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事業私自打胎,丈夫起訴離婚!究竟有沒有侵犯他的生育權?

2020-09-17 聽訟網

在大多數父母眼中,孩子結婚生子都是必然,似乎只有這樣才會獲得幸福,同時他們作為父母的任務好像也就算完成了,而且結婚生子還越早越好,這樣父母還能有精力幫忙帶孩子,所以我們能看到很多剛畢業對未來尚處於迷茫中的小青年被迫相親。

但在新時代的年輕人眼中,結婚生子並非必不可少,大家對於自身有著更高的追求,很多人尤其是女性不願把大好的時間耗在家庭孩子身上,以至於我們能看到為了事業去打胎的案例。

今天要分享的這起離婚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麗——為了事業小麗獨自一人去醫院做了引產手術,丈夫小王無法接受,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庭審中,小王起初表示離婚理由是兩人感情基礎薄弱、性格差異大、生活矛盾多,交流困難,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的追問下,他還是沒忍住說出了自己的「委屈」,夫妻兩人工作都很好、三十歲又正處於事業的黃金時期,但剛退休的父母急著抱孫子,一次避孕工作沒做好小麗懷孕了之後,家人都很開心,但沒想到小麗因為擔心生育影響工作發展,獨自去做了引產手術。

因此,小王認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權,遂起訴小麗要求離婚。對此法官向小王解釋道,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皆不得申請離婚。如果婦女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則不受前款限制。」

在這裡,所謂的「確實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這一時期內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使雙方不能繼續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婦女的懷孕是與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這時為了防止衝突和事故的加劇,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對於特定案件,是否受理還得由法院審查後決定。

如果法院認為理由足夠,則通常應接受該理由。如果小王不能證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離婚訴訟,那麼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不能提出離婚,最後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小王的訴訟。

關於小李的舉動是否損害了丈夫的生育權,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此外,生育權的實現屬於婦女個人的人身權利。對於男性來說,他們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來實現。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我國法律明確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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