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豫原創】執業律師及法律相關職業人員 在英語中的專業表達與辨析

2021-02-19 江西坤豫律師事務所

在辦理一些涉外法律事務時,常常碰到英語好的律師夥伴們能夠與外籍人交談自如,談生活、談工作、談本土人文、談域外風情,然而,往往較多的律師對自己的專業避而不談。曾經見過有律師向外籍人士介紹自己的職業時稱「I’m a lawyer」,在翻譯「The old man died without issue」時翻譯成「老人無疾而終」。其實,英語好不代表法律英語好。為了能用地道的英文來表達我們律師這個職業,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是「執業律師」一詞在英語中的地道表達和與相關衍生職業英語表達的辨析。

站在專業法律服務者的角度,相關職業的英語詞彙大致如下:

lawyer;2、attorney;  3、attorney-at-law;  4、counsel;  5、in-house legal counsel;  6、counsellor; 7、solicitor;  8、barrister; 9、advocate.

那麼當我們介紹自己是執業律師的時候,是不是一味地表達為「I’m a lawyer」呢?其實並不盡然,作為律師的表達應當更為嚴謹。

Lawyer,是指律師、法學家、法律工作者,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大的統稱,非正式場合,人們習慣稱律師為「lawyer」,我們國家司法改革後,在各機關單位和政府部門的法制辦及其它法制部門也要求通過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像這種通過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法制辦官員,個人認為,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考慮,也可以大範圍地稱為「lawyer」。

Attorney與attorney-at-law,attorney一詞是指可接受委託的律師,也就是執業律師,從我們國家對律師的定義和實踐考慮,attorney符合對中國律師的稱呼。該詞廣泛用於美國,是指那些獲許執業、可以為當事人處理民事、刑事法律事務的人,這些法律事務包括,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起草司法文書、代理當事人出庭辯護、辦理有關業務等。但除美國以外的普通法區域,如英格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則很少用Attorney一詞。

Attorney at law是指那些受過法律訓練、取得律師資格以執業的人。該詞經常與attorney一詞互用,用法同attorney。但需要說明的是,一般說來,Attorney是指那些有能力代理他人處理業務或法律事務的人。比如說attorney-in-fact(實際代理人),就是那些代理他人處理商業、財產及個人事務的人,此代理人不必一定是律師,用Attorney-in-fact形容我們國家那些獲得司法行政機關的批准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似乎更為貼切。

Counsel與Counsellor,內涵和外延較為廣泛,在法律領域是指法律顧問,一般是指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律師為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人員,但那些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但熟悉法律和司法程序的有能力為當事一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人員也可以稱為Counsel或者Counsellor.

In-house legal counsel顧名思義,是在單位內部的坐班法律員工,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高校法律畢業生,還可以是懂法律,熟悉司法程序和某行業領域的工作人員,習慣上稱為法務。根據我國的現實狀況,剛剛通過統一司法考試或者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低年級律師,迫於生存壓力,權宜之計,往往會暫時選擇到企業從事法務工作,若干年後考慮正式執業;個別單位也會聘用一些暫未通過統一法考的法學碩士畢業生,以減少用工成本。


Solicitor和Barrister,其實solicitor和barrister都是指律師,中國老百姓接觸的最多的就是港劇中的這些律師,所謂巴律和沙拉,他們常常不理解為什麼叫巴律和沙拉,巴律和沙拉其實就是英語發音的音譯簡稱而已。

solicitor一詞源自英格蘭法律,多用於英國、新加坡等國和香港地區,又稱「小律師」、「沙拉師」、「初級律師」、「撰狀律師」、「訴訟律師」,在香港稱為「事務律師」,在我們國家可以理解成非訴訟業務律師和輔庭律師,Solicitor是直接受當事人委託,在下級法院及訴訟外執行律師職務,為當事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的人。 

Barrister一詞,源自英格蘭法律,多用於英國、新加坡等國和香港地區,又稱「大律師」、「巴律師」、「高級律師」、「出庭律師」、「辯護律師」、「專門律師」,指那些能在英國上級法院執行律師職務的律師。Barrister(大律師),一般是精通某門法律或某類案件的專家。他們不僅通過辯護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且回答小律師們(solicitor)提出的疑難問題。

正是因為在相關英語文獻中該詞被翻譯為初級律師、小律師,好多國內人士總感覺solicitor法律地位、級別和權限要低於barrister,其實不然,solicitor和barrister只是個人選擇和律所分工的不同而已。從某種意義上考量,solicitor往往還是barrister的老闆,當事人委託律師還是首先要通過solicitor的,barrister不得合夥開辦律師事務所,而solicitor是可以的。barrister只能共同租一個辦公室,成立出庭律師工作室(Barrister in chambers)提供法律服務。

但儘管如此barrister社會地位和職業榮譽感很高,我們常常在港劇中看到的劇情可見一斑,需要強調的是,Bar是律師的全稱概念,與法官(bench)對應,bar表示出庭律師是出庭時站在前面的圍擋裡,bench表示法官是坐長凳的人,這個還是十分有趣的。

Advocate,是指那些學習法律、依法獲準執業、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並有資格出庭代其辯護的人,即辯護律師,其更傾向於刑事辯護;Advocate在英格蘭和美國不常用,因為其主要指蘇格蘭法律體系中的辯護律師。在一些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的國家或者英屬國家往往稱律師為Advocate。如孟加拉國也習慣稱律師為Advocate,在法國律師們常常統稱為Advocate.

Advocate的形象特徵往往是穿著法衣、戴著假髮、打著蝴蝶結領結。

  現在各位「大狀」們應該明白,我們如何介紹自己了吧!

     

王勝,江西坤豫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執行主任。王勝律師主攻涉外法律事務、公司法律事務和刑事辯護,長期從事企業境外投資、外商在華投資、國際貿易、公司投融資和股權併購法律事務,為企業家和外商在內外投資、金融、稅收、租賃、勞工、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和不動產等方面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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