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儲皖中本報實習生施懷基
2011年1月21日,雲南省昆明市最繁華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廣告:一元錢拍賣175萬元的判決書。同時大聲吆喝,吸引來許多市民的圍觀。
這名男子叫鄭淑標,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資為名,騙取了175萬元。雖然法院兩審都判決對方犯詐騙罪並退還鄭淑標175萬元,但判決卻始終無法執行。鄭淑標多方奔走未果,一氣之下,跑到鬧市區以一元錢的價格進行拍賣,才發生了上面的一幕。
贏了官司卻無人追贓
2007年9月,梁紹超謊稱擁有雲南省蘭坪縣蘭坪河東至巖村的承包經營權,邀約福建人鄭淑標進行投資。一個月後,鄭淑標按照自己與宏祺公司(實際上是梁紹超註冊的一家空殼公司)的協議,將200萬元投資款轉入梁紹超妻子王春霞的帳戶上,隨後立即被梁紹超佔有,並用於買房、買基金等。鄭淑標發現被騙後,要求退還投資款。梁紹超退了25萬元,但對於剩下的175萬元卻一直拒絕退還。
2008年7月21日,梁紹超在昆明關上官渡大酒店被抓獲。隨後,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了公訴。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判決梁紹超犯虛假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同時,判決繼續追繳贓款175萬元發還被害人鄭淑標。梁紹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事實證據與原判一致,駁回梁紹超上訴,維持原判。
梁紹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紹超被羈押期間,偽造與梁紹超弟弟梁紹華的結婚證騙取了公證書,將其夫妻共同財產出售給第三人,造成了梁紹超資產的縮水,追贓不能。
在刑事終審裁定書生效後,鄭淑標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庭工作人員答覆該案應由公安追贓。鄭淑標又申請公安追贓,昆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答覆這是民事上的事情,應由法院執行局管轄。感覺被「踢皮球」的鄭淑標無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錢的價格拍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公安法院不追贓都沒錯
實際上,從全國的範圍看,鄭淑標的案例並非個案。不過,在處理類似刑事判決追贓案件的時候,各地的做法並不一樣:有的地方由法院執行局去追贓,有的地方則由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去追贓。而像鄭淑標一樣,找不到人追贓,判決書變成一紙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雲南律師馬撈定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出現鄭淑標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並沒有對判決生效後追贓作出具體規定,比如讓誰來追贓,公安?檢察院?還是法院?追贓的程序是怎樣的等。
他舉例說,廣東曾經作出一個規定,要求刑事判決後的追贓由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來負責。但從全國來看,有類似規定的很少,因而也就出現了鄭淑標這樣百萬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的案例。
從鄭淑標的案例來看,法院執行局不負責追贓,看上去好像沒錯,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法院要去追贓;公安機關不去追贓看上去也沒錯,法律也沒有明文要求公安機關必須負責刑事判決之後的追贓。
如何追贓應立法明確
馬撈定認為,從鄭淑標個案來看,他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再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請求法院執行。比如,法院可能最終會判決由梁紹華賠償鄭淑標的損失,那麼,鄭淑標就可以有充足的理由申請法院執行了。但是,這樣無疑又增加了鄭淑標的維權成本。因而,關鍵的還是要通過立法,規定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追贓的程序和負責的機關。
他建議,追贓最好在偵查階段完成,因為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審判,公安機關對於財產的流向是其在偵查活動中必須查清楚的事實,一旦發現贓款流向,可以立即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而如果由法院追贓,由於存在一個時間差,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將財產轉移,導致今後更難追贓。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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