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相許」這個詞經常出現在影視劇或小說中,多講的是女子為報恩以身相許共結良緣的故事。
那麼,現實生活中如果因為沒錢還債嫁給債權人,錢還用還嗎?
2018年2月,已婚的趙某(女)偶然認識了李某(男),李某比趙某大10歲,但是家底豐厚,兩人交往逐漸頻繁。
2018年5月,趙某在李某面前透露,自己生意最近不好,資金困難,經常有債主找上家門。
李某由於對趙某頗有好感,不忍心看李某受此困擾,於是陸陸續續轉給李某共60000元,趙某同時出具了一張欠條。
由於兩人交往日漸密切,趙某對其丈夫越來越冷淡,並提出離婚,雙方於7月辦理了離婚手續。
之後,趙某與李某更加頻繁的交往。2018年8月,因趙某外債較多,李某多次通過微信轉帳轉給趙某共50500元,趙某均用於償還自身借款。
趙某看李某對自己頗為大方,而欠李某的錢也不知道怎麼還,於是表示願意以身相許。
2018年12月,兩人如願結婚。結婚後李某多次轉帳給趙某,共40000元。情人節當天,李某為表示心意,將趙某之前60000元的欠條還給了趙某。
然而,結婚僅一個月,趙某與李某分居,並且以死相逼要求離婚,甚至起訴到法院。
李某表示,離婚可以,但是趙某欺騙了自己,應當將轉給她的錢全部還回來。
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兩人離婚,趙某應當償還借款60000元及不當得利50500元。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判決是否離婚的考量主要是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我國《婚姻法》規定,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許離婚。
在本案中,趙某離婚後沒多久就迅速與李某結婚,並且結婚後僅共同生活一個月的時間,而且趙某主觀上並無共同生活的意願,甚至以死相逼李某離婚,可見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已經破裂,所以判決雙方離婚。
本案中,趙某與李某結婚後,李某為表達自己的信息,將60000元的欠條還給了趙某,這個行為可視為贈與。
李某系對趙某的信任,以及懷著締結美好家庭的目的自願返還的欠條,因此可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即為實現婚姻幸福。
而婚後一個月趙某即提出離婚,顯然違背了李某返還欠條的初衷。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贈與的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趙某應當返還這60000元借款。
我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李某向趙某轉帳的50500元,系其婚前財產,且趙某用這筆錢償還的是自己的婚前債務,在沒有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趙某從李某處獲得利益並不當然的具有合法依據,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趙某理應返還。
這筆款項屬於婚後支付,由於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這筆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生活的費用以及情感方面的贈與行為,所以法院未予支持。
所以啊,俗語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想為了不還錢而以身相許,也要好好考慮下了,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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