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大V發表評論不能忘了注意義務

2021-01-07 人民網

原標題:網絡大V發表評論不能忘了注意義務

12月2日下午,「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親楊美芹訴網絡「大V」陳嵐名譽權糾紛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網絡平臺帳號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楊美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療費用,原告楊美芹通過網絡籌款平臺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

2018年4月至6月間,被告通過「作家陳嵐」網絡平臺帳號陸續發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後經警方調查,網上所稱「詐騙」「虐待女童」等行為均沒有相關證據,也沒有了解到家屬涉嫌犯罪的證據。

2018年9月4日,楊美芹、王太友將陳嵐訴至上海閔行法院。原告訴稱,被告作為資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實真相的情況下,發表不實言論、洩露原告實際住址,並誤導網友對兩原告進行負面評價,致使兩原告名譽受到嚴重貶損。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兩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在多家新聞媒體以及被告的實名網絡平臺帳號上公開道歉,置頂兩個月;賠償原告總計金額近17萬元。

被告辯稱,其並無貶損原告楊美芹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於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後已刪除並公開道歉。楊美芹的相關個人信息為自行公布,不屬於隱私,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缺乏事實依據。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法院認為,被告陳嵐在網絡平臺擁有大量粉絲,具有一定網絡影響力,被告對原告網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並發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被告發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同時,原告楊美芹作為個人網絡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對於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引發的社會輿論,應當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

法院還認為,被告發表訟爭博文的平臺為微博,基於微博作為社交媒體對於社會的顯著影響力,故判令被告通過該平臺在適當時間內以置頂方式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本案名譽侵權足以導致原告楊美芹的名譽顯著降低,給原告楊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酌情確定賠償律師費5000元。對其他損失,因依據不足,未予支持。此外,根據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王某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餘東明 見習記者 黃浩棟 通訊員 夏萬宏 楊程)

(責編:燕文青(實習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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