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只要不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實、內容違法、內容沒有明確確定、缺少欠款人籤字蓋章等情形,一般都是有效的。我想題主原本是想問,怎麼書寫借條,更加規範,更加能保護雙方利益?
看似簡單的借條,你不一定會寫對」,以下簡單分享一下寫「借條」常犯錯誤和書寫規範:
錯誤一:「借條」和「欠條」不分?
在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把「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一分錢都要不回來。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務憑證,出具借條還直接證明了因借錢、借款而產生的債務,而欠條不具有這個功能,若打官司還需要向法院證明欠條產生的原因,若買東西、進貨等欠下錢,而書寫的欠條。換一句說,你的維權成本就高了。所以,借錢出去,一定要寫「借條」,而不是「欠條」。
錯誤二:借條中僅寫阿拉伯數字?
很多借款人寫借條時金額就寫個阿拉伯數字,比如150萬,這樣是很不妥當的,因為阿拉伯數字很容易被篡改。例如這張借條中的「150萬」,很容易改成750萬 ,還有950萬,還可以在前面加一個1,變成「1150萬」等等,至少多償還好幾倍本金,到那時就真的百口莫辯了。
那麼標準的借條金額該怎麼寫呢?借條中應該用大寫的漢字標明實際借款金額,不是指這個「一、二、三、四……」,而是這個大寫「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除了借款金額外,我建議約定的日期最好也要用大寫漢字書寫,原因同上就是預防被篡改,多年辦案經驗告訴我們,日期大寫要比金額大寫更加重要,
錯誤三:「借」字要注意是「借給」還是「借到」?
舉例:斯瓦辛格今借史泰龍50萬美元,2019年12月30日還款。你能看出到底是斯瓦辛格從史泰龍那裡「借了」50萬美元,還是斯瓦辛格「借給」史泰龍50萬美元呢?對了,都有可能。這是因為這裡的單獨存在的「借」字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找別人借」,那就是借到的意思,另一個意思是「借給別人」,表達的意思是完全相反的。所以,在借條中,強烈建議把「借」字,根據情況的不同,寫成「借到」或者「借給」,結合方向性詞同時存在,這樣別人就很難挑毛病了。不然,你知道後果的。
舉例:王寶強向劉德華借款500萬人民幣,現還(hai)欠款100萬元?還是,現還(huan)欠款100萬元呢?在借條中到底是讀「hai」,還是讀「huan」呢?對了,僅憑這份借條,還真沒法確定,差額可是300萬,不是一筆小數目。我想因為這事打起官司,多數人都會罵娘的。建議您以後把「還」(huan)字寫成「歸還欠款」或者「未還欠款」。
所以從以上兩個案件中看出,在借條中最好不要出現多音字、多意字,因為這樣很容易產生歧義,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錯誤四:雙方約定的利息僅口頭約定?
一般親朋間短期拆借,說好的是借幾天或一兩周時間,都不會太計較利息問題。但常常事與願違,有時欠款一拖就是半年、一年或更長時間,此時出借人肯定覺得自己吃虧,就事後再主張利息。依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款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利息,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所以,一定要在借條上清清楚楚標明利息。
借條中的用語要準確,絕對要杜絕「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模糊詞語。
錯誤五:借條中「名字或名稱」沒寫法定的全稱?
民間借款很多都發生於熟人之間,所以很多人在借條上都不注意寫全稱,比如這個案例中的「李大叔」,現實中姓「李」的大叔肯定不止一個吧?如果此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連法院的大門都進不去。所以,借條中的自然人名字一定要是身份證或戶口本上的現用法定名字,不能是尊稱、曾用名、綽號、小名、筆名、藝名、網名、職務稱呼等等。
如果借款人是企業,一定要是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全稱,不要寫簡稱,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幾乎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深藍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深藍技術有限公司,就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
另外寫借條時,一定要確認對方民事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沒有代理權的人籤署的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切記!
除此之外,再補充分享幾點:
貨幣幣種要寫清楚,人民幣,港幣,還是美元?寫借條要手寫,不要列印;要現場書寫,現場籤署;支付款項時,儘量使用銀行轉帳,不要使用現金。
鑑於市場上出現褪色筆,用褪色筆籤訂合同的詐騙案件也時有發生,所以,建議紙張和筆要選擇能夠持久存放的,如A4列印紙和油性籤字筆,由出借方事先準備好紙和筆比較妥當。
借條最好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雙方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借條,任何一方做手腳就是徒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