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准擅自更改小區規劃或公建配套設施不到位咋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因此,小區內如果有未經批准擅自更改小區規劃或公建配套設施不到位的情況,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應向規劃、城管執法部門舉報,提請規劃、城管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收集材料,提供證據。
2、未辦理規劃手續,在小區內違法搭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咋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規定,禁止在小區內違法搭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如有人違反這一規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以向規劃、城管執法部門舉報,提請規劃、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也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協議或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進行制止;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制止,制止不了的,可向規劃、城管執法部門舉報,提請規劃、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當事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3、破壞外牆立面,在外牆未按規定安裝空調等設施行嗎?
根據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改變住宅外立面應當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巴彥淖爾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物業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範並保持其安全、整潔。因此,如有人在外牆未按規定安裝空調等設施,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委託協議或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及時制止;制止不了、當事人仍強行施工的,物業公司或業主可向規劃和城管部門舉報,提請行政執法或依據合同提起民事訴訟。
4、私自改變房屋用途,辦企業,開飯店、網吧等行嗎?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因此,業主若未徵得相關所有業主同意私自改變房屋用途,其他人可以向規劃、工商等部門舉報,提請規劃、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也可要求物業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予以制止。
5、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咋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巴彥淖爾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及時向物業主管部門舉報,由物業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6、開發建設單位非法出售公建配套用房咋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如果開發建設單位非法出售公建配套用房,業主、物業使用人或物業公司應及時向房管部門舉報,由房管部門依法查處。
7、野蠻裝修,破壞房屋結構、防水層的咋辦?
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如果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野蠻裝修,破壞了房屋結構、防水層,物業公司應依據裝飾、裝修服務協議及時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時向房管部門舉報,由房管部門依法查處;相鄰業主也可提起訴訟。
8、小區監控設施未建成或損壞咋辦?
根據建設部《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和公安部《安全防範系統驗收規則》,未建立監控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監控設施損壞的,由小區管理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負責維修。
9、未按合同約定,房地產、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亂收費行為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未按合同約定,房地產、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業主可向物價部門舉報,提請物價部門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或依據合同法,提起訴訟。
10、電梯未檢測或保養維護不及時行嗎?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物業公司須依照物業服務協議及時檢測、保養及維護電梯,違反服務協議的,業主可提請質監部門查處。
11、油煙、廢氣、汙水或有毒有害物質亂排亂放,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咋辦?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發現此類情況後,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時提請環保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12、裝修時業主繳納的裝修服務費和裝修保證金是咋回事?
裝修時,業主應當按照裝修服務協議繳納裝修保證金和裝修服務費。對於裝修押金,業主裝修工程完工後,沒有違反協議並經驗收且相鄰業主無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一個月內退還保證金。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裝修服務費的,應承擔以下義務: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籤訂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裡糾紛;業主裝修結束後,應進行檢查;及時清運裝修垃圾;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告行政管理部門。
13、損壞小區綠化或在小區公共綠地種蔬菜行嗎?
發現有人損壞小區綠化或在小區公共綠地種蔬菜,物業服務企業應依據物業管理合同或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對屢教不改或制止不了的,物業公司應提請綠化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14、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能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包括公共樓道)、共用設施設備嗎?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都不能擅自佔用,如需佔用,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公共樓道屬於共用部位,業主佔用公共樓道就是侵犯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佔用;造成共用部位損壞的,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15、業主裝飾裝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籤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嗎?
裝飾裝修房屋是業主的權利,但這一權力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在一個存在多業主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行為有可能會對其他業主造成影響。如裝修噪音影響相鄰業主生活和休息,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會對其他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等。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使其保值增值,而對物業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結構、功能、使用等情況的了解是完成這一義務的前提。因此,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應當在裝飾裝修房屋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籤訂住宅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管理服務費用,違約責任等。#知識領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