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身相許後要還債嗎?丈夫轉帳算借貸或贈予?法院判了

2020-09-03 廣東政邦律師

江湖上流傳著一個段子:「明明我爸欠人家錢沒還,只好把我嫁給債主兒子.....」雖說這只是段子,但在現實生活還真的有人,嘗試了這種操作。但不同之處在於,債務人是自己「以身抵債」嫁給了債權人.....

那麼接下來問題來了,如果真的還不上錢了,與債主結婚,能否抵消債務?

案情分析:

婚後日復一日的家庭瑣事與生意經營的壓力,讓劉女士無時無刻都盼望著尋找喘氣的出口。命運也在此時讓她邂逅了年長12歲的陳先生。二人互生好感,往來日益頻繁。


2019年3月,由於資金周轉問題,劉女士做生意欠下一堆外債。無奈之下,她找到陳先生,獲得了1萬元借款。之後兩個月裡,劉女士多次向陳先生借款累計5萬餘元,並在5月中旬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女方向男方借款51000元。

隨著二人關係日漸升溫,劉女士在6月中旬與丈夫離婚。隨後7月中旬,陳先生通過四次微信轉帳借出44500元,均被劉女士用於償還個人借款。於是她萌生出一個大膽的想法:嫁給陳先生。畢竟男方收入穩定,對自己愛慕有加,花錢也大方,對自己今後的生活也能有所保障。而且結婚後從債主變成老公,說不定也不用還債了......

債主變老公後,再次要求離婚

後來雙方在7月底辦理了結婚登記。此後一個月間,陳先生多次通過微信陸續轉帳給劉莉共計34500元。在七夕節陳先生為表心意,在未實際收到欠款的情況下,便將之前51000元的欠條還給了劉女士。然而好景不長,婚後一個多月,雙方即分居要求離婚,起訴至法院.......

案件爭議點:

1.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陳先生婚前、婚後給付劉女士的款項性質及是否應予以返還?

法院判決:

準予雙方離婚,劉小姐返還陳先生欠款、不當得利共計95500元。

理由如下:

回應爭議焦點一:

感情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因素,對於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劉女士和陳先生在結婚登記前就有債務糾紛,而且女方在與前夫離婚後一個月就與男方倉促登記結婚,婚後僅共同生活一個多月即分居並提出離婚。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劉女士陳述「總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處的方式去相處」的表示可以看出,劉女士並未與陳先生建立夫妻感情的意願。

庭審中,男方亦表示同意離婚,故雙方夫妻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對於劉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回應爭議焦點二:

從查明的事實看,陳西給付劉莉的款項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條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陳先生主動轉帳的44500元,三是婚後轉帳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條的51000元,原為二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但在雙方登記結婚後,男方將欠條返還女方。說明男方是以婚姻目的與劉莉進行交往,該行為不符合根據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而給予彩禮的性質,而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其所附條件應為雙方結婚且以正常夫妻的關係共同生活。


但由於女方在庭審中表示「是因為男方說和他登記結婚,欠他的錢就不用還了,本身沒有感情,只是出於被迫。」因此男方免除女方債務作出贈與的條件顯然不成就,贈與的目的無法實現。該款雖為借貸法律關係,但為妥善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應在本案中一併予以處理。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陳先生要求女方償還該筆欠款,應當予以支持。

陳先生婚前向女方轉帳的44500元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在庭審中也自認將該款用於償還其個人婚前所欠的債務,卻未能證明雙方進行關於清償婚前債務的約定。這筆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給陳先生。

最後的34500元及其他款項,產生於雙方已登記結婚並開展共同生活期間。這部分轉帳款應認定為生活費用及情感表達的贈與行為,因此這部分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劉小姐應返還陳先生欠款、不當得利共計95500元。


寫在最後:

本案中,李女士將婚姻當成籌碼,作為免除債務、代償欠款的手段,有違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被法律所禁止,亦應受到道德的譴責。

綜上,兩人的債務關係在婚前形成,屬於合法的借貸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筆欠款不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消除。所以即使結婚了,不管你是娶了債權人,還是嫁了債權人,該還的錢仍是要還的。通過結婚躲避債務,行不通的。


資訊來源:徐州市銅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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