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對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未明確 應如何計算?

2020-12-25 淘債寶

生效判決對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未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此有不同理解時,執行部門無權對執行依據作解釋。那麼,應如何計算呢?今天,淘債寶小編用以下案例為大家詳細說明。

案情簡介:朱某與江蘇省如皋市民政局執行糾紛

2003年,生效判決判令民政局3個月內負責清算電器廠財產,用該廠財產支付申請執行人朱某借款本金43萬餘元及利息(利息從1998年6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給付之日)。2013年,民政局向執行法院繳納執行款共計45萬餘元。2015年,執行法院裁定民政局尚需給付朱某利息66萬餘元,理由:已給付款項中43萬餘元應認定為支付的本金;一般債務利息應自1998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給付之日、遲延履行利息期間為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標準均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分段計算。

法院判決:判決執行法院將43萬餘元全部認定為本金不當,裁定撤銷執行執行裁定,應依法重新計算本案遲延履行利息

①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應依生效判決確定,但執行依據僅明確了民政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負責清算義務,並未明確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現雙方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存在不同理解,爭議較大。對判決事項存在不同理解且有爭議情況下,執行部門應先徵詢本案原審判部門意見,依其解釋確定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2014年8月1日之前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計算。故執行法院對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式不當,應予糾正。③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和批覆規定,在2014年8月1日前支付的款項,應認定為本息並還。此後支付款項,應認定為本金。故執行法院將43萬餘元全部認定為本金不當,故裁定撤銷執行執行裁定,應依法重新計算本案遲延履行利息。

律師說法: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和本金認定

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和本金認定應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批覆認定,但執行依據對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未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此存在不同理解且有爭議情況下,執行部門應先徵詢本案原審判部門意見,依其解釋確定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

以上就是淘債寶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債務案例,相信大家應該清楚了,生效判決對遲延履行利息起始計算日期未明確的應依法重新計算本案遲延履行利息。如有其他債權債務問題,歡迎諮詢淘債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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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   對於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問題,大家應充分注意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的起止時間、計算方式、計算基數,綜合考慮區分一般債務利息及法定加倍債務利息,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起止時間的確定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
  • 關於債務案件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問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關於遲延履行的利息的計算產生如下問題:  問題一:該案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的起始期問題。  該案系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的起始期是從一審判決作出自動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還是從二審判決生效後,自動履行其屆滿之日起計算?
  • 淺談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標準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稱之為遲延履行責任,它包括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兩種方式。遲延履行利息是指執行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未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淺談民事執行中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性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該法條即為法律對遲延履行責任所作的規定,規定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遲延履行利息具體如何計算,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不太詳細。由於在具體的執行個案中絕大多數案件難以將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執行到位,因此該問題的詳細計算問題也未引起執行法官的重視。
  • 執行中遲延履行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問題研究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這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執行的基本法律規定。執行實踐中,對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期間、如何適用等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各法院具體做法也不統一,筆者針對這一問題在執行工作中進行調研,以期尋找解決對策。
  • 判決中常見的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判決中經常可以看到以下的內容:「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麼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什麼意思?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 綺惠說法|遲延履行利息與遲延履行金
    不同之處在於,前者遲延履行利息針對的是金錢義務,後者遲延履行金針對的非金錢義務的行為;前者的計算方法有相對明確的參照標準,後者很大程度上依靠法院自由裁量。二是準確把握已有適用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訴解釋》相關規定,二者起算的時間均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 民事執行中遲延履行利息問題的探討
    到期後被告未返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返還原告林某借款10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如被告李某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29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高院:2009年5月18日之前,執行時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因此,2014年8月1日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再另行計算「逾期貸款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後,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兩部分: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者各自單獨計算,互不影響。因此,三案在2014年8月1日之後 ,應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即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 關於執行中遲延履行利息問題的探討
    針對此情況,對執行中遲延履行利息問題進行探討。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原告甲某與被告乙某系朋友關係,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借期6個月。到期後被告未返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乙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返還原告甲某借款10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應如何執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應計算遲延履行金,但計算的基數為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額即46480元。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案應計算遲延履行金,且計算的基數為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49000元。  【評析】  本案是關於遲延履行期間,遲延履行金可由誰提起及如何計算的問題。  一、遲延履行金可由誰提出?
  • 如何理解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判決明確規定,冉某應從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該案中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冉某至今仍未向王某履行完畢還款的義務, 故該四倍利息應計算至冉某付清欠款之日止。至於判決後項規定「如冉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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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亦明確規定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 民間借貸中利息到底該如何計算?
    ,關聯的還有一些重要問題,實踐中實際還款日期往往會穿透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直至遲延履行等,如下圖所示:上圖分界點是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之前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之後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 借錢不還,起訴期間還用計算利息嗎?怎麼算?
    那麼在起訴期間還用計算利息嗎?判決生效後,從什麼時候計算利息,怎麼算?若起訴對方,法院判決了對方,對方沒有執行,那該怎麼辦?具體的情況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介紹。起訴期間還用計算利息嗎?起訴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關係還在存續,債務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因此,在此期間還要計算利息的。
  • 執行程序中的利息到底如何計算?先息後本還是先本後息
    主要表現在:首先,執行法院對判決所確定的金錢債務中本金與一般債務利息的清償應堅持「先息後本」還是「先本後息」的原則;其次,當生效法律文書中對一般債務利息表述為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時,執行程序中是否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第三,加倍利息計算的基數如何確定。
  • 民間借貸,法院判決出來了。未還的欠款利息還會繼續漲嗎?
    目前一般來說,都是主要依據兩份文件,一份是最新的司法解釋,那就是2014年8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說明: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等計算時限的法律思考
    這幾種計算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對行為階段不加區分地用違約金或利息等一種責任方式計算到某一期限。  上述各種方法均有一定道理,但又存在一定理論和實踐缺憾。筆者以為,在不同的責任階段應採用不同的責任方式:違約金應計算到裁判確定之日;利息計算至裁判文書指定的履行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遲延履行金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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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延履行的責任是指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 乾貨|法務不得不知的利息計算「十三劍」(建議收藏)
    複利就是借款人不能還本付息,本金所生的利息再作為本金計算利息。《貸款利率通知》第三條: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因此,我們的法律是支持驢打滾的!但是驢只能打一次滾,對於計收的複利是不能再次計算複利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複利的批覆》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不應再計算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