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9年,廈門一對夫妻沒離婚卻被法院要求分割房產!原因竟是...

2021-01-08 環球網

廈門一對夫妻

結婚19年沒啥沒矛盾

也沒有鬧離婚

卻被法院要求分房產!

法院到底是啥操作?

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析產案件

欠了240萬元債務沒還清

僅有的一套房是妻子的

侯先生與妻子已結婚19年

因他向李先生借款未還

李先生起訴至法院

要求償還240萬元本金及利息

2018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這筆債務屬於侯先生的個人債務,由侯先生支付欠款。二審也維持了該判決。但是判決生效之後,侯先生還是沒有還錢,李先生只得申請強制執行。 自2019年以來,僅僅執行到了6.5萬元,侯先生只剩下一套房產,但是登記在他的妻子名下。

漫畫/劉哲姝

為此

李先生再次提起訴訟

他認為:

房子是侯先生和妻子婚後購置的,雖然產權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侯先生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又不肯處置屬於他的房產份額。 因此,自己有權提起析產訴訟,請求侯先生夫婦分割房產後還債。

沒名字也屬於共有房產

不分割會損害他人權益

在法庭上

侯先生及其妻子均表示

欠李先生的錢屬於個人債務

而房產以產權證明為準

是侯太太的個人財產

另外,夫妻沒有離婚

不具備分割房產的條件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

房產雖然登記在配偶名下,但是房產的購買時間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之前未對房產歸屬作書面約定,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侯先生夫妻二人的說法不能被採信。

同時,侯先生作為被執行人,有到期債務未履行,不主動分割房產或提起析產訴訟,該行為已經損害李先生的權益。因侯先生與配偶未對房產約定份額,法院認定雙方各佔50%。

這起案件裡

被執行人通過將財產登記於案外人名下

逃避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而我國法律目前尚未明確賦予法院

在執行中對案外人財產析產的權利

法院面對登記於

被執行人配偶一方的共有財產

或親屬名下的共有財產

很多時候只能做共有人思想工作

執行難度較大

那麼,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解決

來看下法官的說法

↓↓

法官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第3款,申請執行人享有代位析產的權利,為債權人開闢了司法救濟通道,對解決執行難有重要意義。 正如本案中的李先生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侯先生和太太的房產進行分割,為強制執行處置房產提供依據。當然,屬於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也應該保護。

提起這樣的訴訟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包括:債務已有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債權人已經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共有人和被執行人均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出來混,遲早還是要還的

希望類似的案件也能妥善解決

記者:彭菲 通訊員:集法

編輯:林聿晶 審核:蔡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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