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初,《新華日報》、《中國檢察報》、《光明日報》、《上海法制報》及《法制日報》等五家媒體報紙相繼對發生在江蘇省濱海縣的一起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作了詳盡的報導,批露了這一案件紆迴曲折的過程。時至今日,受害人雖相繼恢復人身自由與清白,但經歷了如此大的且本不應該有的人生挫折的他們,卻無法得到相關的國家賠償,使他們再一次走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舉報局長身陷牢獄
十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兩位年逾花甲的老人來到本報。從老人的敘述中,記者漸漸了解了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發生在濱海縣糧食系統的一起冤假錯案。
1988年,江蘇省濱海縣糧食局原副局長郭學厚與糧食局其他六位同志,因舉報局長周崇華等人濫用職權、違法亂紀而先後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因此事,在1988年的黨員評議中郭學厚,被誣陷有9000餘元的經濟問題,而被評為「不合格黨員」,並通過縣刊、廣播等相關媒體大肆渲染,後經該縣縣委組織部查實不存在而不了了之。
1992年初,周崇華等人又有聲有色地稱郭學厚之子郭旭光(個體戶)在1987年底曾與濱淮農場商業公司在訂購標準糧的合同交易中,未將餘額2723.9元按期交回,而誣其有「挪用罪」,被拘捕羈押。郭學厚為保存舉報的權利,見勢出走,隨即遭縣檢察院通緝,還加以其他「犯罪事實」指其犯有「受賄罪」,並逼迫他人為此做偽證。
在外奔走呼告一年無果的情況下,郭學厚於1993年3月8日毅然隻身回到濱海,準備與貪官展開正面的較量。當他執意拒絕濱海縣檢察院為其量身定做的「投案自首」假相時,當即被該縣檢察院宣布逮捕。而此時,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他的兒子郭旭光已經被超期關押了近1年,隨後父子倆又繼續被超期關押了5個月。
對所謂郭學厚父子倆受賄案,濱海縣檢察院在1992年4月21日立案偵查,於1993年3月25日偵查結束,當年6月移交縣法院。1993年11月13日,縣法院公開審理。但在此案被告犯罪證據不足、被告辯護律師的激辭呈辯、「證人」出於正義而當庭翻供道出受迫真相的情況下,該案當庭的審理在不作任何判決之後退回檢察院的起訴書。
1993年除夕,父子倆被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釋放回家。郭學厚父子倆及其親屬,強烈要求縣檢察院撤消毫無根據的起訴;郭學厚另一子所在部隊亦十分關注軍人家屬命運;江蘇省時任省委書記陳煥友對此案特作批示,交代省高院查實處理……終於,在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努力下,1994年12月14日,濱海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犯罪證據不足而撤消此案。
會計遭遇飛來橫禍
被無故迫害的還遠遠不止副局長郭學厚父子,還有當時的濱海縣八灘糧管所會計樊蘭英。
樊蘭英告訴記者,當年濱海八灘糧管所所長叫她聯繫八灘軋花廠的議價小麥,並付兩萬元定金給軋花廠。但不知道什麼原因,該所所長單方毀約不要軋花廠的小麥,並通知她要回定金。在軋花廠無力返還的情況下,她只好找親友以小麥抵押兩萬元現金交給糧管所,於是軋花廠的小麥銷售權就轉給了她的親友一方,至於她的親友從中獲得的3567.45元的利潤則與其他任何人無關。「但誰曾想到就是這3567.45元竟能成為我鋃鐺入獄的引線。」
1991年4月3日,縣檢察院到樊蘭英家抄家,在沒有抄到任何東西的情況下威脅:「如果不交錢,就把人帶走。」還說,你先交出那筆錢,然後講理,如果我們輸了,我們會把錢還你。於是樊蘭英的丈夫在怕樊蘭英被帶走的情況下,外出東湊西借來3567.45元,交給了檢察院。「不曾想這錢反被縣檢察院誣為贓款,並以受賄罪向縣法院起訴。」
在1992年8月1日,此事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分;追回的贓款3567.45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暫告一段落,在此前一天辦理了對樊蘭英取保候審,7個多月的囚禁生活也由此結束。
在取得自由身但仍背負罪名的情況下,樊蘭英又多次赴京上訪,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批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3月30日發出《指令再審決定書》。當年6月9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撤消以往刑事判決,宣判樊蘭英無罪。
孩子失去家的溫暖
樊蘭英告訴記者,為了還自己一個清白,她前後奔走了十幾年,共花去了二十多萬元,現在還負十多萬元的債務。去年銀行五萬元貸款到期,他們夫妻倆用工薪本抵貸款,私人貸款除外。
「在我最初出事時,我對我丈夫說:『沒事的,我又沒犯法,他們不能把我怎麼樣。』當時我的三個孩子都沒有成年,就把婆婆接過來照顧孩子。但當婆婆聽說我要被審訊時,受到驚嚇而跌死,父親也因為我的事抑鬱致病而死。」
「在這十幾年的時間裡,日日夜夜萬裡奔波,晝夜不眠,為反腐敗、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的付出是無價的。兩位老人的生命,三個孩子的前途……」說到傷心處,樊蘭英的聲音都顫抖起來。
