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411篇文字
聊民法典15:非營利法人,不是不營利,只是利潤不分給出資人的法人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這個營利,不是指法人本身是不是營利,而是要看成立法人的目的是不是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目前,似乎營利法人主要也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類型的企業,本來可以算是一種「其他的營利法人」,但是,由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也都將企業組織形式完全統一到《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範疇。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2020年1月1日之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除了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外,還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這兩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營利法人取得法人資格,只有一種方式,即經過登記程序成立。
非營利法人取得法人資格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另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比如《民法典》第九十七條就規定了一種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非營利法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籤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017年前後,原工商總局開始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管理制度並搭建統一的管理系統。2018年12月10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了《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是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標準規範核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電子營業執照是一套與原來傳統營業執照制度並行的,並沒有取代傳統的營業執照。
另外,2015年起,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目前基本已經到位。「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在第七十八條的法律條文中,對於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的確定也作了規定。這個日期,即法人取得法人主體資格的日期,相當於自然人的出生日,這是一個會影響很多法律關係的重要的法律事實。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法人章程,也就是企業內部自治的小憲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有效 的法人章程內容,就是判斷法人內部相關行為合法與否的判斷依據。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權力機構是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權務機構就是那個股東。他一個人就是一個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條規定的是權力機構的職權。
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這3項職權被特別提示,可以理解為這3項職權是法人內部權力機構最基礎和最重要的職權。個人理解,這3項職權原則上不可以授權給執行機構或監督機構。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這算是現代公司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的職權:
召集權,即召集權力機構成員開會的權利;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關於法人內部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的職權分配,《民法典》此處規定得可說簡潔,也同時意味著將內部職權的分配的自主權交由法人自行決定,這也是為什麼在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中,均有「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個表述。
《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董事會,就是一種典型的營利法人內部的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營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規則。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督機構的職權,一是檢查財務,二是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此,監督機構的成員,就不能由執行機構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否則就變成了自己監督自己,失去了監督機構的立法目的。比如,《公司法》裡就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所謂出資人的權利,通常是指參加法人內部權力機構並通過權力機構參與法人管理的權利,還包括知情權和利潤分配期待權利等。所謂濫用權利,是指以超出合理的方式和程度,或者為了不正當的目的而行使權利。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人獨立地位,是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以及第六十條規定的,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出資人有限責任,是指出資人依約定足額出資後,即不再對營利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營利法人的關聯交易的規定。
須注意的是,這裡提及的關聯關係,與擬IPO審核時的關聯關係,是有明顯區別的。
在擬IPO審核時提到的關聯關係,還包括公司本身的關聯人和關聯關係,例如,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就是關聯關係。
但是在本條文中,僅僅是指「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關係。
關聯關係,本身就不違法。本條的規定是指,利用這種關係損害法人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本條是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作出的決議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規定。
注意到,《民法典》本條的規定,與現行公司法及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中關於公司這種營利法人的權務機構和執行機構決議的撤銷,是不同的。
根據現行公司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要區分情況分別可向法院申請決議不成立、決議無效、撤銷決議三種不同類型的請求。《公司法》相對於《民法典》而言算是特別法,在處理公司的權力機構決議和執行機構決議時,法律適用優先適用特別法,即適用公司法。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小結:《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之第三章「法人」之第二節「營利法人」,與現行《民法總則》內容一致。這部分內容,似是直接參照《公司法》的相關內容稍作精簡或修改而成的,新穎的內容極少,讀起來滋味寡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