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998法治大講堂
都說校園是最陽光、最安全,最純粹、最美好的地方。校園暴力的問題,傷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衝擊了社會道德底線,成為目前校園安全的重要命題。教師、家長、社會應該怎樣守護孩子的健康成長?今天將關注未成年人校園安全,尤其是校園欺凌相關的法律問題。
小齊從小體弱多病,身高體重都比不上同齡人,加上臉蛋兒也很小,已經就讀初二的他,常為誤認為是小學生。同班同學小威則完全相反,一米七的大塊頭、70公斤的體重,還長期練習拳擊,滿身都是肌肉。14歲的小威常常以「小馬哥」自稱,最愛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我要用我的拳頭和意志,戰勝一切擋在我路上的障礙。」
這天放學後,小威剛走到教室門,迎頭碰到回教室取複習資料的小齊。小威把胳膊一伸,擋住教室門,讓小齊叫自己「小馬哥」,才放小齊進教室。小齊憋紅了臉,繞到教室後門,小威便遠遠地叫「小白臉」、「眼鏡兒」。此後,小威身邊的「小兄弟」們,一看見小齊就喊「小白臉」「眼鏡兒」。
一天,班裡開家長會,班主任便讓班長組織同學到操場,一邊練習運動會上的自編操,一邊等家長會結束後和家長一起回家。做操時,小威大聲嘲笑小齊做操像跳舞,同學之間發出一陣鬨笑。在做一個踢腿動作時,小威故意挑起一顆小石子,踢向小齊,小齊後頭張望,遇上劉某挑釁的眼神,雙方惡狠狠地瞪一眼。過了一會兒,同學們做一個腳掌轉向動作,部分同學的鞋子與地面摩擦,發出了「滋滋滋」的聲音,小威再次大聲嘲笑小齊「放屁」。
這一次,發怒的小齊衝向小威,對準下巴狠狠一拳揍了過去,一時失神的小威被打得眼冒金花,回手還擊,旁邊的同學和副班主任衝過去制止了他們,但是小齊還是被小威踢了一腳,整個過程持續約10多秒。副班主任詢問雙方傷勢,小威說嘴巴有點疼痛,小齊則說沒有問題。副班主任隨即通知正在開家長會的雙方家長,現場對小齊了批評教育,小齊道歉後,雙方各自回家。
回家後,小齊感覺到腹部有些疼痛,先回到床上休息。晚上10點,小齊的腹痛加重,家人立即將他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脾臟滲血,對小齊進行了脾臟摘除手術。小齊父母不願再見孩子受欺負,便向學校提出了轉去私塾的想法。
此後,學校校長、老師、社區反覆上門勸說小齊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接受教育,但陳父均以「防止孩子再次受到傷害」為由拒絕了。事件發生後,學校立即成立危機應對專項小組,指派兩名老師在醫院全程值守,積極墊付學生救治所產生的費用。協調相關醫療資源對學生展開救治,同時安排專人制定涵蓋身體、心理、學業三方面的關愛方案。同時學校對相關監控視頻進行了公證保全,向相關學生了解了事件的真相。最終,在學校搭建的平臺下,小齊家長與小威家長達成了和解。
解讀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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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江區教育局
副局長 秦梅
成都市律師協會
副會長 冉樺
小馬哥稱霸校園,如何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來自998法治大講堂00: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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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齊與小威及其父母之間法律關係及責任
該怎樣認定、劃分?
案例中,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小威追打將小齊並導致其脾臟受傷進而摘除,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小威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小威的行為確實給小齊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定,小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小齊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監護人,也就是小威父母對受傷學生小齊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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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多次欺負小齊的行為
是否屬於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通常指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常見的校園欺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身體欺凌。以一種不當的攻擊性方式反覆地對他人進行毆打、踢踹、絆倒、阻攔、推搡、觸碰、拉扯頭髮、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等。2.語言欺凌。起綽號、謾罵、侮辱、造謠、指責、嘲笑別人、寫侮辱性的文字、語言攻擊或侮辱其人格,中傷、譏諷、貶抑評論他人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家人或其他等。3.社交欺凌。人際互動中的抗拒、排擠與孤立。分派繫結黨:孤立、誣陷或排擠某人。還有同伴間的情緒虐待如冷暴力。恐嚇、威迫某人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某人跟隨命令。當眾給某人難堪等。4.網絡欺凌。即在網址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利用網絡造謠、傳播消極謠言。
案例中的小威給小齊取綽號,且藉故嘲笑小齊的行為,給小齊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屬於校園欺凌。同時,小威因練習過拳擊,憑藉其「身體優勢」,平時在班級中行為表現較為霸道,喜歡欺負其他同學,亦屬於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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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校園欺凌中面對怎樣的法律風險?
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2016年出臺的《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規定,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因此,在校園欺凌預防及防治過程中,建議學校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明確相關崗位職責,將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每個管理環節、每位教職工。
同時,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部門要根據《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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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校園欺凌,學校、家長、學生
應該怎樣預防、處理?
預防及處理校園欺凌,關鍵在於強化學校教育、組織開展培訓、加強日常管理等多個方面。
一是強化學校教育。中小學校要上好《道德與法治》《思想政治》以及省級地方課程,通過課堂教育、實踐活動、體驗教育、網絡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強化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凌的意識,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做到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和道德品質。
二是組織開展教師、家長培訓。全面加強學校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防治學生欺凌的專題教育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治學生欺凌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三是加強學校日常管理。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建立健全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校園視頻監控設施,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管理。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四是定期開展排查。學校要定期開展學生矛盾隱患排查,發動教職工、學生幹部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生的隱患,加強家校溝通,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對可能發生的欺凌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幹預。
五是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積極排查發現學生欺凌隱患苗頭,並及時預防處置。
六是落實家長監護責任,特別要做好孩子離校後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教而不當。
七是依法教育懲戒。欺凌事件發生後,學校要持續對當事學生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要充分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和幫扶,給予其改過機會,避免歧視性對待。對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及其家人提供幫助,及時開展相應的心理輔導和家庭支持,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樹立自信,恢復正常學習生活。
八是建立監護人責任險制度。校園欺凌案件中受害學生通常將會遭受身體、心靈上的雙重傷害,由於施害學生家庭情況不同,有時甚至難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該情況下,受害學生一般採取直接向學校主張責任的方式要求賠償,因此學校往往成為最終的責任承擔方。鑑於此,我們建議學校通過合理方式引導未成年人學生家長購買監護人責任險,未成年人學校在校期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可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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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校園欺凌為孩子選擇私塾學校的行為
是否可取?
《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本案例中,小齊的父母計劃將孩子送往「私塾學校」,侵犯了小齊受教育的權利,應當將孩子送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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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也是祖國的希望。他們就像荷葉上的露珠,各個都晶瑩剔透,美麗可愛,但也是脆弱的、稚嫩的。需要我們更多的呵護和關愛。希望全社會都行動起來,向校園欺凌說「再見」。