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少報個人所得稅,這樣做合理嗎?
方法一:由員工提供票據公司列入行政開支中予以扣除,以現金形式返給高管,這樣做肯定是不合適的。
方法二:約定兩份合同,一份是「名義工資」,並以此作為繳納有關稅費和社保的依據。另一份是「保密工資」,約定的是員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並明確「雙方合同」所約定的工資差額,單位以報銷的方式支付給個人。如果我們企業真的是這樣做的話,很明顯已經讓公司陷入風險之中。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如果此員工幹的不好,辭職不幹了,故意去投訴或舉報企業。這樣一來稅務接到舉報或投訴,稽查局的人就會來企業。
企業對於費用報銷分別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員工覺得:報銷照樣可以拿錢,還能把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降下來,何樂不為?
公司覺得:反正都是把錢給出去,發票還可以衝抵業務成本,可以降低稅前應稅利潤,求之不得!
但是這一點我們必須要注意,陰陽兩份合同目前肯定是不能做的,如果想降低個稅,請詳見我的上一篇文章
《企業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千萬不能這樣做,否則稅務就會找上門》。
最後的結果是應付工資拆分為工資和報銷,實現了三個目標:
1、壓低了員工的應稅收入
工資是要依法納稅的,發票抵一部分工資,事實上,逃了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2、壓低了社保的繳費基數
社保基數的計算是按照員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資。因為員工的一部分收入變成了費用報銷,真實出現在企業的員工工資帳冊上的工資收入降低,平均工資自然也降低了。事實上,逃了社保支出。
說到這裡我們要注意:我們在申報個稅時報點整數,不要每個人報的是一樣的,別老報最低數字。比如:某個地方的社保基數是3446,員工工資是3000,我們在納稅申報時我們發3000的話是按照3446的這個基數來交社保的。只要是低於這個基數以下的,都是按這個基數來繳,如果我們工資發到4000,那我們就按4000作為基數來交,所以只要低於這個基數的都可以按照這個數字來繳納社保。
3、虛構了企業的成本開支
員工的工資這筆總歸要支付的,我們通過報銷的形式做成成本,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