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能主張生育權被侵害嗎?

2020-11-07 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

【網友提問】

張某目前正處於事業的上升期,於是便在老公(小李)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引產,小李得知後非常生氣,認為張某侵犯了他的生育權,要求張某賠償,同時與張某離婚。


【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條文中的「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有危及另一方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是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具體情況在法院審查後才能決定。就上述案件來說,小李應該會被駁回起訴。

第二,張某的行為並未侵害小李的生育權。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與此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法律保護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生育也並非婚姻的必然結果,男性生育權的實現更多的是依賴於配偶。但是若夫妻雙方確因生育問題產生糾紛,最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也會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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