冤案得不到賠償
歷時十餘年,案情終於沉冤得雪,樊蘭英為此付出的代價,無論是在物質上的還是在精神上,都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據樊蘭英介紹,她在2000年6月9日獲判無罪後不久就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直到一年後才收到市中院於2001年5月15日出具的「不予賠償」的決定書。
記者在一份(2001)鹽中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中看到這樣的話:「濱海縣人民法院及本院對賠償請求人樊蘭英合法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是錯誤的,但本案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1年至1992年間,不適用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而應依據以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第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對賠償請求人樊蘭英要求本院賠償503355.45元的請求不予賠償。」
「什麼是『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分;追回的贓款3567.45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這就不是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嗎?那又為何要在2000年6月9日撤消以往刑事判決宣判我無罪呢?」樊蘭英氣憤地說。
接到這樣的決定書,樊蘭英不服。於是,按規定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樣沒有得到認同的回答,她又在2002年9月6日直接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當日就向鹽城市中院下發了相關介紹函件,記者看到樊蘭英帶來的複印件中有「請認真接談,依法處理,妥善做好善後工作」這樣的文字。2002年9月16日鹽城市中院開出轉辦單(2002)鹽訪字第434號,將此轉辦給濱海縣人民法院——「濱海縣人民法院:現介紹上訪人樊蘭英去你處,請接洽,對改判之後有關問題的落實,希抓緊處理,不致上訪。2002年9月16日」。但接下來又是一次漫長的等待。
樊蘭英告訴記者,在2005年11月25日上午,當她持市中院的「轉辦單」去濱海縣人民法院找人辦理賠償時,卻和當時在任的一副院長發生了衝突。賠償一事至今也沒有任何眉目。
記者出書敘述當年
強劍衷是江蘇省政協的離休幹部,從事新聞工作30多年,今年已經79歲高齡,當時他是《新華日報》的記者,他參與了鹽城濱海這一特大假案的全程採訪,並將收集到的新聞事實收在了《正邪大搏鬥》和《百家大爭鳴》當中。
《正邪大搏鬥》中摘錄了《中國檢察報》1993年6月22日發出的第83期《內參》。記者看到《內參》以《對濱海縣一起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的調查》為題反映這一案件。強劍衷以其新聞戰士的忠貞情懷,關注被迫害人,為他們奔走呼告。
強劍衷在《百家大爭鳴》中提到,時至2004年4月28日,樊蘭英終於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公室的回覆,但結果只是對樊蘭英是否能得到國家賠償的疑問:樊蘭英在被侵犯人身權時是否未被羈押過。濱海縣人民法院於1991年12月21日作出(1991)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中寫有「1991年12月經濱海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濱海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現在押。」書中稱,很明顯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2年2月25日作出(1992)刑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發回重審這段時間樊蘭英一直被羈押著。
「這樣的疑問真的是荒唐可笑。」樊蘭英無奈道,雖然現在獲得了清白,公職也已恢復,但還有黨籍的問題一直都沒能得到落實。
當事人可得到賠償
「樊蘭英應該享受國家賠償。」江蘇鹽城中茵海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姜海生在看了該案件的相關資料後肯定地說。
姜海生副主任分析道,從這些法律文書中,不難看出,案件始於1991年12月21日終於2000年6月9日,樊蘭英才被宣告無罪,就是說到2000年6月9日案件才算正式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此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事實證明,此案屬於《國家賠償法》的範圍。」
姜海生主任說,「至於當事人的黨籍等問題也應該隨著案件的水落石出給予恢復,樊蘭英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