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歸法律,情理的歸情理。回歸法治框架內審視這起盜竊案,當地警方對其刑拘的做法並無不妥。
魯迅先生筆下的孔乙己曾說過一句經典的話:「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
這兩天,浙江大學給予強姦犯學生留校察看處分一事,引發社會熱議。
這是微博上廣為流傳的一個段子,起源於兩所大學的「依規處罰」。浙江大學在讀學生努某某(民族考生、「貧困」生)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刑,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在讀學生楊某、黃某因考試作弊,被開除學籍。
掰開來看,兩個處罰都沒啥問題:浙大回應說,鑑於司法部門認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哈工大則表示,開除作弊學生的決定,是按照學校有關文件執行,文件已交給學生本人。
放在一起,事情卻有點「魔幻」——犯強姦罪的學生被留校察看,作弊的學生卻被開除。儘管浙大與哈工大在育人傳統上有所不同,但同為國內名校,在處罰尺度上總該保持相當的默契吧?
由此想來,此次爭議的核心,恐怕也不是校規的寬嚴之爭,而是「有彈性」的裁量尺度和「不確定」的懲罰目的——輕錯輕處、重罪重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不是高深的理論,而是樸素的正義。
學生因作弊被開除學籍,有不少人認為「處理得過重了,應該給出路」;強姦的社會危害性明顯更大,當事人卻僅作留校察看處理。如此處理,也難怪廣大網友編出「不怕強姦怕作弊」的段子了。
對於前者,我們或許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在我的母校,首次違反校規的學生,處分材料會放入個人檔案,但若日後表現良好,畢業前便可申請移除「汙點」。據我所知,每年都有幾個學弟學妹因一時糊塗被處分,但在這條規定的激勵下,他們知恥後勇、發憤圖強,變「汙點」為「亮點」,成為母校「儲人才,圖富強」的後備力量。
至於後者,我想起幼時聽過的一則寓言——
古老的國家用鞭笞來懲戒犯錯的人,懲罰的順序是先輕罪、後重罪。某一天,鞭子突然有了靈性,由於新奇,它在抽打輕罪者時格外用力;由於疲憊,它在抽打重罪者時變得綿軟。長此以往,這個國家的壞人壞事並沒有減少,社會秩序反而更加混亂。
老話說:「犯多少錯,挨多少打。」規則的核心在於實施和認可,而懲罰的目的是修復與教育。
一些評論已指出,學生因類似罪名被判刑,學校都予以開除。試想一下,如果浙大在制定校規、處理學生時,多多參考歷史案例和兄弟院校的經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也許就不會以這種「難為情」的方式上熱搜了吧?
羅爾斯曾在《正義論》中寫道:「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價值一樣。」而正義展示力量,需要更廣闊的視野;規則平穩運行,需要不斷查漏補缺。
一言以蔽之,校風各自有別,紀律寬嚴有分,但無論「嚴肅處理」還是「治病救人」,都得服務於正義的目的。至於規則,它必須是燒紅的烙鐵,而非有彈性的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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