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猥褻女伴的男子踹傷,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據澎湃新聞8月24日報導,湖南省永州市17歲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場被52歲男子雷某肘襲胸部。隨後小雪報警,並和同行男友胡某將雷某帶到商場監控室。因雷某逃跑,為將其控制,胡某用腳踹了他。經民警協調,小雪和雷某達成調解協議,雷某賠其300元。雷某因被踹傷住院,構成輕傷一級,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胡某索賠20萬元。令小雪和胡某沒想到的是,8月21日,永州警方向胡某出具《拘留通知書》,於當日將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胡某刑事拘留。警方稱,胡某的行為不屬見義勇為。
8月25日,@冷水灘公安 發布案情通報:雷某跑出監控室後,被胡某追趕至停車場,胡某對其連踢三腳,兩腳踢空,造成雷某兩處粉碎性骨折。
踢傷猥褻者男生父親:
曾被索賠20萬,望檢察院監督重新調25日,記者專訪當事男生胡林(化名)父親胡師君。
記者:對案情通報怎麼看?胡師君:案情通報中,對雷兩次猥褻女性行為隻字未提。而且聽我小孩陳述,他只踢了他(雷某某)一腳,沒有對他(雷某某)進行二次攻擊,也不存在二次傷害。案情通報中,確實當事女生在報了警的情況下,雷某某明知自己犯法才逃跑的細節。到目前為止,警方承諾的對他(雷某某)行政拘留還是一紙空談,實際上他7月2號已經出院。
記者:是否曾給雷某某墊付1萬元醫藥費?胡師君:是的,出於良知,我們也希望他(雷某某)早點好起來。
記者:您是否在醫院親眼見到雷某某?胡師君:見到了,他骨折,不能動了。我記得傷情報告是輕傷。
記者:事發後,當事女生是否接受賠償300元,這300元是什麼名義?胡師君:孩子事後講的,賠償了300元。當時派出所把猥褻人帶到派出所,並讓當事女生檢查身體,這300元是女生醫院檢查費和打車費等。他們雙方之後籤了份協議,以後互相不追責。
記者:協議在哪裡?當時警方如何處理雷某某的?胡師君:協議沒有給。沒有追究他的責任,讓他(雷某某)走了。
記者:在派出所協商時情況如何?胡師君:當天我帶著律師陪孩子一起去的,對方有個自稱是他親戚的男的,一看就是社會上的人,我擔心孩子受影響,就向警方提出不讓孩子和對方面對面接觸。後來對方提出索賠20萬,我家裡條件一般,也覺得不合理,沒談攏。
記者:監控視頻中,兩個孩子是手挽手的,警方通報稱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是嗎?胡師君:他們可能是比較聊的來。
記者:下一步您有何打算?是否考慮請律師或要求保釋?胡師君:希望檢察院監督重新調查。這幾天幾乎沒有睡,進食都困難。律師請了,但是沒有考慮起訴公安,我們也不懂,如果要求保釋,是否意味著承認自己孩子有錯?我不敢去想。
記者:您有何心裡話?胡師君:思念孩子。我孩子愛音樂,愛彈吉他,愛唱歌,想當音樂老師。這幾天我一直看他的照片,難受的很,他沒吃過苦(痛哭流涕)……我擔心他在看守所,也焦慮他的未來。孩子因為這件事高考已經受影響,現在被刑拘,以後的人生怎麼辦?早知道這樣,我當時應該砸鍋賣鐵答應賠償他(雷某某)20萬!事情了結了,也許我兒子就不會被拘留了。都怪我!
記者:您的期待是什麼?胡師君:我期待有關部門秉公處理。我同時希望,另外那位被猥褻的女性(當天另一位被襲胸猥褻的女生)能夠站出來指證雷某某。
律師:受害者在維權時也應講究方式方法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故意傷害罪是針對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見義勇為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我國《民法通則》有規定:見義勇為系合法行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見義勇為主要表現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其時效性要求比較強。趙良善分析,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對女生猥褻時,胡某腳踹雷某,造成輕傷的,胡某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的事實是,女生被雷某肘襲胸部後,和胡某已選擇報警、並調取監控來維護自身權益,此時,雷某侵害女子的猥褻行為已終止。在監控室指認時,胡某踹傷雷某的行為是為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為避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為造成雷某輕傷的損害,屬於故意傷害,而非見義勇為。趙良善認為,雖雷某違法在先,但受害者在維權時也應講究方式方法,儘可能採取不具有攻擊性的措施拖住侵害方或尋求其他幫助,切勿意氣用事,否則得不償失。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認為,在司法的認定中,「輕傷」實際上已經是較為嚴重的傷,具體到本案而言,雷某的兩處粉碎性骨折其實已經屬於傷情較重。可以認為,胡某的腳踹行為用力較猛,甚至過猛。判斷胡某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結果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將成為本案的關鍵點之一。邢鑫還分析,我國《刑法》中並無「見義勇為」的規定。《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行為進行明確,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即使胡某繫懷疑雷某將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而腳踹雷某,其行為應被認定為事前防衛或假想防衛。而這兩種防衛行為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邢鑫坦言,社會提倡見義勇為,但若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則應當注意阻止行為的力度。
來源:東方今報、@永州警事、澎湃新聞等
原標題:《男生踹傷猥褻者不算見義勇為並被刑拘,「曾被索賠20萬」》
編輯:劉夢鴿 首席編輯 華麗娟
【來源:河南商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