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據郵件賠償款應調整

2020-12-23 人民郵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從1987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了。根據《郵政法》第33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於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應對用戶給予相應的賠償。當時郵政部門規定掛號郵件的賠償金為5元,但當時掛號郵件的資費為0.20元,其賠償金是資費的25倍。如今郵資已調整了兩次,但賠償金還未變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1990年掛號信件資費由原來的0.20元調整至0.50元;1996年12月1日,掛號信件資費由原來的0.50元調整至1.50元,資費上調了六七倍,但賠償金仍然未變。掛號信件丟失賠償是郵政企業改善服務而向用戶作出的一項承諾。如果賠償太少,就失去了賠償的意義。

    由於掛號資費不可能長期不變,因此筆者建議:賠償金不要固定金額,而根據資費的多少倍來定更科學。今年是郵電服務年,希望郵電部門能多從用戶角度想一想。

    用戶 金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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