具備較強的綜合調研能力的複合型人才。從目前情況看,各級法院的審判流程管理部門人員數量雖然不少,但真正具備上述能力的人員仍很缺乏。下一步應加大力度,加強審判流程管理隊伍建設,對審判流程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系統應用培訓,使其儘快熟悉系統和審理流程各節點的控制;同時,針對目前審判管理部門人員老化的問題,應努力創造機會讓更多的學歷高,富有幹勁的青年幹警加入審判流程管理隊伍,增強隊伍的活力和創造力。
(二)進一步推動信息化建設,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統。
針對法院幹警在使用審判綜合管理系統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下一步應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認真研究審判執行的特點,從既方便幹警操作使用,又利於院領導及審判管理部門監督案件全過程的角度出發,研究制定系統完善措施,爭取使系統設置更符合審判實際。另外,目前的審判綜合管理系統與司法統計系統是分離的,案件流程輸入是一套程序,結案數據統計又是另一套程序,不僅增加了各業務部門的負擔,也容易造成數據統計的混亂。審判綜合管理系統應充分發揮其統計數據的功能,根據錄入信息自動生成相應的參數,使後期的司法統計更便捷更高效,更能為審判管理服務。
(三)提高法院幹警對審判流程管理的認識,抓好信息錄入工作。
下一步應對法院幹警進行審判管理的基礎培訓,使大家認識到審判管理特別是審判流程管理對審判執行高質高效運行的重要性,而審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從長遠來看,是提高辦案效率,維護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之一,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只有每一位法院幹警在辦案過程中自覺地將案件信息錄入系統,才能保證系統的有效運行,發揮系統應有的作用。
(四)加強審限監督,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
目前的審判綜合管理系統雖然設有審限節點,對案件審限進行自動跟蹤,並進行快超審限預警,審判流程管理部門甚至院領導也行使相應的督促權力,但案件超審限問題依然突出,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監督有餘,懲罰無力。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雖然也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但實施力度不夠,不足以對案件承辦人形成威懾力。因此下一步應對系統進行完善,增加節點控制力度,對案件快超或已超審限的,除對承辦人進行督辦外,應增設自動阻斷功能,即系統自動停止案件流程進行,承辦人如不按規定辦理中止、延長審限等手續的,將無法在案件表單中進行任何操作,以此督促承辦人儘快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嚴格績效考評機制,將超審限案件真實計入法官個人的績效考評成績中。通過上述做法,提高法官的辦案責任心,進而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辦案效率,從源頭上遏制超審限案件的發生。
(作者單位:廣西天峨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