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張某是夫妻,兩人本有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但是某天兩歲的兒子小寶告訴王某說「我是人家爸爸的小孩,不是你家的小孩。」王某問小寶為什麼會這麼說?小寶告訴王某,因為有一次媽媽在和別人視頻聊天的時候,告訴他對面的那個人才是「你真正的爸爸」。並且,還讓小寶當場喊那個人「爸爸」。王某聽完兒子的話,立刻想起了妻子之前種種反常的行為。在兒子小寶出生後,妻子以「孩子太小需要人照顧」為藉口,帶著孩子搬去了娘家。之後的某一天,妻子突然聯繫他說要離婚,並帶著兒子搬離嶽母家。他追問原因,妻子稱是因為和嶽母吵了架。他覺得很疑惑,畢竟母女之間吵架,與他無關,更談不上因為這個離婚。而且兒子小寶的出生,本就讓他覺得有些巧合。因為在妻子宣布自己懷孕之前的一年裡,他們只發生過一次夫妻關係。想到這些,王某決定偷偷地去做親子鑑定。經鑑定的結果顯示小寶不是王某的兒子。於是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妻子結婚之前,王某就已經購買了兩處房產,均登記在他一人名下,在婚後王某主動將張某的名字加在自己兩處房產的房產證上。
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
王某在向法院申請離婚時,其中的一套房產已經變賣,並重購了另外一套住房。對於這套「房換房」房產的分割——夫妻二人各50%,二人均無異議。但對於另外一套房產的分割問題,王某主張:因前妻張某婚內出軌生子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嚴重侵害。所以要求依法撤銷自己之前將前妻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贈與行為,該房屋歸自己一人所有,並且前妻配合自己完成過戶。一審認為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王某主張的張某的行為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因未舉證證明張某的侵害行為達到嚴重程度,因此法院對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某在與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與他人生子,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忠實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上、道德上受到譴責。同時也給王某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擊。而王某將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張某共同所有,系基於一定的情感及身份關係為前提。作為夫或妻婚內出軌,必將傷害對方甚至子女。故王某行使撤銷權,撤銷將該房屋贈與給張某共同共有,將案涉房屋恢復到王某個人名下,由王某個人所有,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男子起訴離婚
問題一:一審法院在審理時,結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為什麼會得出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結論?
律師表示到:依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項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民法典》第663條第1項的規定為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可以通過證明受贈人存在嚴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來申請撤銷贈與的行為。而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王某並不能證明張某與他人生育子女是屬於「嚴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因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本案中王某將張某的名字加進房產證中,雖然確實可以視為是對張某的贈與,但是這種贈與和《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相比,在實質上應當是不一樣的,本案中的這種贈與是具有很強的人身關係的贈與,不能簡單地按照《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來處理。
並要求妻子返還房屋份額獲支持
問題二:如何看待二審法院的判決?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本案中,張某在和王某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撫養了這個孩子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在王某得知真相後,精神上無疑是遭受了巨大的傷害,而且由於這一情況,也直接導致了張某和王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破裂,導致兩人離婚,張某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某為了維持和張某的婚姻,將房產的一半贈與給張某,在這一事實發生以後,應當視為張某存在著巨大的過錯,並且應當對這一過錯承擔責任,所以贈與給張某的房屋份額應當如數返還給王某。所以,二審法院的判決相比一審法院的判決更具合理性。
問題三:王某還能要求張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嗎?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存在著巨大的過錯,並直接導致其和王某的夫妻幹起破裂,應當屬於「有其他重大過錯」,所以王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要求張某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