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是每個有車一族都非常擔憂的一個問題,因為當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車主會賠償一筆大金額的賠償給受傷的人,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不好的事情,怎樣合理減少自己的損失呢,如何規避自己的經濟風險呢,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那麼人保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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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請求權是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為促使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這項權利,則該權利消滅。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兩種:
1、屬於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2、屬於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險單證。
2、出示行駛證。
3、出示駕駛證。
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
5、出示保險單。
6、填寫出險報案表。
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
8、詳細填寫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繫電話。
9、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
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13、交付維修站修理。
14、理賠員開具任務委託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15、車主籤字認可。
16、車主將車輛交於維修站維修。
以上是車主和保險公司理賠員必須要做的。事實勝於雄辯,車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後理賠時麻煩被動。車主在出現交通事故後不應該出現兩個極端:
1、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喜歡私了,也就是說怕麻煩,覺得去理賠就是浪費時間,寧願把這些時間浪費在和對方車主爭執上。結果是耽擱了理賠的時間,往往是兩頭得不到賠償,苦水只能往肚子裡咽了。所以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氣吞聲。
2、 哪怕一丁點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做既浪費時間,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賠率,因為保險公司每年根據車主的出險率有一定的折扣。
我們拿太平洋保險公司舉例,太平洋公司規定:被保險車輛出險3次後,保險公司將從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險事故,則在條款規定的免賠基礎上增加5%免賠率,在一年內該項免賠最高增加15%。由此看來,那一小點損失去理賠就不值了。因此建議車主在有很小的損失時就沒有必要東奔西跑地浪費精力了。
保險理賠指當被保險人的貨物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損失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要求。保險理賠過程要注意的事項:
(1) 及時報案: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報案。
(2) 報案方式:上門報案、電話(傳真)報案、業務員轉達報案。
(3) 報案內容:出險的時間、地點、原因;被保險人的現狀;被保險人姓名、投保險種、保額、投保日期;聯繫電話、聯繫地址。
(1) 保險合同;
(2)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受益人需要於申請書籤名);
(3)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文件;
(4) 被保險人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證明(包括出院小結和所有費用單據);
(5) 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1) 保險事故確已發生;
(2) 事故者是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
(3)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事故;
(4) 理賠申請在《保險法》規定的時效之內。
理賠調查是壽險理賠作業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是壽險理賠的必經程序。對於單證齊全、證明材料充分、保險責任明確的案件可以不調查;對於某些賠案來說,案件調查是必須經過的一個重要步驟。
(1) 保單狀況的審核通過理賠電腦系統可以準確、及時地確認保單的有效性。
(2) 被保險人和保障範圍的審核:實行這一步驟是為了確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保護公司免遭騙賠和錯誤理賠。
(3) 索賠材料和事故性質的審核:對索賠材料有效性、合法性的認定有利於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範圍。
(4) 確定損失並理算保險金:遵循保險條款,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
(5)確定保險金給付受領人醫療費用和殘廢保險金給付按保險條款規定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指定死亡保險金給付必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給正確的受領人。
保險公司作出賠付決定後,通知受領人領取保險金,受益人在收到保險金後,在保險金的收條回執上簽名後回復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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