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視頻:浙大通報「學生涉強姦被留校察看」事件
浙江大學7月31日深夜通過官方微信號「浙大發布」發布通報稱,7月31日,浙江大學召開校務會議審議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處分事宜,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7月20日努某某事件引發網絡關注後,學校立即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對來信來訪和網絡舉報進行了認真核查和取證。現已查實,努某某存在多項違紀違規行為。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根據新查證的事實,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提出給予努某某重新處分的建議。應被處分人要求,學校還進行了不利處分聽證等程序。聽證會上,被處分人對違紀事實無異議。經校務會議慎重審議,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浙江大學表示,學校下一步將啟動對《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校內規定的評估修訂程序,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學校管理,為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提供堅實保障。新聞多一點
據澎湃新聞報導,7月20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發布在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上。該處分決定顯示: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上述處分決定的編號為浙大發本〔2020〕38號,落款為「浙江大學 2020年7月14日」。《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提到: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迫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針對此事引發的爭議,浙江大學曾於7月21日通過官方微博發表通報,內容如下:近日,我校學生努XX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事件引發網絡關注。現將情況通報如下: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社(cns1952)、澎湃新聞(記者嶽懷讓 程婷 周曉航)、浙大發布微信、浙江大學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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