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借錢給子女購房的要寫明借據,否則算贈與,會吃大虧!

2020-12-22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買房產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事了,但是父母的這種出資行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父母出資購置房屋,基於與子女之間的這種親情關係、傳統習慣,往往父母礙於情面,未明確這種出資行為到底是何種意思表示,一般僅有出資的記錄,往往並無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等夫妻關係惡化了要離婚時,夫妻雙方各自按照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各說一詞,這樣雙方就產生了巨大的爭議。那麼到底這種出資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的?律小編先給你看看法律是什麼樣的。

父母資助給子女購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這個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上看,對父母婚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行為首先推定是贈與行為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筆者認為該款法律條文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一、出資時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確的意思表示確定。如父母出資就是借錢給子女的資助購房,當時寫了借條等證據,父母的出資實際就是與子女之間產生的借貸法律關係;如果明確就是贈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資屬于贈與的證據。雖然大多數父母是基於對子女的親情關係,一般是無償的給予幫助,但也不能說全都是贈與,如果父母確實僅僅是想借款給子女的,這種合法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父母要求返還的,夫妻雙方對此應當予以返還。律小編這裡特別強調一下,實務中夫妻雙方要離婚時,子女一方通過向父母補寫借條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其實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這份證據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必須依據出資當時的證據進行確定,補寫借條屬於按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形成的證據,借條是否屬於補寫,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辨別,所以,一方再通過補寫借條的方式來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除非對方認可,否則法院根本不會採信該證據的。

二、出資時如果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該出資行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往往在雙方結婚時會許諾包括出資購房在內的一定的財物,以促成雙方的婚姻,所以這一推定符合中國國情,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及中國特色的婚姻習俗,在不能明確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大多數的情況應當是贈與行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也應當依法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贈與行為,等婚後雙方夫妻關係惡化要離婚時,父母又主張是借貸行為要求返還出資,這樣對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極不公平的,因為從婚姻習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較多。

夫妻雙方離婚

實務判例:夫妻雙方婚後,原告向父母借款買房,借款當時寫有借據並經過公證,雙方離婚時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欠下的債務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分擔(本文引用的是司法機關在網絡上公開的判例,目的在於更好的解析法律規定,為了保護隱私,文中涉案當事人均作了化名處理)。

案情摘要:原告龍某起訴認為,原告與被告缺乏了解,於2009年12月17日便草率結婚,婚後生育一子溫某乙。婚後原告向母親借款150.2萬元購買了某房產,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因雙方沒有感情基礎,原、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甚至被告對原告進行家暴,2013年6月起雙方感情惡化至今,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故起訴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兒子溫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不需要支付撫養費。3、依法分割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原、被告共同承擔債務150.2萬元。四、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溫某甲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造成雙方感情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生活環境的差異。兒子出生後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顧,原告對被告和兒子非常冷漠,故兒子應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同意婚後雙方購買的某房平分,不同意承擔用於購買上述房屋的借款的一半。因為購買上述房屋時,原告父母並沒有說房款是借款,也沒有要我籤訂借據。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婚姻家庭應靠夫妻雙方共同維繫,夫妻間應相互關心、相互體諒。本案雙方平時沒有相互溝通、交流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問題。鑑於原、被告雙方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許。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原、被告對於某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意均等分割,故原告要求對該房屋各佔一半產權,本院予以支持。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由於被告已確認婚後購買的某房的購房款150.2萬元是原告父母出資購買的,且原告提供了經公證的借據,證明是其向母親借款購買的,故上述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應承擔共同債務150.2萬元的一半。被告不同意承擔該債務的抗辯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關於婚生兒子溫某乙的攜帶撫養問題。婚生兒子溫某乙一直跟隨被告生活,平時被告父母也能予以照顧,且現尚年幼,被告也表示離婚後,婚生兒子溫某乙應由其攜帶撫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著想,婚生兒子溫某乙應由被告攜帶撫養為宜。根據原、被告的收入情況以及本地的一般生活消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1600元。對於探視權問題,鑑於婚生兒子年齡尚小,需要父母雙方關愛,本院酌定原告每周六日探視兒子兩天。

裁判結果:一、準予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離婚。二、、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的婚生兒子溫某乙由被告溫某甲攜帶撫養,原告龍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龍某每周六、日可探視兒子兩天,被告溫某甲有義務協助及配合原告龍某行使探視權利。三、座落某市某區某路某房產由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各佔二分之一產權份額;購買該房屋的借款人民幣150.2萬元,由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各承擔二分之一。

離婚判決

律師點評: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做法點讚,從事實來看原告的父母出資是想借款給雙方的,假如當時沒有書寫借條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父母出資的150.2萬元只能依法推定是贈與給原、被告雙方的,這樣與原告父母的本意想違背,但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在實務中確實也有不少是想借款資助子女購房的,但基於這種親情關係並沒有留下明確的依據表明是借款,結果在子女與其配偶離婚時只能推定是贈與行為而進行分割,這樣是吃了大虧。

所以筆者再次強調,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常見的事,如果並不是想贈與雙方或其中一方的,一定要寫明借據,最好還要經過公證一下,為什麼呢?因為對方可能會主張是子女一方向父母補寫的借條,雖然可以鑑定查明是否屬於補寫,但是增加了訴訟的複雜程度。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寫明借據並經過公證,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父母的出資明確屬於借貸法律,其合法權益會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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