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童王鳳雅親屬訴作家陳嵐侵犯名譽權案一審宣判
網絡大V在網上公開發言應更審慎
昨天,河南女童王鳳雅的母親楊美芹、爺爺王太友起訴上海女作家陳嵐侵犯名譽權一案,在閔行區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向原告楊美芹賠禮道歉,連續置頂30日,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王鳳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微博發帖是否侵權是爭議焦點
今年8月14日,案件一審開庭時,爭議焦點之一便是陳嵐微博發帖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名譽權。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王鳳雅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醫療費用,楊美芹通過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3.2萬餘元。之後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生質疑,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等內容的簡訊。
陳嵐系新浪微博認證加V的註冊用戶,基本信息及微博認證的個人身份信息為「作家陳嵐」。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陳嵐陸續發布涉及王鳳雅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2018年5月初,王鳳雅去世。原告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當地慈善會未使用捐款1000餘元。
陳嵐辯稱,自己並無貶損原告楊美芹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於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後已刪除並公開道歉。楊美芹的相關個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屬於個人隱私,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部分採納陳嵐的觀點。判決書指出,陳嵐對楊美芹網絡求助事件予以關注並發表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並無不妥。而楊美芹在向公眾求助後,便有義務披露善款去向等信息。本案中,楊美芹未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導致公眾通過破碎信息推導出錯誤結論,即使因此名譽受損,也應適度容忍。
網絡大V應承擔較高注意義務
法院同時指出,基於陳嵐在網絡空間的特殊身份和較大影響,她應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陳嵐在發布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在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等多句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從她獲知的信息來看,不能得出以上結論。上述言論超出合理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在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中,確實有幾種情況可以免責。」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教授金可可說,首先是真實性抗辯,行為人所傳播的信息內容只要屬實,縱然使民事主體名譽受到貶低,也不必承擔侵權責任。其次,輿論監督者,特別是媒體和記者,也無法絕對保障其傳播內容完全符合真實情況,所以法律也不要求其保證所發布的信息絕對真實。但媒體和記者在發布相關信息前,仍應就消息來源及其真實性進行查證,在無法確保消息來源真實性的前提下,應謹慎發表言論。如果盡到了合理查證義務,即使所述失實,也不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未盡到相應查證義務而發布相關失實信息,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網絡大V,不是媒體。考慮到她的社會影響力,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宜把她視作一個普通人。我認為,法院判決她承擔較普通人更多的查證義務比較合理。」金可可說。
在上海師範大學哲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韓思陽看來,本案暴露出我國慈善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更應引起重視。「和個人慈善行為相比,組織化慈善具有規範、專業、高效、便於監管等特點,是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方向。這點在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中有所體現。」遺憾的是,目前國內此類慈善行為,遠不能滿足隨時可能出現的需求。此時,在捐助人與受助人之間提供信息分享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就有了生存空間。但因缺乏有效監管,不少網友都曾表示自己的愛心「受到欺騙」。
記者 王閒樂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