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法賦予人大代表的權利。但在代表提出遞交、匯總統計、會後交辦、直至反饋辦理結果,各個環節的提法均簡稱為「代表建議」,並沒有作出「建議」、「批評」、「意見」的具體分類。既然法律規定的表述是「建議、批評和意見」,實施這一規定的過程中為什麼都不作分類呢?如果無須分類,法律何不在作出規定時就只表述為「建議」呢?對此,筆者有如下之看法。
首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一定區別的。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有權「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從總體上體現了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為人民群眾代言的廣泛性。是一個涉及面比較寬闊的平臺,是一個涵蓋內容較為豐富的空間。但法律規定中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又的確是有著一定具體區別的:建議一般是從肯定的、積極的角度,側重表達「應該怎麼辦」的有關見解;批評一般是從否定的、揭露的角度,側重表達事物的負面現象;意見一般是從客觀的、評價的角度,側重表達對事物的個人看法。從各級人大代表多年來履行這一職權的實踐來看,提出建議、批評、意見這三類內容的交辦件,都是有的。其中數量最多的是建議,如關於對什麼什麼工作的建議;也有批評,如什麼什麼做法與法律相悖、什麼什麼問題處理得不妥等;也有意見,如對什麼什麼事情的一點看法或幾點意見。由於法律規定的是「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都可以提出,所以代表們對這一權利的行使是比較自如的。
其次,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相互聯繫的。有一些代表建議,是在首先指出工作不足的方面,並分析出現這些不足的原因之後,才提出針對性建議的。指出不足,具有批評的含義。對其原因的分析,體現出了代表的意見;有一些代表的批評,在提出批評的同時,也表達了對所批評問題的意見,並提出了改進的建議;有一些代表提出的意見,也略有批評之義兼建議內容。可以說,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僅是相互聯繫、關係密切的,而且在具體的實例中,內容的相互交融也是相當常見的。在多數情況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常常是突出的、側重的方面有所不同。這種寬鬆、靈活的撰寫方式,為不同文化層次的代表提供了履行這一職權的方便,譬如仿照代表議案的要求,提出案由、陳述案據、擺出方案,可以撰寫代表建議,而採取開門見山、一針見血、簡明扼要的表述辦法,也可以撰寫批評和意見。其實,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質量高低,並不在於文字的長短,關鍵在於切中要害。
最後,法律規定中「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表述,有利於人大代表行使職權,在具體工作中不進行詳細分類,並不影響代表履職的效果。長期以來,在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和辦理過程中,不作具體分類,簡稱「代表建議」,並不是有些人所說的相關工作人員怕麻煩、圖省事,而是確實存在著一些不便分類的客觀原因。除了上面所講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內容上的交織匯融外,有時候代表撰寫的標題是「批評」或「意見」,而實際內容卻是「建議」,如果刻意要分類的話,還確實有些難度。而不作分類的現狀,對代表履行這一職務,沒有任何影響。簡稱「代表建議」,「三者」兼而有之,並無什麼不妥。至於在法律規定上僅稱「代表建議」,那倒大可不必,那樣會限制代表的言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眾,在人民議政的殿堂上,不僅可以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而且能直陳意見、提出批評,這正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精神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